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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观察: 湖南湘乡市1700平方米房产离奇没收之谜

2019年08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384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湖南湘潭冤民肖新其对湖南三级法院及最高法坑民害民,枉法裁判的审判长的控诉

    我叫肖新其,女,无业,66岁,住湖南省湘乡市南正街91号,身份证号430322195203210428,手机15197244608。

    因湘乡房产局拒不把1988年7月至8月经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登记了编号盖了“此房屋权证已发“的私房专用公章,属于我家的南正街原121号,122号,123号,123-1号,124号125号6处(现为南正街87号,89号,91号,95号,97号)共计1770多平方米门面房屋的所有权证发给我,并收了我家的上述6处老权证也没换发新权证给我。还封锁我的房产档案,不准我依法复印,我依法上访,被当地公安以无理取闹为由劳教两年致残.(有残疾证有多个法医鉴定)。

    现在我有档案馆复印出来我的五个房产权证的房产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湘乡市房产局的房屋权证,我依法维权提起诉讼,并已进入二审程序中,但是房产局无法无天,把没有法院判决书的上述房产卖给了开发商,又请黑社会流氓强行拆毁门面房屋,强行多次将我打成多次轻伤(有法医鉴定)。至今既不协商解决,也不返还我的财产。

    肖新其因湘乡市房产局(以什么原因)封锁的房产原始档案,使她被迫维权上访。在湘乡市房产局侵吞肖新其巨额财产不肯归还,肖新其为追回被侵夺财产而被迫上访进行了拉锯式的持久战。

    2011年,我与被告湘乡市房产局就无权保护纠纷打起行政官司及民事官司,根据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314号裁定书认定,原、被告诉争的四处房屋系1959年私改产,原告肖新其认为该房地产属于其所有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以私改无据不合法为由,要求否定被吿已取得到房地产权证,但私改是否合法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落实问题,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和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物权法》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被吿并没有提供私改的证据,而法院直接认定是私改房,这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法院协助被吿抢劫老百姓的合法房产。

    具体事实是:

    1988年12月30日,湘乡市房产局以收回旧房产证换发新房产证为名,把肖新其家1951年的原房产证收去,不把新证发给我,之后,房产局以私改为名(明显不是私改房,如果是私改房,1988年就不可能盖上“此房屋权证已发”的私房专用印章),擅自把我的房产权证改为房产局的房产权证,并且封锁原房产档案,不准我复印。原房产1700多平方米,此地是湘乡市最繁华的地段,本地的商铺每平方米早已经超过5万多元,并且有价无市。房产局等于抢夺了我数千万元房产。虽然,多次向政府部门上访要求归还私有房产,但市长和房产局长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按私自制定的湘乡市征收私房政策。房产局违法“征收”肖新其家的私房。2005年,2009年肖新其在湘乡市城建档案馆查到了上述的6处私房面积和平面图。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也一致认为:因为,政府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对肖新其家私房进行了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清退。湘乡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也在《关于肖新其在京上访有关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市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以使当事人息访息诉。”

    三十年来,先后数百次上访的征程中,肖新其的丈夫和母亲死在上访途中,肖新其遵照亲人的遗嘱不停地向各级政府部门写报告,湘乡市、湘潭市有关部门罔顾事实,总是不断驳回肖新其的合理要求。

    肖新其家的城市私房没有没收。房屋通过了土改、复查,1954年、1956年1988年时期政府登记造册,属傅应痕潘敬坤的祖居私产,并发了“此房屋权证已发”的私房专用章。

    肖新其家的城市私房没有私房主当事人委托书,没代管、没托管、没买卖、没入股、没联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通知。1983年12月17日国发(1983)194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知1982年3月27日(82)城发房字77号。1986年2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86)城住字51号。1987年3月24日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潭政发(1987)56号。潭政发[1988]13号。1987年10月22日潭政发(1987)73号。1987年12月3目湘乡市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87)42号。1987年11月26日、1987年10月9日湘政字(1987)51号,1988年7月5日湘政发(1988)24号,1988年6月6日文件。

