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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自由观察:美國《信息自由法》是怎樣通過的

2017年03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458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管爱花转自:

美國《信息自由法》是怎樣通過的

美國人對政府的要求很高。他們認為,作為“民有、民治、民享政府”(林肯語),各級權力機構應該是透明的、公開的,有陽光照進來的;作為美國公民,根據憲法,他們都有知情權,有權了解政府行為,知道政府在幹什麼,是怎樣幹的,幹得對不對。

“荒謬的保密狀態”

有識人士們很早就意識到,公民應有資訊自由,有權知道有關政府工作的信息,有權查閱和公開政府部門的文件及檔案材料,以此來監督政府,協助政府官員作出正確的決策,防止或糾正他們的瀆職行為;以此來了解歷史,查清真相,總結經驗教訓;也以此來查明水和空氣是否乾淨,食品、藥物和汽車是否安全,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另外,新聞記者、學者、作家可以蒐集與其報導、研究、寫作有關的資料,工商企業可以查找有關市場競爭的信息。

然而,人們的這些願望並非一朝一夕就能實現。在漫長歷史中,政府有時究竟在幹什麼,老百姓渾然不知;政府在策劃什麼,老百姓都被蒙在鼓裡。政府部門往往擺出神聖而神秘的姿態,以“保護國家利益”為名,說這個“保密”,說那個“絕密”,就是不想讓老百姓多了解一些政府的事情。

美國人在回顧歷史時,會舉出許多例子說明從前政府“保密”保到什麼地步,“絕密”絕到什麼程度。他們說,有關肉類和家禽衛生檢查報告本應讓老百姓知道,卻被封存在政府檔案櫃裡,不許公佈;許多人對郵局工作感興趣,想曉得工資情況,可郵政局長對其僱員們下令,關於薪水要絕對保密;聯邦調查局的檔案,自然都是“絕密”卷宗,誰也不能接觸;外交和軍事方面的任何資料,“絕密”更是其與生俱來的特權。

有人還舉出這樣一個例子:那是冷戰時期,有一年,環保工作人員前往海軍部查訪,希望了解各海軍基地污水、污物處理情況,並能得到各基地向海灣傾倒的污物量資料,海軍部高級軍官竟拒絕提供。理由是什麼?他們聲稱,這些資料一公佈,俄國人和中國人就可以根據污物量計算出在每個海軍基地有多少駐兵。另如,20多年前一份關於鯊魚攻擊遇難水兵的報告,美國軍隊的花生醬消費量,等等,也都被歸入“秘密”。

由於嚴格的保密狀態,在聯邦調查局偷偷調查,又將調查材料密封的情況下,美國許多作家全然不知自己的遭遇。如海明威給戴上赤色帽子,被鑑定為“當代最糟糕的英語作家之一”;賽珍珠的郵件都被監看,其收養的一個男孩受調查局特別關注,因為他是黑人和日本人的混血兒;詩人桑德堡從瑞典回到紐約時,所有的筆記、手稿和書籍全部被海關沒收;女作家博伊爾檔案上寫著“她與詩人龐德有不正當戀愛關係”,可根據檔案所註明的年份,她那時才10歲。

政治上的這種保密、封鎖、壓制、窒悶狀態,總有一天要被人捅破。這裡我們要特別介紹一名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民主黨國會議員約翰·莫斯(John Moss)。他天性坦誠,為人正直,沒有城府,不喜歡保密,不善於守口如瓶,也不喜歡人人謹慎戒備的環境。這種個性似乎不適合當官,可他偏偏當上了眾議員,而且一當就是26年。在所取得的政績中有一項特別重大,那就是他針對“荒謬的保密狀態”,首先提出並親自起草《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最後促成該法於1966年問世。他因此而被譽為“自由信息之父”。

《信息自由法》的通過

《信息自由法》賦予美國公眾查閱政府檔案材料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要求接觸聯邦政府任何機構的任何文件、檔案或其他文字記錄(豁免者除外);規定政府機構對公眾申請的查詢要求應於10天內答复,因有關查詢問題提出的上訴應於20天內予以解決。

