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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女士、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宿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区征收办”、“某区街道办”)
【案情简介】
刘女士、李先生在宿州市某区各拥有房屋一处,且该房屋位于宿州市某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征收办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街道办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同年,刘女士、李先生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收到《违法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二位当事人马不停蹄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四位律师随即组成拆迁律师团队应对本案作出相应维权方案,通过诉讼撤销了《违法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然而,三位原告的房屋仍然被强制拆除。
京平律师团队又指导原告向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办、街道办二被告强制拆除刘女士、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团队在早期介入本案时,即向二位当事人了解案情经过。做足了前期充分的证据准备,京平律师将前期已经取得的相关胜诉判决作为本次诉讼的主要证据,以证明二被告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实施主体,其强制拆除行为不具合法性。
开庭审理中,被告某区街道办以原告二人房屋系违法建筑提出抗辩,企图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而征收办则直接否认其参与了强拆行为。
京平律师指出,《违法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被生效判决撤销,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被告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征收办作为征收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意见,确认街道办超越职权,违法强拆原告房屋。但认为另一被告征收办未参与强制拆除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故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宿州市某区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