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产权观察;关于常德市政府违法征地的举报信

2021年07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519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我是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9组村民,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易地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常烟易改项目”)于2011年3月份由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全面启动,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常德市鼎城、武陵两区。2012年10月16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常烟易改项目征地及拆迁手续违法的情况下,将我合法拥有的一处两层三间(共计420㎡)房屋强行拆除并征占我合法承包的6亩地(种植茶花树、银杏树、桂花树、花椒树、水杉、柚子树等),至今未对我进行妥善安置。可是,被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定为重点工程、天字号工程、千亿工程的常烟易改项目却存在“拆分报批、违法批地、征地、占地“等诸多重大违法情况,现将有关违法情况反应如下:

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以“储备土地”名义申请用地,属无具体建设项目而变相“囤积”土地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2011)政国土字第9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和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集体土地总计约903亩作为常德市储备工业用地地块;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以2011年11月25日常国土资函(2011)68号的批准先行用地函,将其先前以“常德市储备工业用地地块“名义为”常烟易改项目“储备好483.9495亩土地,“名正言顺”地批给了常德卷烟厂作部分常烟易改项目之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尽管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可以被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但是土地储备显然是集体土地征收之后的处置方式而并非启动土地征收的原因和条件。故此次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拆分报批”, 采用了不同的项目名称将常烟易改项目的用地计划分期、分批进行上报,以此规避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此后,湖南省人民政府针对该项目还发布了(2012)政国土字第9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武陵区护城乡仙源社区、南坪岗乡白马湖村和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集体土地总计约748亩。常德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政府两个征地文件分别发布了5份征收土地公告,文件号分别为常政征土字(2011)57号、59号、78号,常政征土字(2012)2号、21号,征收土地面积共142.335公顷(约2135.025亩),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征收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述征收土地总面积与常德市规划局在2011年3月17日作出的《关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异地技改选址意见的函》审批的常德卷烟厂异地技改选址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为2230亩(约148.67公顷)相接近,但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国家烟草局关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记载,该项目建设用地选址在常德市江北区余家湾地块,新征项目用地1101亩(约73.4公顷)严重不符。

且不说号称“重点工程、天字号工程、千亿工程”的如此重大的项目存在如此明显、频繁的“错别字”一事,重点在于接下来的相关审批单位更是“将错就错”,使得常德市人民政府为逃避上级审批,将常烟易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分期、分批进行上报的违法行为得逞,其行为显然是骗取批准、规避国务院征地审批权限、非法进行征地的违法行为。而湖南省政府对于常德市人民政府用分拆批地的方式申请用地,并未进行认真审查,客观上超越了自己审批权限。

针对前述违法行为,2012年6月24日我分别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2011)政国土字第9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但上述机关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实际情况为:常德市人民政府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从未就该审批单进行过公示,不仅剥夺了我的知情权,而且剥夺了本应是上报必经程序中的报批参与权、申请听证权。我知道上述审批单的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是在起诉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申请公开前述征地审批单)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为弥补其过错,才向我出示了该审批单。据此我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但是时至今日,我递交的起诉状如石沉大海一般没有回应,长沙市中院对我的起诉视而不见,经我多次前去交涉,请求受理该案,但是最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无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对烟草项目供地的相关规定,玩弄文字游戏,欲盖弥彰,其实该项目名为“易地改造”,实为“异地重建”

常德市人民政府所征收土地,系用作常烟易地改造,在申请用地时,常德市土地主管部门就同意将拟征收土地作为常德卷烟厂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且国家烟草专卖局在作出的《国家烟草局关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十二五”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的立项审批时,故意将常德市规划局《关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异地技改选址意见的函》中所审批的“异地技改项目”改为“易地技改项目”,已达到从字面上混淆异地重建的实质。这明显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中的相关规定。在这个规定中,烟草项目被明确禁止供地。常德市人民政府在明知烟草项目用地违法的情况下,故意玩弄文字游戏,通过用地审批,以达到征地目的,显属违法。对此我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请求查处,在与湖南省国土资源部协调后,湖南省国土资源部责令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调查并上报调查情况,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汇报中就此问题并未进行任何答复。

