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曹成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3月28日上午9点,七旬老人郭兰玲诉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简称征收中心)、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第二次开庭。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建审判楼而需要进行拆迁,于1999年6月30日获得《拆迁许可证》,需要拆除民房和企业房共计600多家(包括郭兰玲老人的营业房),项目名称:法院审判楼等非住宅项目。有效期:壹年半。建审判楼的同时,还要建回迁市场。济南中院审判楼早已建成,时称豪华审判楼,室内运动器材繁多,可谓美轮美奂。但拆迁户翘首以盼的回迁市场经历了19年之久,还遥遥无期,只得继续熬煎,且自2017年7月16日起停止发放周转费(即过渡安置补助费)。郭兰玲老人叫苦不迭。
郭兰玲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交付安置房;适当增加周转费(即过渡安置补助费);赔偿损失。
2000年5月25日,征收中心(原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与郭兰玲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甲方为征收中心;乙方为郭兰玲。因市法院审判楼公建,甲方担拆迁任务,需拆除乙方丁家崖90号合法房屋(营业房),建筑面积25.96平方米,根据现行拆迁法规规定,主要约定:
一、甲方将乙方固定安置在回迁市场15号,建筑面积25.96平方米。超过应安面积部分待新楼房竣工,乙方按规定缴纳超安费后,凭此协议领取住房迁入证并持证办理有关手续。二、按合理工期加准备期,过渡安置期为24月,过渡期间乙方自行过渡。
2000年6月12日,济南市公证处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但签约19年之久,征收中心仍然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其回迁市场的建设仍然遥遥无期。
第一次开庭时,征收中心称,本单位因受开发公司委托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故申请追加开发公司为被告。市中区法院予以准许。
第二次开庭,开发公司辩称“涉案安置房(回迁市场)因种种原因并未建设,因此被答辩人(郭兰玲)要求交付安置房的诉求答辩人(开发公司)暂无法履行。”
原告方当庭予以反驳:既然涉案安置房(回迁市场)因种种原因,即有多种原因,开发公司应当告知具体的原因,而不是含糊其辞的“种种原因”。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原告只要求开发公司告知一个原因即可。但开发公司竟然称不知道。
关于什么时候才能建成回迁市场的问题?开发公司含糊其辞地称“暂无法履行”。此言激怒了郭兰玲老人:我们等了19年,回迁市场还遥遥无期,我们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呢?我们毕竟是七旬老人了,还有几个19年啊?
原告方请求主审法官苏乐风(电话:0531-82567159)调查回迁市场为何19年还未建成的原因。法官苏乐风说:“已经调查了,不再调查。”原告方认为,开发公司一方面称“涉案安置房(回迁市场)因种种原因并未建设”;另一方面又称“不知什么原因”。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调查结果,等于什么也没有调查清楚。原告方认为,关于回迁市场为何19年还未建成的原因,法院以职权是很容易查清楚的。法官苏乐风拒绝调查,难以保证公正审理,原告方申请苏乐风法官回避。苏乐风法官宣布休庭。
休庭后,当事人查阅笔录并签字。原告方发现,笔录遗漏了要求审查“回迁市场为何19年还未建成的原因”的内容,要求补上。书记员打电话请示苏乐风法官,苏法官不准原告方补上。
原告方认为,原告方已经申请苏法官回避,在法院院长没有驳回回避申请前,苏法官应当停止有关审理的工作。其指示书记员不准原告补笔录,显然属于程序违法。为此,原告方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以示抗议。
另外,该院变更陪审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而是在开庭时突然告知,也属于程序违法。
原告方希望苏法官回避。如院长认为,苏法官不需要回避,也希望苏法官能查清“回迁市场为何19年还未建成的原因”。因为只有查明事实,才能分清责任。同时,也只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公正判决。“回迁市场为何19年还未建成的原因”是本案的关键,况且,开发公司口口声声称“涉案安置房(回迁市场)因种种原因并未建设”,难道苏法官竟然不能查明其中一个原因吗?如果对此含糊其辞的“种种原因”,苏法官连一个也查不出来,其办案能力堪忧,作为民庭副庭长的苏法官名不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