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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居民李宏行政拘留期满而释放。李宏因自己家房子拆迁安置问题始终没解决而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以李宏扰乱单位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对李宏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决定。
对于这次行政拘留,李宏感到莫名其妙。李宏在住院期间,回家拿衣服和住院必备用品时,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对李宏进行传唤并予以拘留。李宏想不通的是,自己在住院期限,并没有到北京去,怎么可能会扰乱“北京国家信访局”的单位秩序呢?
2019年9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制作了郑公建治行罚决字[2019] 10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4年至今,违法行为人李宏以自己家房子拆迁安置问题始终没解决为由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决定对李宏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九日。
李宏认为,该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法。本案的案源来历不明。李宏曾经在北京上访,即使在北京发生治安问题,应当由北京公安部门管辖。未经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无权管辖。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谓的“北京国家信访局”并不存在。我国只有“国家信访局”,没有“北京国家信访局”。在国家信访局前冠以北京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该处罚决定书所谓“2014年至今,违法行为人李宏以自己家房子拆迁安置问题始终没解决为由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明显属于事实不清。首先,李宏家房子拆迁安置问题长期以来始终没解决,才导致多次上访,恰恰说明当地政府的懒政才导致多次上访,故当地政府难辞其咎。其次,对于多次上访是否属于违法,该公安分局只字不提,导致事实不清。上访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行使上访权利,即使次数较多也不违法。信访系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的桥梁,故应当鼓励公民上访,而不是打击上访。再次,该公安分局所谓“缠访”,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宏“扰乱单位秩序”系语焉不详。所谓扰乱单位秩序,但该公安分局并未明确指出扰乱哪个单位的秩序。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来看,似乎是指扰乱“北京国家信访局”(但我国只有国家信访局,没有北京国家信访局)。该公安分局没有明确指出李宏是如何扰乱单位秩序的,其后果如何,断然认定李宏扰乱单位秩序难以令人信服。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信访局本来就是为人民大众反映问题而所设置的信访场所,到该场所进行信访登记是必要而正常的信访行为,故不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问题。恰恰相反,阻扰或者截访才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体现。
该公安分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据此,适用该条款的必要条件是:1、扰乱单位秩序;2、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3、情节严重。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本案不符合该条款的必要条件。但本案不存在扰乱任何单位秩序的现象;更不存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故应当确认该行政处罚违法。
李宏手机:1773713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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