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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黑龙江省腐败观察: 拆解黑龙江卖官链(3)

2021年02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127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学海转自《财经》杂志

从韩桂芝、赵洪彦到马德,黑龙江省的“官位”交易如何实现均衡定价? 如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有何经济学效应?

□本刊研究员陆磊/文
本刊记者段宏庆吴小亮/采访支持

卖官是腐败的最高形式

低层次腐败是“雁过拔毛”,中层次腐败是权力寻租,高层次腐败是出售委托权,所以“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林林总总的腐败现象。 对此归纳并抽象之后,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把腐败划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

——低层次的腐败是“流程腐败”,或可以定义为“操作风险”,即当事人处于交易流程的某个环节而发生的寻租行为。 常见者如权力部门某些经办人员的“吃、拿、卡、要”,“雁过拔毛”;极端者则如最近发生的张恩照在建行IT采购流程中的腐败个案。

流程腐败的特点在于,规则健全但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具有较高风险偏好的当事人不惜以身犯险。 这种腐败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和偶发性。

——中等层次的腐败是“资源配置权腐败”,或称“体制风险”,其前提是交易规则或交易文化不健全,导致拥有稀缺资源配置权的权力主体利用权力寻租;寻租行为在 交易过程中逐步固化为“潜规则”,因而具有连续性、常发性特点,除非出现资源由稀缺而变为丰裕,或发生来自外界的冲击,此类腐败会持续存在。

——最高级层次的腐败是“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即所谓“卖官行为”。 无论“流程腐败”还是“资源配置权腐败”,都是利用代理权进行的腐败交易。 如“流程腐败”基于权力部门把某个操作流程环节委托给相应官员,在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寻租行为:“资源配置权腐败”则是国家或公众把某种资源配置权委托给 某一类机构,该机构及其人员利用此种权力进行寻租,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发生“委托-代理”权限边界的位移。

“卖官行为”则不然。 它往往具有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通常,公众与官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公众通过某种形式选择官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而卖官实际上演变为代理人对委托人权力的侵犯——卖官 者把公众的委托权出售了;第二,官位之所以存在市场价格,是因为官位代表着代理权,在当前某些领域意味着具有独家垄断性的资源配置权。 因而,卖官不是利用资源配置权寻租,而是直接出售资源配置权。

从上述归纳不难理解,党的文件之所以界定“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其原因在于卖官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成员的委托权,并越位出售代理权;委托权的旁落,导致大量 不合格甚至直接侵犯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买官者)被源源不断地复制,其政治经济学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从“委托代理”的后果看,卖官者和买官者治下的非盈利性公共资源(权力),直接并全部演化为可供少数人牟利的私人资源;从公共品提供看,公众在 纳税的同时,并无法指望官员提供任何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务;从发展经济学角度看,由于欠发达地区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官员往往是为数不多可获得超额利润的投资 机会,而买官投资的回报必然来自于滥用本已十分有限的公共经济资源。

于是,发展经济学“贫困的恶性循环”理论——“一国之所以穷仅仅因为它穷”,可以进一步阐发为“一个贫穷地区之所以变得更穷,因为贫穷所导致的官位交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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