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印中2021.2.26转自https://msguancha.com/a/lanmu50/2019/0513/18619.html
中国合法公民,更是中国守法公民,天津张兰英,原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中层管理干部,因自己所住的私有住宅被天津南开区政府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而流离失所,后因奔走维权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以莫须有的罪名投入监狱,蒙冤坐牢三年,于2018年8月8日刚刚被“刑满释放”。
天津南开区政府明抢明夺强拿硬要我私有住宅己近十年,期间未给分文补偿,未给一平方米的安置,并对我和我年迈耄耋老父母实施了一系列的惨无人道的违法犯罪的迫害,为了封住我伸张正义的呼声,反而将我包装成强拿硬要的罪犯关入牢房,这一关就是三年,在失去自由的一千多个曰曰夜夜里,白天我面对高墙电网,夜晚面对孤灯素墙,悲愤之情无以言表,我想不明白,我是因南开区政府公权力利益集团违法拆迁而被赶出家门,露宿街头的冤民,因不畏公权力暴力维稳,报复残害,因手握违法拆迁,暴力维稳的滔天罪证而被冤投监狱,至此党纪何在?国法岂容?
我维权十年,维的无非是一个中国普通国民的合法权益,而天津南开区政府给的却是极尽无耻之能的报复残害,十年的颠沛流离,生离死别,家破人亡,老父亲在2018年大年初一被含冤辞世,至今冷冻在医院,死不暝目…我因被冤判下监,而又失去工作,失去清白名誉,如此种种又怎是一个“冤”字了得!
一个没有罪的人却被有罪的南开区政府个别人等手眼通天的冤投监狱,在中国如此和谐的法制社会下,真可谓是个天大的笑话,我维权十年不仅是因为南开区政府明抢明夺了我的私有住宅,强拿硬要了我的私有财产,期间我被非法关押黑监狱,被绑架,被非法拘禁,被暴力维稳,株连九族施压我被逼离婚……
在被非法关押黑监狱期间被逼绝食,被迫割碗自杀,以至我身体每况愈下,加上蒙冤坐牢三年,我現在已满头白发,妪之老妇一般,身体多处病魔缠身,但我寻求真理的心不会因此被摧垮,我相信法律的庄严,更相信十九大后执法者会更加独立更加清廉,我相信在中国越来越健全的法制天空下,不会再被公权力继续打压,而会让我一个守法,维法的公民生活在阳光下,如果习近平习大大在十八大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在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是假,大,空的话,那么我相信我也一定会沉冤昭雪。
我不知将会在面对怎样的迫害,也不知南开区政府又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方法来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若我再度被抓捕,或被非法关押,或被冠以精神病名义而被挟持,亦或被意外伤害,甚或被意外死亡均是天津南开区政府所为,也请有良知的各方人士对我和我90岁病弱,现在是命悬一线的老母亲予以关注…请中央巡视组,中纪委,监察委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大于党纪,高于国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以还百姓青天,还宪法尊严与权威,复政府形象之圣洁,还中国法律之公正…
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04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兰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907086526,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建设银行红桥支行员工。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号,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2号楼6门603号。2014年8月2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连贺,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代理检察员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兰英及其辩护人刘连贺到庭参加诉讼。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兰英因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2-6-603号房屋被强制执行后开始上访。2012年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上访期间以自杀的方式威胁政府答应其不合理诉求,被政府工作人员阻止后送医救治,后将其临时安置在南开区时代宾馆103房间。在其情况稳定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在同年3月14日将住宿费用结清并办理了退房手续。同年3月巧日,张兰英拒不搬离该宾馆,并将其父母接至此处居住至今。在此处居住期问,其在103房间房门上张贴“黑监狱犯罪现场”标语,并多次串联他人,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截至2015年8月31日共产生住房费用267866元。2014年初至2015年8月期间,张兰英利用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实言论52条,被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14年8月27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上访人员罗某某等人,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服装,以为其父捐款看病为由,向途径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15年1月29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数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房间,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网络的方式,声援“范木根案”,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兰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兰英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媒体报道,混淆视听,蛊惑群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兰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解如下:第一,其因为房屋被强制拆迁无处居住,南开区政府将其安置在时代宾馆居住,其没有强拿硬要,也没有串联他人;第二,其在网络上发表的均事实真相,没有不实言论;第三,在南开区时代广场,其没有串联他人,其没有和他人穿统一的服装,其只是向群众寻求帮助;第四,其没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声援范木根案。