四、在缺乏环境影响批复的必备材料的情况下,湖南省环保厅做出了湘环评【2012】276号环评批复

在中烟有限公司常德卷烟厂上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未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湖南省环保厅做出了湘环评【2012】276号环评批复,从湖南省环保厅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省水利厅的批复》,可知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是在2013年1月22日作出,明显晚于上报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年7月11日)及被告作出环境影响批复(2012年8月29日)的时间。另报批时所附《公众调查表》更是存在严重造假,不仅存在其中有些调查表中无被调查者签名情况,而且部分调查表所调查的内容部分全部是空白的。故湖南省环保厅在必备材料缺乏的情况下作出该批复显然错误,并且对于剥夺了我对此项行政许可的知情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就此,我于2013年7月份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湘环评【2012】276号环评批复,庭审中湖南省环保厅辩称本案不涉及水土保持的问题,但从其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购土协议》以及“迟到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省水利厅的批复》来看,湖南省环保厅的狡辩显然不攻自破,但是涉案法官审理案件中不能保持中立地位,带有严重的倾向性,无视老百姓利益得失,经过一审、二审最终驳回了我的诉请。

此次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国土部门针对“补充耕地”敷衍造假,而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在验收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此次验收大开绿灯。

2013年6月份,我去常德市临澧县停弦镇铁湾村土地开发项目及鼎城区中河口乡双剅村土地开发项目现场查看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发现该补充耕地项目存在严重造假:第一,补充耕地的质量严重造假,根本无法达到能种植棉花油菜的验收质量标准;第二,补充耕地的面积也存在严重的造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湖南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严格项目验收程序。要保障补充的耕地垦得出,种得住,把住验收关口。因此,《验收办法》规定,在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含项目所在村村民,每村不得少于1人)对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向农业部门申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由农业部门按照《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对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对通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的项目,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此次验收工作显然没有遵循上述向农业部申请评定的验收管理程序,对此,在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查处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调查汇报中虽然对造假事宜进行了反驳,但并未提交当时验收时补充耕地的照片及符合验收管理程序的相关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当时所补充的耕地是合格的。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项目所补充的耕地显然是不合格的。

此次征地适用的补偿安置标准违法,给予申请人的补偿数额过低,不能实现维持目前生活标准不降低的要求。且在我的房屋遭受强拆后维权无路至今,都没有对我和家人妥善安置。

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3月30日向我送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即常鼎国土资腾字(2012)第9号。因对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鼎城区征地拆迁服务站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7)11号文件和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价服(2007)第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算对我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不认可,所以我拒绝腾地,为此我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鼎城区国土资源局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因上述标准均为常德市政府在2007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制定的,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应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而拆迁时我们房屋周边价格已经达到了6000元左右,而根据上述标准,给予我的房屋补偿标准仅仅是500元左右,相差10几倍。故按此标准补偿根本无法保障申请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未来生计有保障更无从谈起。

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我对该判决不服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国银法官不顾我在二审期间对(2011)政国土字第9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已经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急于书面审理,维持了原判;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1条之规定:“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审理”。 故二审法官的对中止审理请求拒不理睬的行为,完全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完全抛在脑后,公然对抗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审判独立的原则 。

在我房屋及承包地均被违法、强行征占后,拆迁部门按照上述补偿标准只给我240平米的安置房和补偿安置费用306428元,我户五口人平均下来每人6万元,根本不能达到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且政府有关部门至今也没给我户落实征地社会保障,解决办法是要我们五口人每人自行交十几万元的社保费用,无疑使我们在今后的生活雪上加霜。另外我户从事生猪屠宰,拥有合法的屠宰工商营业执照,实际有近两百平的营业用房面积,但政府有关部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并未对我户进行相应的补偿安置。再次,实施强拆我户房屋时拆迁单位并未对我户支付任何过渡费,也没提供过渡安置房,只在实施强拆时强行将我屋内的所有财物堆积在他们临时搭建的建筑棚里面,而且并没有任何水电措施,并且下雨时还漏雨,根本无法正常生活。时至今日强拆已经两年之久,我所有的财物已经损毁和被盗,已造成我严重的经济损失。用地单位及征地单位对我至今不予妥善安置,导致我及家人无家可归,老母亲因为房屋被强拆而过早的离开了我,老父亲为此也久久卧床不起,生命危在旦夕。我的妻子自房屋被强拆后至今住在政府安排的宾馆里面,以致我们一家人连过年时都无法团聚。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是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所造成的。失去土地的我们已经遭受了平常人无法理解的重创,但强拆后的无家可归、家人的不能团聚更使我们一家遭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房屋好徒弟是每一个公民的安家立命之本,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目前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我认为,稳定和谐的社会应该建立在政府依法行政和体恤民情的基础之上,而简单、粗暴的行政强制的方式只能导致和加剧社会矛盾。故此我恳请有关各方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并妥善解决我户的补偿事宜,让我们一家人早日回归平静的生活。

举报人:张家军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