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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观察:不服泰安中院判决,强拆受害人周新夫妇提起上诉

2021年03月30日 综合新闻 ⁄ 共 145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3月29日,本网获悉:今天,山东省宁阳县宁阳镇小吴村强拆受害人周新夫妇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行初2号行政判决,通过邮寄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行初2号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泰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政复决字[2020]227号行政复议决定;3、改判撤销宁阳县政府作出的(2020)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重新公开。

    周新夫妇的房屋位于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小吴村,建筑面积200多平方米。2017年5月15日,该房屋被一伙人强制拆除。事后,周新夫妇发现,宁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9日张贴《拟征收土地公告》(宁征公告【2017】5号),并周新夫妇的房屋列为征收范围内。该《公告》发布不到一个月,周新夫妇的房屋就被强拆了,可以推断遭遇强拆缘于县政府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公告》。

    宁阳县政府告知周新夫妇“安置、补偿费用为290.1443万元,但远远不够实物安置费用”。周新夫妇感到一头雾水,对于当地政府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暗箱操作非常不满,于2020年8月17日向宁阳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安置、补偿的290.1443万元远远不够实物安置费用”的具体数额。2、征收给予的安置、补偿的290.1443万元的依据及其标准。3、实际花费安置费用的数额及其明细表(每户)。县政府于2020年9月19日向周新夫妇送达了(2020)第1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周新夫妇不服,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2020)第1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其重新公开政府信息。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周新夫妇仍然不服,向泰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宁阳县政府称其提供的信息系“便民服务”,而不是其职责。周新夫妇认为,“便民服务”就是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也是合法政府应有之义。

    宁阳县政府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采取的是实物安置方式,被安置户每户两套楼房、两个储藏室、一个车库,因当时安置时间距今时间跨度较长,当年的材料、人工等实际花费数额及明细未进行详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

    周新夫妇认为,县政府的上述说法不能自圆其说。既然没有未进行详细计算,何以确定“安置、补偿的290.1443万元远远不够实物安置费用”。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明细的政府信息。周新夫妇提供的案例充分说明应当公开。退一步说,即使县政府无公开涉案政府信息之职责,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处理。但县政府未按此规定处理,明显属于违法。但泰安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新、张安焕的诉讼请求”。

    周新夫妇认为,泰安中院的判决明显偏袒泰安市政府和宁阳县政府。

    周新夫妇还指出,泰安中院在上次判决中更是荒唐。其判决书明显弄虚作假。判决书末尾载明:审判长张云翼;审判员王西珍人民陪审员 张洪苏;法官助理 王倩;书记员 李争艳。

    但载入判决书的审判长张云翼、法官助理王倩未参加庭审;而参加庭审的李腾却未载入判决书。网络庭审时,称王西珍为审判长,而判决书却称其为审判员,令人莫名其妙。

    泰安中院作出(2020)鲁09行初98号裁定,称之为“笔误”。可谓越描越黑。庭审法官自己是审判长还是审判员也会发生笔误?甚至于法官自己的名字也会有“笔录”,何等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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