张兰英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兰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时代宾馆103房间不是张兰英自己强行入住的,是因其受伤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安置在此入住的。其后期没有搬离宾馆,也没有交纳房费,是因为其主观上认为政府不给其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躚导致其居无定所,住宿费应由政府承担。其主观上不具有强占该房屋的犯罪故意,也并非通过强拿硬要的方式满足变态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张兰英与他人在时代数码广场前慕捐筹集医疗费的行为,其主观上是为自己生病的父亲筹集捐款,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没有造成交通堵塞也没有大量群众围观,即便影响了交通,也是围观者的责任、该行为不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第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兰英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以及声援范木根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诉说自己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其目的不是为了危害社会,而是希望社会关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与扰乱社会秩序无直接因果关系.张兰英的行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本案也缺少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综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宣告被告人张兰英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张兰英在其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2-6-603号房屋被强制执行后开始上访。2012年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上访期间,以用玻璃杯碎片割腕的方式要挟南开区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被政府工作人员阻止后,送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敕治。张兰英出院后,为进一步稳定其情绪,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将其临时安置在南开区时代宾馆103房间。张兰英的情况稳定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在同年3月14日将在时代宾馆的住宿费用结清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次日,张兰英拒不搬离时弋宾馆103房间,并将其父母接至该房间居住至今。在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期间,其在103房间房门上张贴写有“黑监狱犯罪现场”字样的标语,并多次串联其他省市上访人员至此,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
截至2015年8月31日,因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14年初至2015年8月期间,张兰英利用互联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天津张兰英8”“天津张兰英9”“TJ张英10”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市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等不实言论共52条,被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14年8月27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上访人员罗向阳、刘星、翟月香、谭运彝等人,于当日18时许交通晚高峰期问,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样式并印有“公民在发声”等字样和图片的服装,手持标语牌,以为其父组织募捐看病为名,向途经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引发众多群众围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扰乱新会秩序。同年8月28日,张兰英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5年1月29日,张兰英又利用网络联系陈胜德、孙洪凤、张金涛等数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房间,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络的方式,声援以“范木根案",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综上,被告人张兰英以强占宾馆房间的方式占用公私财物,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26万余元;其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媒体报道,并且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警员,于2015年8月2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泰河路南海花园小区门前将张兰英抓获归案。对于本案被害单位天津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南开区政府已先行垫付140000元、其余127866元被害单位仍未获得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材料。证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兰英立案侦查,同月24日在北原市大兴区泰河路南海花园小区门前将张兰英抓获归案。
2、扣押清单、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通过对从张兰英处扣押的白色X5手机一部及内部SIM卡两张、黑色H7100手机一部及内部SIM卡两张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并结合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发现张兰英用其注册的“天津张兰英7”“天津张兰英8”“天津张兰英9”“TJ张兰英10”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52条,并被网络用户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
3、博讯网对张兰英等人声援范木根案的相关报道材料。证实张兰英等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门前103房间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前等地点,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网络的方式,声援“范木根案”的事实。
4、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美湖里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协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张兰英问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证实张兰英因拆迁问题上访,后在蓟县割腕自残、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以及在此期间学府街办事处所做相关工作的情况。
5、时代宾馆的营业执照及关于103房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截至2015年8月31日共产生住房费用267866元。
6、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提取的写有“黑监狱犯罪现场”字样的标语。证实张兰英在时代宾馆张贴“黑监狱犯罪现场”标语的事实。
7、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兰英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8、本案证人及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本案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革新、官祖杰、李梦臣、侯庭明、张国华、赵秋芬等人的证言及证人魏革新、张国华、侯庭明、杨霞、张权会、张玉凤、赵秋芬等人书写的亲笔材料。证明魏革新、官祖杰、李梦臣、侯庭明、张国华、张叔会、赵秋芬等人是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2009年,张兰英在南开区美湖里的房屋被拆迁,其因不满意拆迁补偿问題开始上2012年3月初,张兰英到北京上访后被接回天津。3月8日,魏革新与张兰英商谈解决拆迁补偿事宜,张兰英提出要找一个清静的地方谈,魏革新提议到蓟县九山顶农家院,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和张兰英商谈,张兰英没有反对。在蓟县九山顶农家院期间,学府街办事处工作人员侯庭明,张权会、张玉凤等人陪同,张兰英对该地方表示认可,其出入自由,人身不受限制,并随身携带手机与外界保持联糸。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使用手机和外界通话后突然用玻璃杯碎片割腕,侯庭明和张杖会等人立即进行制止,并找村里大夫先紧急处理、然后联系下营医院、蓟县医院;因为条件不满足,又拨打120送张兰英到市内的一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在
