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明摘自中国人权双周刊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关于“禁止被精神病”是该草案修改最热议之处。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呼吁已经进行了26年,迟迟没有进展,近两年媒体报导各类被“精神病事件”促进了精神卫生立法,邱润武、徐武案成为“被精神病”代表事件。
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已经由《精神卫生法(草案)》所明确,草案不但规定了对非自愿治疗收治的更加专业和严谨的程序模式(其中有很多不足之处还待修定),还规定要对“被精神病”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足以表明,“被精神病”现象为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与立法机关对此已经形成共识。当人们雀跃精神卫生立法的一大进步时,当人们在憧憬不会再有被精神病现象时,抚州市访民邱润武被警察绑架至精神病院。
抚州政府如此敢冒天下之大不讳,并没有超出社会对中国地方政府做事风格的评估,但还是惊呼抚州政府无耻至极!人权和法治根本不在抚州政府考虑的范围之内,这种政府已经失去了民心,再无耻也不过如此矣。法律虚无主义势必造成权力至上,人治社会却又充斥着法制的思想,混乱不堪。
邱润武第三次“被精神病”
邱润武是抚州人,曾经因为其女朋友工作上的事情、本人被判盗窃罪、申请护照等事,多次与政府官员争论自己的权益,也多次上访。之前,他曾被鉴定为精神病,两次被政府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
邱润武是5•26抚州爆炸案当事人钱明奇的朋友,钱明奇爆炸案后,他多次接受国外记者的采访,被抚州市政府列为了重点维稳对象。6月24日邱润武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有关钱明奇爆炸案案情,当日便被当地警察送到抚州市第三医院——当地唯一专科精神病院,至今没有回家,家人也没有收到精神病院强制收治邱润武的任何形式的通知。若没有媒体的报导,邱润武被精神病事件将永远不会被社会所知晓。
2011年7月15日《南方周末》发表了《江西抚州爆炸案知情者被送进精神病院》的报导,邱润武被精神病事件才被社会所知晓。在《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后,仍旧发生“被精神病”事件,不得不令人深思:是什么强大的力量支撑着“被精神病”违法行为,而且是如此地肆无忌惮?!
“被精神病”:法律的虚无、权力的膨胀
今年4月份,武汉市民徐武“飞跃精神病院”的事件,使媒体炮轰“被精神病”达到了最高点,武汉市政府受到的压力前所未有,但当地司法系统仍旧顽固坚持“维稳”的态度,并将徐武的律师视为敌对势力“别有用心”,完全没考虑对徐武事件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徐武再次被关到精神病院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武汉当局原已在内部决定释放徐武,但考虑到“维稳”的需要,又继续在精神病院关押了徐武3个月,直到“七一”庆典结束,才放徐武出来。
徐武“被精神病”是政治的需要、维稳的需要,或者说是某些官员“政绩”的需要。按照《精神卫生法(草案)》,“被精神病”属违法行为,对事件责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有了官员们的需要,有了“维稳”这块牌子,政府的所有行为都是正当的,因此徐武等“被精神病”者无处申冤。法律由政府权力操纵,冤者只能更加痛不欲生。
《精神卫生法》不能解决“被精神病”
邱润武事件,没有让国人感到惊奇,而是绝望,地方政府如此地执迷不悟,中国人争取人权如此艰难,血淋淋的事实唤醒了公众的关注,却没有唤来政府的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
中国是世界上法律最多的国家,因此有官员高呼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可中国到底是怎样的司法体系?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政府做的都“维稳”,也就是维护政权的稳定,为之不惜违法,而政府不守法,何谈法治? 人治无司法。
精神卫生立法呼吁了26年,草案总算公布了,给社会带来了一点的希望;但这希望太渺茫,因为国家人治,立法司法都是供摆设的奢侈品。据说,精神卫生立法的研究与制定花费了数千万,可当政者不遵守,立法又有何益?
将人“被精神病”是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强制将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无法律上的依据。“被精神病”已成为当局对付访民及异议人士的工具,这不仅侵犯当事者的人权,也占用了国家大量精神卫生资源,损害了真正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就医的权益。
而且精神病药物有很大的副作用,导致减损体能,记忆力下降,严重损害人的健康,尤其是给正常人服用,会使其变成真正的精神病人。从法律上来说,公安机关利用职权违法将人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依据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医院方面,即使是受令于公安机关,也属于共同犯罪,乃至合谋犯罪,双方对“被精神病”造成了有共同预谋、计划的伤害,他们负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