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转自:天涯社区
法治的中国、天津官员在欺压百姓
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人不作为,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不报,还在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我再次向公安部举报;
一、民警李艳玲等徇私舞弊、给被刑拘人员通风报信、进行串供;
2001年北京志杰集团总裁林保照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举报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张葳、会计催争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万多元,张葳和催争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其中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炒股赢利60多万,会计催争赢利不详;张葳在深圳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抓捕归案并刑拘,会计催争在逃,并通知王东山张葳被抓;王东山找到公安河西分局户证科民警李艳玲给张葳通风报信;王东山和张葳妻子在我家商定;“拿40万”给民警李艳玲等人把张葳捞出来,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多次收张葳家的钱物,其中李艳玲收被刑拘张葳家的自行车一辆01年5月26日在河西分局打的钢号,(河西分局已查证),并多次给张葳通风报信(有信为证),进行串供,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给张葳私自按排接见、串供;因民警独职侵权、徇私舞弊只查证张葳职务侵占76万元(房租),其中约一千万元未依法查证。综合上述,因民警李艳玲等人徇私枉法,通风报信、进行串供,公安局未依法查证张葳、催争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的事实;
二、刑事案,有罪判无罪,逃避法律的制裁;
(1)、天津市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万多元批捕,并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张葳写信让刘毅容法官审理,(有信为证)刘毅荣法官明知和罪犯张葳有利害关系也不回避,提出和张葳的律师王建人不熟,并给换了一个女律师,又非法从河西法院要了此案,…家属给法官刘毅容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审理后刘毅容法官向张葳家提出不得要求国家赔偿,…法院才判张葳无罪释放,张葳被释放时,刘毅容法官和张葳讲:“不得要求国家赔偿;”过后,张葳给又给刘毅容法官五万元。
张葳被放出后和我讲;“找公安局的人把王东山给收拾了,王东山把黑我的钱给吐出来了”。张葳还和我讲;“前后我花了一百多万才把有关人员摆平。
(2)、2003年天津市公安河西分局民警徇私枉法只查证催争职务侵占××万多元;张葳和催争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其中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炒股赢利60多万,会计催争赢利不详;天津市河西检察院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天津市河西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判催争无罪释放。
(3)、检察院认定张葳、催争有罪,有法律依据吗!法院却判无罪,检察院为何不抗诉;既然;张葳、催争无罪,当初检察院为何追诉其有罪,并关押十四个多月,难到天津公安局和检察院是吃干饭的吗?河西法院刑庭庭长讲:“刑庭没判过张葳、催争无罪释放的案件!是少儿庭刘毅容判法官的;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催争刑事案时故意枉法,造成张葳、催争等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民警李继业打击报复举报人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举报天津河西法院刘毅容法官(现副院长)在审理张葳的刑事案件中“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案件时”刘毅容法官在张葳一家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有罪判无罪;同年底,民警李继业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冒充天津市公安局的名义,以举报人管张葳要15万元的封口费和霸占其住房为由,对举报人立案调查;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以立案调查为由协助诈骗惯犯诈骗我的住房。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一家吗?和天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和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2005年底,民警李继业私闯民宅,进入我家拿出警官证对我讲:“有封举报信,你给张葳打电话管他要15万元的封口费、霸占他们家的住房,“公安局已经核实完毕,依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你涉嫌敲诈和霸占他们家住房进行立案调查,”李继业还讲;“你为何打电话管张葳要15万元封口费”我说:“我没打过,”李继业讲:“我有证据”,我说:“我没打过你怎么有证据?”李继业还讲:“我有录音”,我说:“我没打电话怎么有录音?就连孩子打电话我都管,”李继业并对我进行威胁说:“你在给张葳打电话要15万元的封口费我拘你!”当我拿出有关证据时,民警李继业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并再次威胁我对腐败官员的举报。(第二次有录音)
(2)民警李继业还讲;“你霸占他们家住房,必须搬出”我讲“住房是张葳和他爸张天泰卖给我的,”李继业讲;你有房本吗?”我说:“他爸从我手里骗走了,”李继业讲;“过户了吗?”我说:“没有,”李继业又说:“你既没房本、没合同也没过户,买卖无效,你霸占他们家住房,你必须搬出,”并多次威胁、欺骗我、让我搬出,当我拿出西青法院的证据时,民警李继业无话可讲。两天后我找到天塔派所(所长)要求公安局依法追究张葳报假案、张天泰做伪证,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的法律责任,民警李继业又串出再次重复上述的问题。
问题:
①、吗叫封口费!封的吗口!公安局为何不调查封口费一事;诈骗千万,法院判张葳无罪释放,检察院为何不抗诉,难道公安局和检察院是吃干饭的;
②、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就因为张葳、张天泰一家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葳认识公安局的腐败官员吗!!?
③、是谁派民警李继业出的警,有没有合法手续;为何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办案,并伪造、变造证据。(管界民警王前和我讲;“是李继业让我领他去你家的,我不知道任何事情。关于对你的立案调查我不清楚、没参与!”)
④、调取张葳报案的记录,出警记录,张葳交给李继业的举报信和录音,张天泰的证据,以及民警李继业给张葳、张天泰、陈仲英做的笔录,如果公安局没有上述材料,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就是非法的,并毁灭文字材料。
⑤、民警李继业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伪造、变造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对其立案调查。
⑥、民警李继业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编造事实、并隐瞒真真像、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调查;弄虚作假,隐瞒案情,造成无辜人员被立案调查。
⑦、民警李继业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并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他人房屋;明知张葳故意报假案,张天泰故意作伪证,而故意包庇,使他逃避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