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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芳、游某全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王立江律师、贾振华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房管局”)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曾某芳、游某全,在本村分别拥有住房一套。2014年当地因城市规划对曾某芳、游某全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曾某芳、游某全的房屋均处在被征收范围内,曾某芳、游某全与征收部门就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曾某芳、游某全房子旁边的承包地被平整,曾某芳、游某全深觉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但通过自己的方法维权均受到阻碍,曾某芳、游某全陷入了迷茫。偶然之下,曾某芳、游某全接触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了解,曾某芳、游某全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王立江律师、贾振华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先指导曾某芳、游某全收集各方证据,以备维权。
2016年12月28日,某区房管局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京平律师指导曾某芳、游某全对该决定不服,分别诉至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0日,曾某芳、游某全的房屋被拆除,京平律师指导曾某芳、游某全对其房屋被拆除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8月30日,渝中区法院针对游某全不服某区房管局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案件,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2017年12月27日,渝中区法院针对曾某芳不服某区房管局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案件,裁定判决驳回曾某芳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11日,京平律师指导曾某芳、游某全以某区房管局为被告,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房管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某区房管局称,拆房行为发生于2017年6月10日,原告起诉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非被告某区房管局实施,某区房管局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京平律师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原告起诉被告某区房管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至于被告某区房管局主张拆除行为并非由被告某区房管局实施,由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被告某区房管局做出,且被告某区房管局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明显不成立。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关于“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重庆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强制拆除原告曾某芳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重庆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强制拆除原告游某全的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