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婉秋转自博讯网
工伤保险制度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后面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工业化大机器生产充满职业灾害风险,工人在机器化大生产中发生,西方国家率先工业化,虽有民事法律侵权法,但依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工人难以举证(英美法有风险自担原则),且诉讼期间长等,工伤伤亡工人及家属难以获得经济补偿,工人运动不断,社会动荡,德国于1984年首创《工伤保险法》(尚有疾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保障伤亡工人及家属获得经济补偿和分散企业风险,所谓一滴社会主义奶酪稳定社会局势。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就是保障伤亡工人及家属获得经济补偿和分散企业风险及促进安全生产降低工人伤亡发生率。工伤保险制度在法律中首先确立了无过错原则,企业方无过错亦应承担对伤亡工人及家属的经济补偿责任而非根据过错承担责任,举证倒置原则(由企业方承担举证己方不应担责的责任),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被保险工人不缴纳原则,以支定收原则,浮动费率以激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工人伤亡,且工伤保险在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中待遇最优。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相同具有强制性。我国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颁布同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养老金高于普通退休金和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退休金,仅略低于战斗英雄、劳动模范。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起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不是退休,而是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部分应予补齐,2004年元月一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大致相同。
合肥市众多国企最迟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对工人发生工伤致残不向劳动部门报工伤,更谈不上给工伤职工办理伤残等级鉴定,甚至安排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上岗工作,其后安排退休,但退休金低于普通工人养老金,而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应该如上海市做法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我们要求工伤职工享受合理的工伤待遇,获得有尊严的待遇,获得住房。请求工会为我们工伤职工和没有享受住房保障的工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