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婉秋转自博讯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0月31日,合肥市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四级退休职工吴义成、周维林、刘影丽(女)和荣蓉(女三级伤残)赴合肥市总工会要求总工会为合肥市工伤职工维权,改变安徽省不落实工伤待遇,仅按照退休待遇等错误做法。
上午九时许,吴义成、周维林、刘影丽(女)和荣蓉(女三级伤残)到合肥市总工会,保安联系总工会办公室陈主任和一位赵姓工作人员到一楼大厅左侧的接待室接待工伤工人。
原合肥市钢铁集团公司机修厂的吴义成首先拿出工伤文件及2010年的安徽省政府上访转办单,告诉陈主任,他是1998年工伤左大腿截肢,鉴定为四级伤残,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实行,他没有被劳动部门办理工伤退养应到60岁办理退休,却被劳动部门办理工伤退休,工伤退养的伤残津贴应高于养老金,养老金调整有工龄补贴,工伤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普遍工龄短,按养老金调整吃亏,为此到省劳动厅上访,当年该厅时任工伤处瞿处长就说吴义成吃亏了,说吴义成为什么不学习文件。该处长将劳动部门不依规定办事竟然说成是吴义成不学习文件。吴义成现在的养老金与普通退休工人养老金差距越拉越大。此时周维林强调工伤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养老金与退休规定中的特殊工种和病退职工随着养老金逐年调整普遍拉大差距。而我国自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至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的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养老金)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金规定大致持平,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80%,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金下限35元尚高于包括上述两类退休工人在内的非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的下限25元。因此,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领取伤残津贴,且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为下限。应按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十一部分定期支付应遵循的标准,第65条所规定的男性体力劳动熟练工人的工资,该条第6节定义男性体力劳动熟练工人为除电机外的机械制造业中的钳工或车工,或(b) 按照下列规定选出的被视为典型的熟练工人;或(c) 其收入等于或多于受保护人中的百分之七十五的人的收入的人员;这类收入应按规定每年或在更短的时期内确定一次;或(d) 其收入等于所有受保护人的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的人员。9. 男性体力劳动熟练工人的工资应在按照集体协议,可行时按照或参照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按照习惯而制定的正常工时工资标准,包括生活费补贴(如有此补贴)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如工资标准有地区差但本条第8款未执行时,工资标准应采用其平均数。目前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征收工伤保险金按工资总额乘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而按较低支付伤残津贴有征收高,支出低之嫌,有违工伤保险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各省市支付伤残津贴各自为政,只有上海市工伤保险支付伤残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支付。
吴义成拿出他在工伤定点医院开的药,告诉陈主任,此药在药房价格远低于工伤定点医院。五年前一位从上海调到合肥市国企工作的老工人告诉周维林,他就一手指头截肢从未获得经济补偿,被安排工伤定点医院住院康复三个月,他偶尔看见月费用达数万元,他深感震惊,他的感受是如果能给他些微工伤经济补偿也比他住院康复强。
刘影丽告诉陈主任,我们原安徽拖拉机厂工伤后都是不向政府劳动部门报告工伤,更不会给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证),1994年在周维林带头找厂长要求办理《工伤证》,这才办理一批工伤证,而大多数工伤职工并未办理《工伤证》,包括刘影丽的妹妹拇指受伤亦未办理。而企业安全科工作人员继续欺骗工伤职工,不落实工伤待遇规定(劳动部门亦未通知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直至1999年企业下岗要求伤残职工亦下岗,工伤职工赴合肥市劳动部门反映此事才未被安排下岗,并经劳动部门伤残等级鉴定后办理工伤退休(此时应按新规定办理工伤退养)。后为获得工伤补偿周维林等工伤职工起诉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代理人为原劳动部门的宋主任,宋主任在法院公然声称合肥市几万工伤职工,安徽省几十万工伤职工,政府赔偿不起,故不能赔偿。原安徽拖拉机厂等国企大量的工伤职工未获得经济补偿。荣蓉女士1992年工伤,1999年鉴定为三级工伤亦办理工伤退休领取微薄的养老金。
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所谓赔偿不起就不予赔偿可谓荒唐,而以退休养老金代替伤残津贴亦可见安徽省社保部门想方设法逃避补偿工伤职工。2010年左右,吴义成、周维林、刘影丽等工伤职工曾上访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该厅工伤处负责人承认工伤退休是让人吃亏了,并称该厅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看如何调整。如今所谓研究结果就是应每年调整的护理费近两年没有调整,今年调整养老金,称给领取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养老金增加的平均数增加,一工伤四级职工称他了解到是增加127元,如此周维林今年养老金调整93元可以再增加34元到2190.83元。据悉吴义成养老金约为2500元,刘影丽养老金亦在2200元左右。
2018年度合肥市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5074元,制造业年平均工资为87433元。如果四级伤残津贴按此计算分别为月5317元,或为5464元。
原安徽拖拉机厂四级工伤职工未享受到住房福利的有周维林、王家富(养老金)、原安纺二厂六级工伤职工陈国强仅领取1550元,如果在安纺宿舍区租一电梯房,房租约在1500元,收入微薄难以承受。而合肥市于1999年出台房改政策中规定的住房补贴对国企职工没有执行,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住房保障,这令即便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亦是感觉不公。
吴义成、周维林、刘影丽(女)和荣蓉(女三级伤残)等与陈敬坤(十级工伤)、裴莉(无房退休工人)离开合肥市总工会时,原安纺二厂工伤六级职工陈国强(1981年工作)赶到,他希望能够提高伤残津贴,不是按最低工资支付,并且能够获得住房保障。
工伤职工获得工伤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必须保障的,非如此就不能达到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就不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职工因工伤残,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不仅是损害了农民工获得工伤补偿的权利,对国企工人而言伤害也是巨大的。当年德国首创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疾病保险制度,保障劳工权利,社会效果良好,使全世界都予以效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完善,需要有法律后果(民事、行政和刑事)保障伤残工人获得经济补偿,而国家应当承担保障因工伤残的工人获得经济补偿的义务,此是工伤保险法对国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