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卫生立法近三十年未能出台,草案中仍旧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等模糊规定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截至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
201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以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例:“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然而,“扰乱公共秩序”内容却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详细]
精神病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老年痴呆症、失眠症等400多种类型的患者都是收治的对象
在中国,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甚至包括“拒绝接受治疗者”和“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除此以外,共有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10大类72小类共400多种,所有类型患者及疑似精神病人都是收治的对象。
作为一种特殊疾病,就目前来说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对精神病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病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诊断,“患者”与“正常人”之间甚至根本无法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事实上,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详细]
强制收治缺乏程序规范,医院通常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即可强行收治
在中国,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患者的程序并无规范可言。尽管国务院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但这实际上是让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实践中,医院通常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即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并不用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做出要求。
2005年12月20日,广州一名拥有千万家产的民营企业家何锦荣与妻子发生口角。随后,何妻电话至广州脑科医院,声称自己的丈夫疯了。脑科医院立刻派车前往并与何妻签订委托书。当天深夜,何锦荣在家中时,两个护工冲进来对他迎面一拳,接着,用手卡住脖子将他绑起送往医院,强行收治30天。 [详细]
“精神病人”一旦不承认自己有“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就会被剥夺拒绝住院的权利
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为例,其第36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而根据该条例第47条,“自知力”是指对自己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及病态行为的认识、理解和作出恰当表述的能力。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就是“无自知力”。进一步推理可以得出,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为代表的这类规范认为,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的人,则无权拒绝住院。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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