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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恐惧观察:贺海仁:免于恐惧的权利

2019年03月15日 综合新闻 ⁄ 共 506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俞文峰转自网络

贺海仁:免于恐惧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0-06-27 19:17:18

作者: 贺海仁 

   

  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温饱和小康更多地表达了一种对人们的生存需要的满足。改革开放三十年,由国家主导、实施和基本完工的温饱工程代表了这一特定时期的主旋律,我认为,这是认识当代中国问题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其实,满足人的生存需要是历史的起点,也是所有意义、符号、价值、观念等事物的起点。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

  在中国的话语实践中,不论人的生存需要,还是第一个历史活动,都可以指向民生的表达,而更为直接的表达,则是温饱及其小康。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饱经风霜的中国社会终于回到了“第一个历史活动”的起点上,在差不多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内基本上解决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并且在总体上实现了小康水平。今天,当人们站在这一来之不易却也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起点时,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又清晰地向我们走来。在人们耳熟能详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人类的多种需要作出了谱系安排:从人的生理需要开始,依次走向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这些需要具有一定的级进结构,在强度和优势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顺序。在马斯洛看来,人的生理需要得到满足后,随即而来的就是人的安全需求。不过,没有十分有效的证据显示,在一个并非自然状态的社会里,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之间存在着泾渭分明的界线,而且生理需要满足之后紧接着出现的是安全需要而不是别的需要,在这一点上,经验观察似乎比理论更具有说服力。在我们看来,马斯洛关于人的需要的递进理论更多地表达了温饱之后人们追求尊严和人格完善的社会和政治意义,这恐怕也是中国社会在小康之后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

  

  人的每一种需要都包含着需要应当“满足”的张力,在这个意义上,“满足”是需要的内在的构成要素而不是外在条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满足的需要未必得到满足,而有些需要也不是非要满足不可。人的客观需要和主观需要之间总是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差距,而主观需要与没有止境的人的欲望之间从来就不存在明确的界限。因此,一个人的需要是否应当得到满足以及如何得到满足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制约。有多种多样可以揭示和满足人的需要的方法,其中,以权利作为方法维度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阿马蒂亚•森用权利分析的方法解决贫困、饥饿和饥荒问题就是一个例子。在面对免于饥饿的需要时,权利方法所重视的是人们通过社会现有的合法手段支配食物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生产机会、交易机会、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及其他获得食物的方法。这样就给人一种权利可以当饭吃的意思表达。为什么会这样呢?权利乃是现代社会表达正当性事务的基本概念,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安全、能力的增长或主张的强化,并因此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

  拥有权利意味着需要主体享有了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在此意义上,权利更多地是一个指涉性概念,它提出了相对义务人对权利主体为或不为的义务,确立了权利文化作为表达新型社会关系的现代标示。因此,不仅需要用权利的概念表达事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需要通过将义务落实到相对主体的身上实现权利。相应地,无权利意味着无利益、无主张、无资格、无权能和无自由,意味着相对的义务主体可以逃避履行责任的借口。依照这一逻辑,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理解需要和权利的关系:1、无权利的需要和无义务满足需要。在无权利的状态下,需要主体并不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出自需要主体的诸多需要,虽然是客观存在的,却是不能得到满足的,这尤其表现在需要主体不能在一个正当性的框架下要求他人和社会必须满足他的这些需要。正如人们需要解决温饱和无权利要求解决温饱是不同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主体凭借非法的或非制度性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成为一种颇为自然、有效的方法,这与负有义务的人应当满足需要主体的需要仍然存在着巨大区别。例如,对那些认为需要吸食毒品的人来说,他们没有要求他人和社会为他们提供用以满足其毒瘾的权利;2、有权利的需要和有义务满足需要。需要通过权利得以实现,首先意味着需要是一个应当肯定的合理性概念;其次,他人和社会负有满足需要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权利主体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那么,权利主体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甚至凭借合法强制力实现需要。需要指出的是,有义务满足需要和有责任满足需要仍然是有区别的。研究表明,需要和责任的关系既可以转化为相关义务的关系,也可以呈现一种与义务无关的关系。例如,公权力对社会成员所负有的体恤的责任本质上是关怀的责任,兼听的责任,为民作主的责任,亲民爱民的责任,而不是与社会成员的权利需要相对应的义务,公权力不是要非满足社会成员的某些需要不可。在权利分析的框架中,需要如果不以“可主张”来表现,它就不可能成为权利,因为权利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可主张”,当然,这不意味着任何时期的人类需要一定要通过权利的符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在长时间段内是在没有权利概念和权利文化的时代中度过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切莫夸大权利的历史普适性。

  在任何社会里,社会成员都有安全的需要。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社会成员对安全的要求侧重点不同,这与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每一个人对社会环境的感知相关。在战争和动乱的年代,保住自己及家人的生命是首要的安全需要;在相对和平的年代,避免意外事故、疾病的侵扰等则是重要的;对穷人来说,如何使起码的衣食住行不至于在明天落空是头等大事;对富人来说,财产的安危则是压倒一切的大事。不过,在马斯洛看来,人的安全需要虽然是多元的、有层次的,但仍然具有可以概括的内容,这包括:①物质上的:如操作安全、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等;②经济上的:如失业、意外事故、养老等;③心理上的:希望解除严酷监督的威胁、希望免受不公正待遇,工作有应付的能力和信心等。因此,秩序、稳定、公平感、对未来的希望等就成为安全的构成要素,相应地,工作无保障、生活不稳定、遭受不公平的分配待遇以及未来渺茫的状况显示的是不安全的并且可以带来恐惧感的局面。