此法不適用於州和地方政府,但各州、各地方後均立有自己的《信息自由法》。

此法的通過不是一個輕而易舉的過程。那是莫斯眾議員及其志同道合者奮鬥了12年的成果,其間經過了艾森豪威爾、肯尼迪、約翰遜3個總統執政時期。保守思想、狹隘意識是阻撓該法更早通過的障礙。莫斯最早面臨並與之糾結的是艾森豪威爾總統及其政府。當時美國正值“冷戰熱”,似乎草木皆兵,到處是“共產黨”,大多數政府部門都惴惴不安,採取“有懷疑就歸入保密級別”的態度;每樣東西,從毫無惡意的學術論文到有關財政浪費的報告,都被貼上保密標籤,與其說是合法保護政府秘密,不如說是保護政府不陷於困窘尷尬局面。

莫斯第一次遇到保密問題是他要求文職人員委員會提供有關2800名政府僱員被解僱的文件,結果遭到拒絕,說是“因保密原因”不能提供。莫斯覺得這個理由太含糊,因此而懷疑解僱那麼多僱員是否都有正當理由。可在當時共和黨總統執政、國會被共和黨控制的情況下,他也無可奈何,只覺得心灰意冷。

1955年民主黨重掌國會,莫斯敦促領導人成立“政府信息特別小組委員會”,結果如願以償,並且自己意外地被任命為該小組委員會主席。但他始料未及的是,在關於信息自由問題的聽證會上,幾乎所有的政府部門都明確表示反對,聲稱如果沒有秘密行動,政府機構就會被毀掉。莫斯並未因此卻步不前,而是把問題公諸社會,多次召開座談會,邀請新聞記者、報刊編輯、教師和科學家來發表他們對公開政府信息的看法。與會者大多支持“需要更公開的政府”這一觀點。莫斯還親自調查了數起最明顯、最不公正的“保密案”,各報刊都加以報導,影響甚大。

莫斯的這場“反荒謬秘密運動”首先得到新聞媒體的支持。美國報紙編輯協會曾發表題為《人民的知情權》的文章,作者克羅斯寫道:“公眾事業就是公眾事業。人民有知情權。信息自由是他們的正當傳統。沒有信息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們就須改換他們的'國王'。”

約翰遜入主白宮後,莫斯以為在這位民主黨總統領導下,《信息自由法》會比較容易通過。可他還是想錯了。事實上,歷史上沒有一個總統樂意把政府內部的事情公諸於眾。司法部代表約翰遜說了實話,聲稱《信息自由法》這個問題太大,會像希臘神話中的海神普羅透斯一樣複雜多變,甚至說它違反憲法,並揚言此法即使在國會通過,約翰遜總統也會否決。與此同時,莫斯還受到威脅,說是他的小組委員會將不會再得到經費。

《信息自由法》在國會兩院的辯論長達11年之久。最後莫斯終於得到共和黨新議員拉姆斯菲爾德的鼎力支持。這名新議員成了莫斯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協助說服多名共和黨議員支持《信息自由法》。而約翰遜總統由於考慮到1966年大選,不想因漠視該法而使民主黨受到政治傷害,便為該法簽了字,但簽字儀式低調進行,顯得冷冷清清,顯然不想讓很多人知曉。

莫斯為人民知情權所作的堅持不懈的努力令人欽佩。他因自己的執著精神失去了不少升遷、發財的機會,而在《信息自由法》頒布後,他又繼續為強化該法、為其增訂修正案做了許多工作,他說:“我們所做的僅僅是開始。我沒有在許多挑戰面前退縮,有時候你就是不能妥協,而只能戰鬥。”另外,他在為立法保障消費者用品安全、汽車安全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不斷修正、補充、強化

這個出身貧苦的眾議員清廉正派,兩袖清風,別的資深議員退休之際一般都已是百萬富翁,而他1979年退休時,其銀行戶頭里只有很少一點錢,後來主要靠聯邦養老金維持他自己及妻子的生活。他於1997年逝世。他的兩個女兒回憶說,金錢從來不是她們父親生活中的驅動力,他最關心的是公共事務和公眾利益,而不是錢。

為紀念莫斯,他的國會同事雷莫夫寫了一本書,題為《人民的勇士》,讚揚他是一個膽量過人、對人民負責的政治家。消費者保護運動倡導者納德年輕時曾協助莫斯工作,他熱情推薦此書,尤其希望中學生、大學生能以莫斯為榜樣,今後能為民主事業多做貢獻,而不要只熱衷於追逐明星、球星。

