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环转自中国改革论坛
“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调整初见成效,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很多体制性和机制性因素并没有完全消除,“十三五”期间,需要下大力气克服,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现实中,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和方法有哪些?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有多大?这种收入分配差距又是如何形成的?怎样才能缩小收入差距?人民论坛理论研究中心对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收入数据进行分析,综合整理了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建议,以此为进一步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提供借鉴参考。
收入差距的测量标准概述
经济学家提出了很多分析收入差距的方法和指标,下面介绍几种目前国内国际上经常采用的,也在各类媒体新闻上常见的对收入差距的测量方法和标准。对这些方法的认识与了解,有助于读懂相应图标数据,全面、多角度的理解我国的收入差距状况。
洛伦茨(Lorenz)曲线。由美国经济学家M.O.Lorenz提出。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收入百分比为纵轴,人口百分比为横轴,标出一定人口比重所对应的收入比重,90度线为绝对非平均分配线,45度线为平均分配线。洛伦茨曲线位于45度到90度之间,曲线距离45度线越远,距离90度线越近,即弧度越大,表示收入差别程度越大。当曲线成为45度线时,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等。洛伦茨曲线的歪曲度能够直观地显示各个阶层的收入差别,不同曲线的对比还能反映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收入差距变动。
基尼(Gini)系数。基尼系数是在洛伦茨曲线的基础上提出的,也称基尼集中率,是比较常见的度量贫富差距的标准。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为0,前者表示所有人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占有了,后者表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绝对平均,没有差异。当然,这仅是理论上的数值,实际生活中基尼系数的数值介于0和1之间,基尼系数越小表示收入越平均,越大则表示收入越不平均。国际标准认为,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0.4是国际警戒线,超过0.6则会引发社会动荡,处于危险状态。但需要注意的是,基尼系数并不能显示哪里分配不均,而且基尼系数并非越低越好,过低的基尼系数会导致社会生产乏力。
库兹涅茨比率。把各收入层的收入份额与人口份额之间的差额的绝对值相加,再除以人口数。库兹涅茨比率越大,表示收入差距越大。此外,最富有的20%的人口所占有的收入份额比率,即库兹涅茨指数,指数越高,收入差别越大。
欧希玛指数。指20%的最高收入的人所占有的收入份额,与20%的最低收入的人占有的收入份额的比率,也称为收入不良指数。指数越高,收入差别越大,但不能直观反映收入差距变动的趋势。
五分法。通过抽样统计,将社会中一部分样本的人群收入从低到高分为最低收入、次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和最高收入五个级别,计算各个级别的平均收入水平,通过比较来测量居民总体财富收入的分配情况。如果所测量的地区人口众多,每一个层级的人数偏大,还有十分法等分为更多等级的方法,便于比较。
沃尔夫森极化指数。由沃尔夫森(Michael C.Wolfson)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用以测度两级分化现象。沃尔夫森意义上的两极分化,并非两级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加大,而是穷人部分和富人部分的人口越来越多,中等收入人数减少。极化指数为0表示收入完全平等,没有分化,为1则表示富人占据全部财富,完全分化,指数越小表明分配越平等。
此外,还有测量个人或者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泰尔熵标准(Theil’s entropy measure)或者泰尔指数(Theil index);测量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贫困指数;可以进行横向或纵向比较收入分配状况的偏离值法;衡量家庭或国家富裕程度的恩格尔系数等,均在不同侧重不同层面上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状况。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状况及问题
在众多测量收入差距的标准与指数中,基尼系数由于其直观与简单性,被最广泛地用来说明收入差距状况。近几年来,我国基尼系数连续下降,但仍处于高位,此外,东西部居民、城乡居民,不同行业间、家庭之间,收入差距均十分明显。
基尼系数连续下降,但仍处于警戒线以上。中国国家统计局2016年1月19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这是基尼系数自2009年来连续第7年下降,但仍然超过国际公认的“0.4”这一贫富差距警戒线。2008年中国基尼系数曾一度上升至0.491,此后开始逐年回落,分别为: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2013年0.473,2014年0.469(见图1)。我国1980年的基尼系数为0.34,表明当时我国个人之间收入差距较小,此后30年的发展,这一数值不断攀升,近十年一直高于国际警戒线。2010-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0.481下降到0.462,但以基尼系数的国际标准来衡量,我国收入差距已经非常明显,贫富差距严重。
东西部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东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954元,中部地区为16868元,西部地区则为15376元。东部地区由于自身区位优势以及国家政策的倾斜,成为先富起来的地区,相比之下,中西部居民收入虽有提升,但跟东部相比差距明显。地理人文环境的差异条件、区域发展的政策性变化等均是导致不同地区收入差距的原因。
城乡收入差距有所减小,但相对差距依然很大。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自1990年起波浪式上升,2009年城乡居民收入倍差达到3.33倍,此后逐年下降,2015年缩小为2.73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见图2)。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户籍制度的差别、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以及政策的倾斜等诸多原因,都在某种程度上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行业间收入差距较大。2014年我国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为56360元,其中,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金融业就业人员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均突破10万元,分别为108273元和100845元,农、林、牧、渔业最低,平均工资为28356元(见图3)。最高平均工资与最低平均工资比例为3.56:1。而且不同行业员工、不同岗位员工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多种分配制度并存,使得个人在市场中占有的生产要素有多寡之别,加之我国过于倚重资源投入模式促进经济增长,投资在整个经济中所占比重一直较高,而劳动报酬则在GDP中的分配比例相对较低,造成了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差距。而垄断行业的存在,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偷税漏税、非法收入等现象,则加剧了行业间收入的不平等。
家庭收入差距明显。2015年5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报告指出,我国城乡家庭收入差距明显,城市最高20%的家庭收入是最低20%家庭收入的19倍,农村家庭间的收入不均程度大于城镇家庭。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显示,中国目前的收入和财产不平等状况正在日趋严重。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约三分之一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更为严峻的是,低收入家庭用于进行子女投资的资源较少,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在教育机会、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等方面并不平等,劳动力市场中出现基于家庭收入背景的回报差异现象。有研究表明,家庭收入差距存在代际之间的传递现象,子女收入水平和父母收入水平存在正向关系。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综述