    以上文件规定:“房产局直管的房产:1、国家投资、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经国家批准建设的房屋属国有房产的。2、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出具委托书代管、托管的房产。3、绝产的没有继承人的房产。4、对产权归属不明的房产统一归房产局代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产权档案是审查确认产权的重要依据。产权清理、登记后要及时发给产权人合法证件,一栋房屋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分别发给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保持证。要使发证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经审核查实发还。如有违反法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循私舞弊、涂改、伪造,冒领他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保持证的必须以经济制裁,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局长非法伪造,冒领傅应痕、潘敬坤、肖新其城市私有房屋权证,非法侵占房产权1700多平方米房屋转租、收租、坐收渔利不当得利至今。上面的档案明确标明房屋权证已发潘敬坤、肖新其,但实际上从来没有发下来。肖新其在档案馆找到,复印到手。

    肖新其上访申诉有理,湘乡拘留、非法拘禁、劳教上访人更是违法。强拆不补偿,还打断肖新其9根骨头更是刑事违法。

    2012年8月,肖新其不服裁定,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裁定驳回上诉。对于行政强拆不依法补偿,肖新其2015年又向湘潭中院起诉,中院裁定驳回起诉。肖新其不服中院裁定,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12月,湖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肖新其不服高院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6年8月,最高法院用(2016)最高法行申1229号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肖新其的房子被强拆,没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为何法院都是驳回起诉,驳回上诉,驳回申诉?法院到底是维护打砸抢恶势力的权益,还是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这还叫人民法院吗?湖南三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坑民害民、枉法裁判,特别是湘潭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张防修一惯贪腐,故意枉法裁判驳回,让冤民肖新其跑不完的冤枉路,花不完的冤枉钱,这都是罪恶的司法腐败造成的!

    毋庸置疑,党中央“打虎拍蝇”的系列成果让百姓看到了有腐必反的决心,更令政治生态显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一片“绿意”。有决心、有成果、有实效,彰显出习总书记反腐“硬话”里的“言必信行必果”,更是中央对老百姓所作正风肃纪承诺的最好兑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又作了重要讲话,再次说出十大反腐硬话,这并非首次,梳理习近平说过的10句反腐“硬话”,足以看到中央以猛药去疴的反腐决心,警醒每一个干部都应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总书记的十大反腐硬话,旨在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嵌入各级领导干部的内心,而一批批“大老虎”落马的不争事实,亦在告诫那些心存侥幸之人,“硬话”并非“纸上谈兵”,而是悬于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反腐并没有网开一面之说。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悟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读懂其“本意”。

    总书记所说的十大“硬话”还意味着反腐工作任重而道远。不可否认,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隐形“腐败”、小官巨腐、打擦边球的问题依旧存在,这不但考验着广大领导干部的自律程度,更考验着纪检监察工作的韧劲。正如总书记曾经所说:“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言者有心,听者更需有意,反腐的最终目的是为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但关键却要落到每一名干部的言行上来,必须理解“硬话”之硬、反腐之狠,是为让广大领导干部回归“奉公为民”本位,只有不贪不腐,才谈得上受群众青睐,才能被历史所肯定。

    要净化我们的党风政风,除了要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机制外,更需要我们的党员干部们提升自身,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时刻牢记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首先要坚定理想信念,点这思想“明灯”,筑牢拒腐反变的思想防线。其次要坚持执政为民,把握好权力这个双刃剑。坚决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总而言之,总书记的反腐“硬话”为今后反腐开局奠定了基调,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从思想上有一个高度认识,而且要用行动践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反腐只有“硬起来”,政治生态才会见清朗。总书记已把“硬话”说在前,为广大党员干部点明了“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的从政之志,言者有心,听者不可无意,摆在广大党员干部面前的只有一道“不想腐、不能腐”的终身课题。湘潭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张防修一惯贪腐,故意枉法裁判驳回老百姓的起诉,批准行政机关强拆,迫使老百姓流离失所,赴京上访。这是跟党中央,跟习主席唱对台戏的表现。

    湖南湘潭冤民肖新其对党中央充满坚定信念,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因此,坚定不移对湖南三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长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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