正如莫斯所說,1966年《信息自由法》“僅僅是開始”,它需要不斷修正、補充、強化。它有某些“漏洞”,有些政府部門利用漏洞拒絕公開某些材料,讓申請查閱者掃興而歸。國會因此先於1974年通過一項修正案,即《1974年私人信息法》,可福特總統以“擔憂我們的軍事、情報秘密和外交關係”為由反對強化《信息自由法》,否決了此修正案。不過,國會又反過來推翻了福特的否決。此修正案主要提案人、眾議員穆爾海德說得好:“'公開政府'不應該犧牲在官僚主義秘密的祭壇上。由悲慘的'水門事件'學到的嚴重教訓應該取得一些積極的成果。”

後來國會頒布的主要修正案還有:《1976年陽光政府法》《1996年電子信息自由法》《2002年情報授權法》《2007年公開政府法》《2010年華爾街改革法》。這些修正案於不同時期針對不同問題增訂,分別在政府檔案查閱範圍、私人資料查閱範圍、豁免內容、電子查詢、股市調查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細緻的規定。由此可見,美國政府已相當重視《信息自由法》,能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地加以修訂、完善。

實施《信息自由法》的成果

不過,也有似乎要倒退的時候。上世紀80年代國會就此法又進行多次辯論,挑起辯論者旨在弱化,而非強化。當時裡根政府聲稱,此法要花費納稅人許多錢。他們估計每年要花五六千萬美元,但美國圖書館協會下屬機構“自由平等接近信息委員會”的一份報告及時以具體數字駁斥了這一說法,指出:裡根政府從不懂得勤儉治國,所謂《信息自由法》花錢多根本沒有根據,事實上,花在此法上的錢比五角大樓每年花在軍樂團上的錢還少。

任何法律的實施,看來還都離不開民間組織的監察、督促。政府在民間組織監督下會更認真地實施法律,民眾在民間組織輔導下能更好地享用法律給予他們的權利。由納德創辦和主持、設於華盛頓的“信息自由交流中心”,就是這樣一個監督實施《信息自由法》的非營利民間組織。

該中心這樣介紹其宗旨:向要接觸由政府部門保管的信息的個人、公眾利益團體和媒體提供技術和法律幫助;本中心既自己從事聯邦一級的訴訟,也向公眾提供有關《信息自由法》的信息和教育,介紹從政府部門取得信息的過程;本中心電腦網站提供申請查閱指南,介紹此法歷史、內容,以及申請可能被拒絕的情況;本中心提供所有或成功或失敗的案件列表,也提供申請查閱的表格和因遭拒絕而上訴用的表格。

在美國社會生活中,實施《信息自由法》的成果已常有顯示。當你觀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60分鐘》專題節目,或閱讀報刊文章,你常會發現有很多內容是記者們利用根據《信息自由法》得到的材料寫出來的。伊拉克戰爭期間,美軍在伊拉克對俘虜實行酷刑政策,布什總統指揮系統知道後竟然不加阻止,這個情況就是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根據《信息自由法》查閱有關材料得知的。

也是根據《信息自由法》,有兩名新聞記者分別查閱了聯邦調查局等政府機構過去50多年內蒐集、整理的有關一二百名美國作家的檔案材料,寫出長篇報告刊登在《紐約客》、《國家》雜誌上,我們因此知道海明威被戴上赤色帽子,桑德堡在海關被搜身,還有更多作家、詩人被視為“顛覆分子”、“左翼分子”、“親共分子”,上了聯邦調查局的黑名單。

對此,密爾沃基一名大學歷史教授感慨道:“我不能肯定說,對作家和其他美國人的​​​​類似的監視今天已經不再進行。聯邦調查局一度曾企圖左右輿論。有些檔案固然已經過'淨化',但如果聯邦調查局仍然抓住某些舊案不放,我也不會感到意外。關於調查問題,有一點是清楚的:它們看來永遠不會消失。”

是的,聯邦調查局的調查不會消失,但如今既然有了《信息自由法》,有了信息自由交流中心這樣的民間監督組織,美國民眾對政府檔案、信息的查閱也就不會停止,聯邦調查局也就不再敢像先前那樣肆無忌憚,把他們的猜疑、想像、誹謗、誣衊強加在無辜百姓的頭上,這個政府也就會顯得聰明些、溫和些,美國社會也就會更太平些、穩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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