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强拆观察:安徽宿州违章拆迁案例:不经程序强制拆除违法

2019年06月17日 综合新闻 ⁄ 共 91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郑路路转自www.zhaoj148.com
【原告】李女士、薛先生、汪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宿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办”、“街道办”)
  【案情简介】
  李女士、薛先生、汪先生于宿州市某区各自拥有房屋一处,且该房屋位于宿州市某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征收办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街道办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为保障自身获得合理拆迁补偿的权利,李女士、薛先生即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四位律师随即组成拆迁律师团队应对本案作出相应维权方案。
  维权过程中,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亦未通过法定程序交出房屋的情况下,李女士、薛先生的房屋即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尽被毁损,财产损失巨大。京平律师团队了解情况后,指导李女士、薛先生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了解强拆经过后,京平律师团队决定将之前取得的确认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违法的判决作为证据之一,向法院提交,以证明被告对李女士、薛先生的强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
  随后,京平律师提交各项证据支持李女士、薛先生的诉讼请求,证明二被告为强拆其房屋的实施主体,请求确认二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街道办以李女士、薛先生和汪先生的房屋系违建,且对其以违建认定并通过相关程序拆除,依据、程序皆系合法,而被告征收办否认其参与强拆原告的房屋。对此,京平律师当庭辩驳,被告街道办未提供任何原告房屋为违建的证据及履行强拆程序的证据,被告征收办作为征收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未履行任何手续,径行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行为系违法的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
  受案法院采纳京平律师意见,且被告街道办在庭审中认可强拆是其所为,但认为无证据证明另一被告征收办参与强拆行为。故受案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确认被告宿州市某区某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