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翔转自博讯网
坚持五七年反右运动的正确性就是承认以言治罪的合法性。五七年反右运动最后判定五十五万之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敌,凭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而是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一文行的事。显然,这是违宪的错误做法。但是,今天的胡温政府仍然置民间要求昭雪五七年反右历史冤案的呼声于不顾,便也表明胡温执意坚持中共以言治罪的一贯立场。
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在明知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常识下呼吁中共,请中共执政的政府速速制定一部<<言论法>>,以正视听。这样,有关言论案件都有法可依。此事要办,无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十分必要,而且相当紧迫(中国公民因言获罪的案件正在不断发生。中国公民为政言论的政治环境和一九五七年相差无二。例如:“红钻帝国”谣言一案。因当事人在网上发表“我朋友的老八(爸)在银广的一个专柜卖场,她今天亲口给我朋友说的,你们银座死了多少人”言论,被济南警方以“散布谣言、造成恐慌”为由行政拘留)。 (博讯 boxun.com)
一九五七年中共制定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一文可以说是中共创造性的以言治罪的法律文本,但是,它的最大软肋是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次是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如果中共政府要制定以言治罪的法律条款的话,建议可以此为蓝本,请法律专家再加之周圆化和专业化,即可报经人大盖章通过并公布实施。
在此,不揣冒昧,将<<言论法>>勾划个大致草案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言论法>>(草案)
第一章,为政部分
第一条:为政言论犯罪指的是口头或书面对国家政治制度,政策,政权机构,领导个人等造成行而上的负面影响和间接性行而下的损害的言论或文字。
第二条:在“反对”,“打倒”,“推翻”或类似全面否定性动词后的宾语为“社会主义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等同性质主体的词语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三条:在“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等同性质主体为主语的谓语位置为“不”,“坏”,“错误”,“糟糕”,“有问题”,“反动”,或类似全面否定性词语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四条:在“X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名称)”,“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人名)等同性质主体主词之前带有“反对”,“打倒”,“推翻”,“杀”或类似全面否定性动词,之后带“不”,“坏”,“错误”,“糟糕”“有问题”,“反动”等词语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五条:把“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和“X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名称)”,“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人名)等同性质主体的主词位置更换成不严肃,或带有蔑视或用某一定性坏名词来比喻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六条:在“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和“X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名称)”,“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人名)等同性质主体为主题词的议论中,对主题词内容明确提出大部或局部变更或改进观点或建议或批评或指责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七条:以绘画线条加之简要词语标注或隐晦或直言表示全面反对或部分否定或批评或指责“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和“X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名称)”,“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人名)等同性质主体者,判处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八条:在“资本主义制度”,“资产阶级”,“XX帝国主义”,“XXX学生运动”,“XXX邪教”或已被中共定性为反动的国家,组织,事件,个人等同性质主体为主词之前或之后,使用全面肯定或部分肯定的词语者,判处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