  在人的安全需要给定的情况下,将安全需要提升到权利的高度是确保安全需求得到满足的基本条件。作为权利的安全需要是指下列三种紧密相关的问题:1、给需要主体提供安全需要或提供条件帮助需要主体实现安全需要。例如,确定社会的低度公平,营造共同发展的稳定环境;2、对基本安全需要得到满足的需要主体提供持续不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维护、巩固基本的安全需要;3、对被不公正的剥夺了基本安全需要的需要主体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上述三个方面也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提供积极满足需要主体安全需要的条件和措施;二是消极的不去破坏需要主体的安全需要;前者涉及的权利问题是需要主体的充分就业权、就业安全权、社会福利权、公平待遇权、安全救济权等;后者涉及的权利问题是免遭人身伤害权、免受不公平对待权、免遭财产被剥夺权等。

  二十世纪上半叶,人类社会经受了战争、种族灭绝、极权统治、核爆炸等重大社会事件,被视为恐怖的时代。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社会力图结束这样的一个恐怖的时代,建设一个新时代的标志。它把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并作为所有国家和人民努力实现的理想目标。这种源于罗斯富总统“四大自由”的表达在1966年12月颁布的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和落实。按照世界人权公约﹐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公民和政治权利情况下﹐才能实现使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如果说免于恐惧这一表达起初是作为人的一种自由状态,那么,保障这一自由的方法则是要使越来越多的人类社会成员享有人权公约所宣称的各项安全的权利。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不厌其烦地归纳世界人权公约中关于安全权的主要内容。世界人权公约中对安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工作权;包括:A、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以及接受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的权利;B、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享受最低工资、同工同酬、同等机会、节假日休息等权利);C、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等;2、社会保障权;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3、家庭权。包括保护婚姻自由、母亲和儿童的权利等;4、免于饥饿和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A、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B、享受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之权利,包括降低婴儿死亡率、改善卫生条件、预防和控制各种疾病等;5、教育权;6、民族自决权,包括不受外来民族干涉、侵略和压迫的权利;7、法律平等保护权、司法救济权及公正审判权;8、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9、不被施以酷刑、奴役或强制劳动的权利;10、人格尊严权;11、宗教自由权和结社权。以上所述未必穷尽所有安全权利,然而对阐明本文的主题足够充分了。免于恐惧的权利是对作为人权的安全权的集合性表达,作为一个集合性权利而非具体的权利无疑具有巨大的伸缩性和解释空间。同时,免于恐惧的权利试图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并通过这一概念重新认识权利哲学中的一些基本命题,也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

  

  二

  

  恐惧往往作为描述性的范畴而非分析性范畴被广泛使用。临床医学、精神分析学和心理学或许能够更为生动和细致地描述恐惧的表现形式,却不能给恐惧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与恐惧相关的一些词语,如忧虑、担心、焦虑、不安、害怕、恐慌等都可以辅助完成对恐惧的说明,但是,这些词语本身的模糊性质及其在边界上的重叠又使得定义遭受循环论证的嫌疑。它们或许在表达恐惧的程度方面而不是性质方面更加有用,例如忧虑或担心可能是低度的恐惧,而不安或恐慌则有可能是重度意义上的恐惧。不过,真正难以给恐惧下定义的困难在于,它更多地是一种由主体才能体验到的感觉,既一种使主体身临其境的状态、过程。例如,《牛津简明英语字典》在对恐慌定义时就把它归到感觉的范畴,即恐慌是“对危险或警报的一种突然而过度的感觉”。显然,在把握恐惧的感觉方面没有人比主体自身更具有发言权,而且就主体而言,恐惧作为一种感觉也更多地导向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境界。当然,这不能导致恐惧的不可知论,在词与物的关联中,词尽管具有的无限解释力和异常丰富的多样性,但仍然可以大致勾画出恐惧的构成要素和基本内容,而这与恐惧的根源有关。

  长期以来,人类在大自然面前饱经困苦和不幸。今天,即使人类社会已经步入到有史以来科技文明最为辉煌的时代,由自然给人类所造成的巨大灾害既常常无法预见,也时时无法避免。不过,虽然人们对自然界的恐惧依旧存在,却与远古时代的先民所处的境况截然不同。在科学进步论者眼里,面对一个巨大的自然灾难,人们要么把它归结为人的疏忽大意,要么认为还没有找到更有效的控制办法,“科学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这一步”的表述总是透露出人们对前景的乐观态度。此外,尽管人们对一些自然灾害仍然束手无策,但现代社会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以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补救措施,降低或弥补了自然灾害对个体人的损害程度。然而,技术的日益完善和发展如若减轻了人们对自然灾害的恐惧程度,却也同时形成了新的恐惧来源。任何一项新技术问世都如同双刃剑,在医治人们的创伤时,又在有意无意中对人们造成新的伤害。核技术的发明一方面在医疗救治条件、新能源利用等方面改善了人类社会的处境,另一方面,由此可能造成的毁灭性灾难阴影却无时无刻地笼罩在人们的心头。现代技术是人的肉体与灵魂分离后为满足肉体的需要而迅速发达起来的现代性理性。仅仅在二十世纪,现代技术近似疯狂地开足了马力,发展到可以轻而易举创造肉身的程度。不仅牛可以被创造,创造者也可以创造自己。在日益专业化的技术面前,普通大众的经验丧失了判断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专家系统如同自然威力一样主宰了人们的生活实践。在日常生活中,倘若没有专家的指导,人们简直寸步难行。对专家系统的过分依赖,(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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