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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社会不公正问题观察:天津拆迁系列三:二步扭转厂房的强拆命运(3)

2019年10月26日 综合新闻 ⁄ 共 79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孙健转自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由于这一执行异议的主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皆备,很快便有了成效:在法官的斡旋之下,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迄今为止,那个略显庞大的建筑体仍旧傲然矗立在原地,彰显着法治的有一次胜利!
【律师说法】
当“强拆”被舆论鞭挞得越厉害的时候,一些替代方案势必应运而生。在实践中,最常见的隐性强拆方式就是责令腾地——强制执行或者先于执行的模式。本案就是责令腾地——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拆迁户来讲,最有力的防身武器就是“执行异议”!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条即是有关执行异议最为直接的基本法律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根据这一规定,结合试图通过强制执行达到强拆目的的这种情形来说,案外人对拟被强制执行的房屋享有产权的,只要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明,就能够迫使执行程序暂时搁置,从而能够保护房屋不被枉拆,最终恢复到“梨花院落溶溶月,柳絮池塘淡淡风”的生活状态。

中国民主党天津社会不公正观察员 孙健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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