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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暴政观察员:严密监控中彼此鼓励:大陆各界联名呼吁释放耿潇男夫妇

2020年11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276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万进强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这封公开呼吁信是在海外媒体发表的。在中国本土它无处发表,在中国唯一的社交媒体软件微信上,即便是一对一的有限传递,即便使用错别字替代敏感词、或变换版本均无法贴出,哪怕变成图片版,也会在几分钟后遭到屏蔽。虽然如此,这封公开信以出口转内销方式,征得了包括美国、日本、澳州、法国,加拿大等世界各国在内的、以大陆各省市、各界人士为主的近三百五十人的联署。

坊间传闻,这封呼吁信甫一公开,几名发起人,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中国艺术评论家栗宪庭、北京电影学院退休教授郝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清华大学社会学 系教授郭于华,即遭警方传讯或校方质询。

其中许章润教授在耿潇男被带走至今两个月内,已经连续遭警方四次训诫。最近的一次是11月5日,每次长达两到三小时。内容均与公开声援耿潇男有关。琴心剑胆许章润,已因言获罪而横遭整肃并身处全面监控中,在他这一次把自己的名字放在联名签署信的首位之前,曾经为声援中国侠女耿潇男撰写并发表两篇檄文,一篇是耿潇男被刑拘次日9月10日发布的《就女子羁狱,致暴政书》,另一篇是9月21日在推特公布《致疑刑法学家》。每一次都会遭到警方传讯和威胁。

除了个人和群体的声援之声,海外任何关于耿潇男的报道,均会程度不同地引起中国当局的紧张,并经由当地警方,以追问、巡查和威胁的方式,反射到各地以良善之心同情耿潇男遭遇,为她抱不平的人士身上。

另据知情人士反映,在中国各地的签署人纷纷遭到当地警方传唤、“喝茶”:问询联署情况,調查联署背景,警方以在押耿潇男的安危为要胁,警告这些签署人不得再表示任何同情和声援,有些警察甚至无中生有,挑拨分化联名签署人之间的关系。

而遭喝茶、质询的各地签署人则私下相互沟通,分享喝茶见闻,通报各自感受,传递耿潇男囚中消息,分析比较各地警方执勤的工作态度和心理状况,形成了一种彼此友爱、相互鼓励的气氛。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极为严密和普遍的监控表明,当局恐惧中国民间声援之声和海外媒体的相关报道,必欲以各种手段压制下去。

几乎同时见诸海外华人媒体的,还有另一封呼吁释放耿潇男的联署信,是海外持不同政见者发起的。它的签署人以海外华人为主体,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遍及全球17个国家的近两百八十名。

自习近平主政八年来,當局几乎消滅了各行各业所有知名异议经营人士,为什么民间人士耿潇男被逮捕如此独特?这个问题我已在上集节目中做过评述,这次我要为您全文播发这两封联署信全文。

首先是在大陆那封难产于极端逆境、受阻于中共荆棘,在红色恐怖中依然顽强存在的联署信。它的题目是“请立即释放耿潇男夫妇的呼吁信”,下面是全文:

2020 年 9 月 9 日,耿潇男夫妇被海淀公安刑事拘留,近日又被海淀检察院批捕。作为耿潇男女士的朋友,我们深感震惊。在我们眼里,她不仅一直是一位守法公民,更是一位急公好义、不畏权势、仗义执言的当代侠女。如果这样的女子会“违法犯罪”,我们不禁要问:她究竟违了哪条法、犯了什么罪?

有关部门指控耿潇男的罪名是“非法经营”,据说她夫妇经营的文化传播公司存在 “印刷、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现行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知道,“非法经营”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蜕变而来,已经成为一个边界模糊、定义任性的“口袋罪”;用在出版领域,“非法经营”很容易成为压制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工具和借口,因而必须尤其慎重。2005年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 55 条规定:“未经批准……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这项规定显然违反了现行宪法第 35 条:“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因而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尤其不得被用来给公民定罪。

言论与出版自由是任何一个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宪法基础,中国绝非例外。从“大饥荒”到“文革”、从“非典”流行到新冠肆虐,对言论与出版自由的管控所造成的社会灾难有目共睹、无需赘述。对出版领域的严格管控早已使中国的舆论与图书市场变得噤若寒蝉、万马齐喑,产生了严重的信息单一化和大量假大空文字;粗俗低劣的《平安经》居然手续齐全、正式出版,貌似不可思议,实际上是出版管制的必然结果。违宪的出版管理体制已严重制约了中国图书市场的正常发展,也严重损害了中国最大的国家利益——思想与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让图书出版行业承受了不可承受的昂贵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一个公然违宪并损害社会利益的行政规定不仅不是“违法”,而恰恰是在践行宪法第 35 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即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耿潇男女士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反刑法。首先,有关部门并未指控涉嫌违规印刷的那部分出版物在内容上存在任何“问题”。虽然耿潇男个人直率 敢言,但她经营的出版物全部是少儿、美食、烹饪、营养类书籍,在市场上相当受欢迎,没有任何敏感内容。其次,“非法经营”的构成要件是产生破坏市场秩序等有害的社会后果,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耿潇男经营的任何出版物产生了任何有害的社会后果。事实上,所谓的“非法经营”至多只是损害了出版社或作者的私人利益;即便确实存在违法经营,也应该由这些私人主体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不是由国家公权力以刑事犯罪的名义 。对她进行刑事拘留和指控,是国家刑事权力的严重滥用。

最后,即便有关部门认定耿潇男构成刑事犯罪,其主观动机也显然违法——众所周知,他们的矛头指向不是什么“非法经营”,而是耿潇男女士最近一段时间为许章润、许志永、陈秋实等因言获罪的义士勇敢发声。“非法经营”只是一个借口,其真实动机是惩罚耿潇男的言论,因而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不仅违反了宪法第 35 条,而且也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所定义的“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指的正是这种主观违法:即便公权行为在客观上完美无瑕,但是只要动机不正当,那么主观违法行为和客观违法一样无效。

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一直生活在一个思维误区之中,那就是你要批评政府,自己首先要“干净”;否则,就别怪政府找你的麻烦。对不起,这是一个流氓逻辑,我们拒绝接受。公民不是圣人,公民是会犯错的,但是并不因此就丧失了宪法第 35 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忍受公权力别有用心的迫害。假如只有“圣人”才能行使宪法权利, 那么这个国家的 14 亿男女老少就没有一个人能够行使任何一条宪法权利。

不论我们是否喜欢,这里是我们的家园。我们愿和耿潇男女士在一起,共同守护这个家园,共同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共同遵守并维护一个文明社会所应有的基本底线,共同抵制公权力的严重滥用——尽管我们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即便我们为了维护本来属于我们的共同权利会面临风险。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在此次事件中违法的不是耿潇男,而恰恰是拘捕她的有关部门。我们强烈吁请有关部门顾及宪法与法律的尊严,立即恢复耿潇男夫妇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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