一中心医院做完手术是3月11日凌晨2点多,第二天张兰英就出院了张兰英出院后,在魏革新的指示下,宫祖杰等工作人员为张兰英联系了时代宾馆养病。张兰英住在103房间,工作人员在另外一间房间值守看护。张兰英曾向工作人员说“我有根,我不会自杀的,这样做是有计划的”。几天之后,张兰英的病情好转后,工作人员就不再陪护了,并且将时代宾馆的两个房间都交了款,退了房卡。时隔好长一段时间之后,时代宾馆的王策经理找到官祖杰,官祖杰才知道张兰英一直没有搬走,并且住到现在,时代宾馆受到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证人刘友兰、王进明、白爱华等人的证言。证明刘友、王进明、白爱华等人是2014年8月27日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前的目击群众。2014年8月27日18时左右,有七八个人在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楼下的空地上举牌子大喊大叫。为首的是一名女子,四十多岁,穿蓝白大格T恤,抱一个红色纸箱,站在其他人的前面高喊“南开区政府拆迁不合法,还给她关进黑监狱"。还有两名女子、四名男子,穿统一印制的白色胸前有几张照片,T恤后背写着黑字、公民在发声生当时正是下班高峰,有近百人围观,而且机动车道上也堵了好多车。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把这些人劝走了。
3、证人罗向阳的证言。证实罗向阳通过网上微博获知张兰英的情况和电话,并和张兰英取得联系。网上说张兰英的房子被当地政府强拆,张兰英和父母上访被关黑监狱,张兰英割腕自杀、其父母病重无钱医治等信罗向阳于2014年8月23日来到天津,目的是声援张兰英,帮助张兰英举行募捐:其在天津期间,和张兰英都住在时代宾馆,,在时代宾馆隔一天就会从全国各地过来几个人到张兰英这,其在8月27日当天穿着的白色半袖T恤,正面有九张人像照片,下面写着“十君子回家”五个字,背面写有“公民在发声,2014,郑州”几个字。募捐牌写的内容是张兰英的房子被当地政府强拆,张兰英和父母上访被关黑监狱,张兰英割腕自杀,其父母病重无钱医治等信息。
4、证人冯淑燕证言。证实冯淑燕在北京上访时认识张兰英,2014年8月27日晚上6点多冯淑燕到时代数码广场前去找张兰英,其穿着白色半袖T恤,胸前印有“十君子回家"五个字。现场有几个和她穿着一样的人,跟张兰英一起,张兰英拿着一个募捐箱向过往的行人进行募捐。冯淑燕之前听张兰英说,张兰英父母在时代宾馆被关了2年,在时代宾馆103室内和门上有“黑监狱”字样。冯淑燕等人进出时代宾馆103室的时候没有人拦着。
5、证人董燕荣证言。证实董燕荣在北京上访时认识张兰英,2014年8月27日晚上其到时代宾馆找张兰英,看见马路边有四五个人,有男有女,在举牌子,牌子上贴着张兰英父母躺床上的照片,张兰英抱着一个红色的箱子,上面印有“募捐”字样。
6、证人刘星的证言。证实刘星应罗向阳要求于2014年8月25、26日来天津帮张兰英,张兰英说时代宾馆是“黑监狱”.限制其家人的自由,刘星到天津后,发现张兰英说的和实际不符:时代宾馆出入自由,也没有人看管。
7、证人翟月香、谭运彝的证。证实翟月香、谭运彝来津为张兰莢募捐,其二人参与了8月27日晚的“募捐”活动。此外其到时代宾馆后发现张兰英的吃住条件都很好,该房问不仅张兰英及其家人出入自由,而且来找张兰英的人也可以自由进出,根本就不是传言中的“黑监狱”。
8、证人陈胜德、孙洪风、张金涛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舂苄前后,张兰英给陈胜德打电话要求其到天津看望张兰英住院的父亲。到了天津后,陈胜德发现参加聚会的都是一些上访人员,张兰英制作了条幅,内容是“立即释放强拆受害者范木根"“范木根无罪”等。这件事应该是张兰英提议的,其原本不知道还有标语、照相等行为,只是在张兰英的一再要求下去看望张兰英父亲的。孙洪凤是应他人要求来天津看望张兰英父亲的,到天津后,发现还有很多不认识的人。张兰英从宾馆里拿出来条幅和大家一起照相,条幅上写着“声援范木根"等内容。张金涛参与了张兰英组织的声援范木根的活动,与张兰英等人打横幅合影。
9、证人王策、刘静、张艳、高虹等人的证言。证实王策是时代宾馆的经理,刘静、张艳、高虹系时代宾馆工作人员,张兰英在2012年3月11日凌晨被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送到时代宾馆,工作人员陪张兰英住了四天,然后都撤离了,张兰英自己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其父母也住到了103房间。后来张兰英离开了时代宾馆、其父母仍强占103房间,张兰英后期也来看望其父母,张兰英的姐姐张兰香至少隔一天来一次给他们送做饭,还经常带一群上访的人来聚会,这些人不登记,经常和宾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张兰英及其家属直没有缴纳费用,宾饷经菅和经济上有巨大困难和压力。
这期间,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控制不让住在103房间的人进出。有几次张兰英的父亲病了,张兰英不在,他们打电话报警,还都是警察到现场后通知家属帮助拨打120送医院的。
(三)视听资料
2014年8月27日时代数码广场现场录像光盘及说明。证实2014年8月27日18时许,张兰英等人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服装,以打宣传牌和喊口号的方式,向途经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言论,造成交通堵塞,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四)被告人张兰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张兰英自归案后至庭审中对其行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英以强占宾馆房间的方式占用公私财物,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26万余元,严重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属情节严重;其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评论、转发或媒体报道,并且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核被告人张兰英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兰英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应在刑期中予以折`抵。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掘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张兰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均不予采信。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0)项和第(五)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兰英退赔被害单位天津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7866元。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俊明
代理审判员: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张崇仁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吴茜
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君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子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寮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急两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