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龙转自新浪
1998年2月,河南省获嘉县反贪局在查处县地税局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时,向地税局索要10万元“赞助费”作为交换条件。由原获嘉县地税局税政科科长兼豫获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宋光田经手,把事务所10万元转账支票交反贪局,反贪局向宋出具了“赞助费”收据。后反贪局感到不妥,把“赞助费”收据要回,另换取一张编号为0031701的“违法所得“罚没收据。
此事被原获嘉县地税局城关地税所所长、地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李启文获知。3月3日,李用匿名信分别向中纪委、反贪总局等7部门举报此问题。
李万万没想到,他被反贪局的人关了进去,紧随他翻身落马的还有宋光田。
李启文说,反贪局动用侦察手段查找出匿名信出处,他们对我恨之入骨,怕我到处告发他们,欲置我死地而后快。举报信发出1个月,我便以3次向他人索贿、私分国有资产之名被非法拘禁起来。他们通宵达旦地审我,不让我睡,熬得我青光眼暴发啥也看不见了。审讯中他们打我,直至昏迷,然后用凉水浇醒再审。他们罚我站,我站不住就罚我下跪,下跪不成,就把我两脚尖着地用手铐吊在门窗上,致使我被限制人身自由近9个月。法院开庭审理将对我宣判,“获检”竟撤诉“自行消化”,于1998年12月2日对我下达不起诉书,2001年2月,我拿到了“获检”刑事赔偿决定书。至此,这起打击报复举报人一案暂时划上了句号。
获释后的李启文见到宋光田说:“你知道你为什么进去吗?”“不知道。”“因为我告’获检’的匿名信中,说检察院要那10万元钱是经你手办的。”
宋惊诧莫名。
百年纠一错 无奈人要申报吉尼斯
宋光田说,他可以对天发誓,他没有给李启文提供过反贪局索要“赞助费”10万元的信息,更没有和李启文合写匿名信告反贪局,反贪局打击报复他太冤枉了。
宋说,1998年5月15日,反贪局依仗特权对我采取了“先抓人,后查罪”的强制措施,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我非法拘禁。1998年6月6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我逮捕。
1998年12月15日,“获检”下达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宋光田不服,向“获检”提出申诉接着被驳回。宋又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诉,又被驳回。1999年2月24日,宋光田向“获检”递交赔偿请求,要求返还被扣押的款项及被“非法拘禁”期间所交的生活费。“获检”行文不赔。宋不服,提请市检察院复议又被驳回。宋又不服,又向新乡市中级法院申请赔偿,2000年11月7日,该院决定立案审理。
2000年11月28日,宋再次向“获检”提出申诉。12月4日,“获检”经研究认为:宋光田“不构成犯罪”,决定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适用的法律,对收缴案款及利息27178余元退还发案单位。扣押的10万元“小金库”款不在案件范围,另行处理。
2001年1月,“获检”做出另行处理的百年纠错决定:
获嘉县检察院以‘小金库’名义没收并上缴县财政缺乏依据。经获嘉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将此款退还获嘉县地税局。
“退还时间和方式:从2001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退还1000元,直至退完为止。”
1月5日下午,宋光田拿到退款决定书,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与其说这是‘获检’纠正错误的决定书,还不如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公开戏弄。一年退1000元,100年才能退10万元,100年对我这个50多岁的人来说,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如此百年纠错决定,起码要经过党组研究、会议纪要、领导布置起草事宜、起草文件、领导签发(审阅)文件、文字录入、校对、审阅、把关盖章,甚至纪检书记亲自递交等几个必经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只需留一丁点的神,就足以发现其中的荒谬,就难以以“百年纠错”的面目出现。记者不解地问宋:这可能是一时疏忽?
不!宋说,1月5日上午,纪检书记拿出退款决定书草稿让我看,我看后苦笑着说,我得3辈人要这个款啊!我与其商量:能不能每年还两万元,在自己退休之前把这事了结了?对方说,“老一”只给我200元的权力,最多再给你加200块。我又要求道,能不能把每年12月底前还款改成元月底还款?对方讲,待和“老一”请示后再说。下午,我赶到“获检”时,“百年纠错”决定已打印好在恭候着我。见无商量余地,我绝望地找到了您,同时我还拟以“百年纠错的司法文书之最”申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伴着强大的舆论压力,1月18日,“获检”就把10万元支票交付宋光田。即然如此,“获检”为何还要作出这一决定书呢?检察长李国胜对记者说,此事“做得不妥”。这是纪检的同志搞错了,是个“误会”。
钱给了,错纠了,按说此事该画句号了。采访发现,反贪局跟宋还“有话要说”,而宋还“心有千千结”。而这,双方大概还要“误会”下去。
“有话要说”
是否再来个“百年纠错”
记者再到获嘉县采访,和宋同样被整错案的人谈起“获检”称“误会”一说,义愤填膺:“这是‘获检’逼着哑巴说话,是对舆论的欺骗。”人们向记者印证宋光田要钱、纠错的曲折经历和奇闻。
宋说,《刑诉法》找不到公诉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撤回起诉、自行消化的条文。1998年7月17日审判长当庭宣布“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择期宣判”。可“获检”竟撤回起诉,“自行消化”去了,更奇怪的是在卷宗里找不到撤诉的相关文书。“获检”的极个别领导不能出于公心依照客观事实办案,而是一味地按照自己的逻辑,即然逮捕了你,就得给你定罪,判不上罪,也得给你留个尾巴。如果法院判我无罪,你真有反腐的素质和决心为什么不行使你的抗诉权?好在法律本身并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它还给我们一个共同的也是最后的一次机会———申诉。
于是,宋光田申诉,请求退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这一请求没有结果。至去年12月15日,“获检”作出不起诉书,此时已超出法律时效4个多月。
宋把问题向李朝义、牛树高、张瑞璋、邓文平4位省人大代表反映。于是,此案列入省人大监督案。结果省人大代表的监督还是遭到了戏弄。在有关领导“非常重视”下,4位省人大代表竟然接到了这样的调查结果:
“经查:1998年5月15日至5月22日,获嘉县纪委对宋光田实行‘双规’,在县检察院要其说清问题。5月22日,对宋刑事拘留,期间吃住在县招待所,费用由招待所收取,县检察院未向宋光田收取任何费用……宋光田将20万元税款存放在单位‘小金库’,经县委书记决定,由县检察院收缴10万元上交县财政。”
这份调查报告把事件说得很明了:“获检”不存在报复人,办案根本不是冲着“钱”字,他们唱的是“配角”。即然是“配合“纪委办案,就应该由纪委说了算。该县纪委纪检办、办公室向记者证实:纪委没有对宋光田进行过“双规”,那是检察院办的,纪委没有参与。
而退起款来,又“好事多磨”。宋说,2001年1月9日、12日,纪检书记打电话给我说要退回10万元“小金库”款,交换条件是我得交回决定书原件。我说原件不在手中,对方又提出交换条件:把10万元给你,400元生活费先押下,拿来决定书原件才退回。宋原则同意此交换条件。
12日下午,宋和地税局财务科科长一块到“获检”领钱,此时“获检”又变卦。称,先把10万元支票开好放这,等拿来决定书后再给你。宋只好空手而回。
2月14日,李启文、宋光田二人找到检察长,要求反贪局退回当年索要的10万元“赞助费”,并问是打算“明”着退还是“暗”着退。检察长没有表态。
李、宋二人不免担心起来,反贪局索要的这10万元“赞助费”能否还要等100年才能要回?他们表示,不行的话,将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约记者 孙斌 本报郑州3月8日电 《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