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转自:永春网
2019-03-1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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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泉州一公安分局原副局长栽了
充当黑社会组织犯罪“保护伞”,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双阳派出所所长康某,昨日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接受请托 帮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
经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原任职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双阳派出所所长。其间,在2016年董某、吴某等人涉嫌“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侦办过程中,其接受他人请托,为帮助董某逃避法律处罚,将吴某供认出钱雇请卢某的供述内容,告知董某等人,暗示董某、吴某翻供。后来,康某又在明知被上网追逃的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羁押为宜的情况下,仍决定对卢某办理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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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董某、吴某先后翻供,否认出钱雇请卢某。其间,该案经办民警多次向康某汇报吴某、董某翻供及与卢某串供的情况。康某明知放任上述行为会导致吴某、董某涉嫌犯罪事实难以查清,仍置之不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侦查措施,致使吴某、董某被认定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时未被追诉。
充当“保护伞” “黑老大”为非作歹干尽坏事
2016年以来,卢某纠集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工程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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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卢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康某对其放任不管,导致卢某继续领导、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窝藏毒品等多项犯罪。2018年11月5日,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泉州中院二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
此外,康某于2003年至2018年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所任职的派出所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爆炸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以及主持任职派出所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15.8万元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之谋取利益。
犯两宗罪 一审被判刑七年并处15万元罚金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充当卢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董某、吴某是有罪的人,而故意暗示两人翻供,在下属汇报董某、吴某翻供且与卢某串供的情况后,予以包庇,为不使二人受追诉,不采取有效侦查措施,且对卢某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变更,在监视居住期间予以放任不管,致使卢某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造成卢某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种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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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康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康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其所犯的徇私枉法罪予以从轻处罚,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1300元,连同扣押在案的赃款5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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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法院宣判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4人获刑!
开设金融公司向他人放高利贷,然后通过对借款人采取骚扰、纠缠、张贴“大字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高额利息,甚至猖狂到在大街上、借款人家中强行将借款人带走进行殴打、电击、拘禁。这伙人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极大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受害者更是日夜担惊受怕。
有黑必扫,有恶必除!3月18日,德化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寇某某等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份开始,寇某某、林某耀、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德化县龙浔镇瓷城大厦后街18号店面设立“鼎盛金融”公司,开始在德化县城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及非法讨债,形成一个以被告人寇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为重要组成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鹏加入该犯罪集团,并作为该集团的重要组成成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形成以来,被告人寇某某制定了公司人员分工、放贷对象选择、放贷操作流程,以及讨债流程、方式等规章制度,并组织或授意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对未按约支付高额利息的客户及保证人实施非法讨债,先后对周某、郭某、林某等10名被害人采取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重拳出击
为肃清社会风气,公安机关积极组织对该犯罪集团的打击收网工作。2018年9月6日,寇某某、林某耀、林某鹏被德化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德化县公安局投案。
宣判现场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环节高效有序开展。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德化县城区发放高利贷及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寇某某为首,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德化法院依法判处首犯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林某耀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林某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悉,本案系德化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审理本案的德化法院副院长苏德丰向记者介绍,与该院审结的前三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不同,本案犯罪组织目的明确、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清晰、组织相对严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的侦破和审结,标示着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又取得一重大成果,对黑恶势力形成了强有力的打击态势和震慑效果,有力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了高水平“平安德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