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恒转自:大纪元
【投书】江苏南通官员涉嫌集团犯罪
更新 2012-08-14 5:49 PM 人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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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8月14日讯】事情发生在中国法治示范城市江苏南通市的一起非法暴力拆迁案。涉嫌犯罪官员之多,不以法律为准绳,以集团的利益做为侦查、起诉、判决的依据。权力代替了法律,肆意践踏法律。而百姓控告难、立案难、讲话难……请看如下事实:
2011年1月3日凌晨2点江苏南通红枫丽莱公司遭南通市约80名黑社会袭击。8人被打(其中一名武警战士和一名工人重伤住院)砸毁公司房屋、文件、账目、证照、磁盘、机械设备及财物等,丢失的现金及财物各种损失约62,188,800.00元。案卷中当时记载立案为行政案。南通市政府港闸区再拿不出有关公告、拆迁许可证等文件。2011年1月6日转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5月12日公安机关才告知受害人,2012年2月港闸公安分局以委托评估,损失4,260.00元,3人以上作案起诉到检察院。港闸区检察院以损失4,260.00元,3人以上犯罪起诉到法院,这远远背离了事实。理由如下:
1、2010年6月2日60多不明身份人强拆了江苏南通红枫丽莱公司南邻南通明亮食品厂(我公司有视频)。把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自建厂房736.67平方米拆毁。砸坏机械设备,报110后出警没立案。2010年12月30日砸毁董事长办公室的门窗,报110后出警没立案。2011年1月3日遭南通市约80名黑社会袭击。报110后港闸区唐闸派出所30分钟到警没到现场。为什么5月12日在上级信访追查下才拿到1月6日刑事案立案通知书(因此也没有调到出警时,事发现场的照片)?
2、打砸抢式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为什么确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
3.案发后2011年1月3日至1月6日,为什么公安机关当行政案处理,不保护案发现场。使案发现场证据遭破坏?
4、打伤人员鉴定结果轻微伤与医院结论不同;要求住院2人重新做司法鉴定。为什么不行?
5、被罪犯摧毁证据和财物无法评估,只评估4,260元损失。但案卷中已经有的评估报告,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列为损失?例如:捣毁了控告人租赁南通八建集团公司的两层小楼69.42平方米;捣毁了被告人修建八建集团的133.34平方米房屋;、捣毁了控告人在南通八建集团公司厂区内自建的房屋120.57平方米。各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房屋损失至少是544,062.73元。其中,各犯罪嫌疑人单独给控告人造成的房产损失就达278,998.78元。(评估报告没有评估的损失及人员伤害损失都没算)。监控设备8,600.00元……。
6、公安机关应按法规把作案工具收缴,或扣押,可当时徐丽艳和工人用生命截下的两台挖掘机和两台汽车拖车,为什么被警员当场放了一台挖掘机和一台汽车拖车,25天另两台也放了?
7、80多名犯罪团伙,为什么案卷中只有13人笔录?监控录像记录下的就有60人。卷中记载一名犯罪嫌疑人打砸中再房上掉下来腿断了。用了3万多费用,为什么也没有本人的笔录?
8、人身伤害等费用港闸区唐闸派出所及拆迁公司已垫付91,000.00元。为什么没列为损失?
9、对控告人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犯罪嫌疑人有60多人,可卷中只有13人的笔录。为什么只有3名组织人是打砸抢的犯罪嫌疑人,参与者(打砸抢的)就不是了吗?
10、公安局诉到检察院,检察院诉到法院及2012年4月6日弟一次刑事开庭为什么没有通知受害人?2012年7月24日弟二次开庭刑事附带民事(法院决定先开刑事)13名原告为什么都不给说话的权力?为什么就连旁听的权都受到只选4名代表参加的限制?严密封锁信息,50名旁听拒之门外。人民法院难道变成了独裁法院吗?
11、为什么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渎职犯罪,无人问罪?受害人向上级领导及媒体反映真实的诉求却被公、检、法及国保的一把手约谈。中心是为了不要被境外敌对机构利用了,不要邮信、不要上网、不要上访、不要接触媒体记者……为什么限制人身自由?
12、港闸法院为叫罪犯减刑,为什么一个案分成十六个案来审(还有没立案的不算),这样做合法吗?
13、为什么政府拆迁中型有限公司,不出示任何文件。不办理合法手续,不进行财产保全及评估,就可强制非法拆除并摧毁,使其销毁证据无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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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为什么军人因非法暴力拆迁被打伤受株连,而又被非正常转业。打伤军人两年了也无说法?
15、港闸区法院为什么不追究违法拆迁中,方案和计划的制定单位、非法的转包单位、程序违法责任单位的责任,还阻止原告追究?
16、2012年8月9日港闸区法院高鸿院长约谈当事人,法警没出示手续非法扣留手机,调取查看个人保密及隐私资料并审问当事人。为什么执法人员做出涉嫌侵权违法的行为?
17、南通红枫丽莱木有限公司被非法砸破产前3天。此地块被深圳华强19.2亿一举囊括。照当日的竞拍价低约60亿。可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被砸毁近两年老板及员工只要求政府给一条生路,为什么都办不到?
……。
总之,以上问题事实控告人增多次用书信、电话、当面向南通市市长丁大卫(现任市委书记当时是督办该地块招商、拆迁、卖地的工程项目);港闸区区长沈红星;南通市公安局长秦建平;港闸区公安分局局长顾峰;唐闸派出所长侯树森;南通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志凯;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检察长毛□;港闸区检察院检察官汤红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荣庆;港闸区法院院长高鸿;办案法官王冯;南通市政法委书记曹斌;港闸区政法委书记蒋财茂;汇报了案情。以上官员拒不调查、不督办。直接影响到检察院起诉,法院的判决,造成“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以以上条款构成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官员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渎职的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以上司法官员尽快查清自己的责任,更正违法行为,避免冤、假、错案。希各级领导、媒体给予关注。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