收入分配制度关系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新常态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有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居民的消费支出比例,又能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经济增长。从整体而言,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从根源上缩小贫富差距的办法。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宋晓梧认为,要想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就必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依照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提出的三次分配理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划分为初次、二次和三次,初次分配即居民的个人工资、奖金、财产转让等形式的劳动报酬;二次分配则是政府的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形式;三次分配主要是慈善、捐赠和救济等收入。其中,初次、二次分配是我国收入分配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初次分配要注重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劳动收入占比,二次分配则要明确防止逆向转移的出现。① 2013年,国务院转批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结合《意见》和专家观点,我们从地区、城乡、行业以及家庭四个层面,对缩小收入差距对策进行了归纳。
加强战略发展布局的均衡,注重产业转移和地区协同发展
“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开放路径造就了沿海沿边区域的优先发展。伴随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以及东北振兴等区域发展战略的提出,全局全域发展战略出现端倪,并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持续推进,取得成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赖德胜教授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会逐步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东部地区的技术、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人才、资源向东西部流动,会缩小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的收入差距。全国政协委员梅兴保建议,国家在战略布局上,更多支持东南沿海地区的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将东南沿海地区试行的自贸区政策在其他地区复制推行。同时,宏观经济部门,尤其是财税、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地区之间发展差异和不平衡问题的检测、预警和调控,加大对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支持力度。
加强农村民生保障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农业农村发展起点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筑牢民生底线;另一方面必须注重解决好农业现代化滞后和农村发展缓慢问题,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一些中等收入国家的比例,这就限制了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应将更多的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并调整和优化财政投入结构,重点向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的贫困人口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副研究员蒋同明认为,要加大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的投入力度,构建覆盖全民的公正平等的包括养老保险体制、失业保险体制和最低生活保障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此外,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重点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盘活农村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调动各方面资金进入农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职业技能,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
规范行业竞争,净化市场环境
当前,一些有实权或特权的行业仍存有腐败。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公平竞争成为空谈,而且掩盖了实权或特权行业收入的种种乱象。中央编译局办公厅主任崔友平教授认为,政府主要应该加强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放松对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管制,通过在垄断性行业中引入竞争,降低垄断性行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通过特许投标权竞争以及区域间比较竞争来提高其运营效率,从根本上清除垄断性行业高收入的制度性根源。同时,要推进产权多样化改革,加快市场化改革,实现垄断行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渐缩小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的利润差距,实现行业利润率的平均化、公平化。
强化个税在社会成员收入方面的调节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征管制度尚不健全,个税在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指出,我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税收的再分配功能要弱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尽管如此,个人所得税仍能发挥一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出台的税收措施,应以一定的税务稽查为补充。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资料,选取个案进行重点稽核,以判断申报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对于故意偷逃税款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从而起到警示作用。此外,适时开征个人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实现对高收入者从流量(收入)到存量(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全覆盖。
调整劳动所得与资本等非劳动所得的税赋关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郭正模指明,个税征收还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个人实际赡养人口等情况,应增强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
调控,逐步建立起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为辅及补充的个人收入税调控体系。增加税率层次,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并区别不同地区、行业的起征点。加强对资本所得的个人收入税征收,使不同要素的收入税赋关系协调,防止整个社会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
(执笔:赵鑫洋 赵博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