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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被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20年6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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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案机构
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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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诉讼程序
如案件由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指定检察机关及法院,行使检察权、审判权
其他国安相关案件由香港政府管辖]。此类刑事诉讼将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亦可以委任暂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
香港特区司法管辖区内发生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将以公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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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事罪名:四个刑事罪名,其中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33];其罪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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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效力范围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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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香港民主运动观察员 郭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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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