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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2月4日,本网获悉:江苏省张家港市李秀萍老太太诉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2月14日下午2点正在该院233号法庭公开进行调查。
年近七旬的李秀萍老太太,只有小学文化,因房屋遭遇强拆多年未解决,多次上访。
张家港市公安局于2018年3月7日作出张公(后塍)行罚决[2018]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信访人李秀萍曾于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至北京上访被劝阻,仍于2018年2月至3月全国“两会”期间前往北京,并煽动、组织、串联陆宝兰、孙官娣、谢桂林等多名信访人共同前往北京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秀萍行政拘留十日。
李秀萍老太太不服,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8)苏0583行初207号行政判决:驳回李秀萍的诉讼请求。
李秀萍老太太不服,提起了上诉。李老太太认为,该行政处罚书认定“信访人李秀萍曾于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至北京上访被劝阻,仍于2018年2月至3月全国‘两会’期间前往北京,并煽动、组织、串联陆宝兰、孙官娣、谢桂林等多名信访人共同前往北京上访”与事实不符。
该处罚决定书所谓李秀萍“仍于2018年2月至3月全国‘两会’期间前往北京,并煽动、组织、串联陆宝兰、孙官娣、谢桂林等多名信访人共同前往北京上访”。可谓颠倒黑白。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予以鼓励。公安机关使用“煽动、组织、串联”等词汇,有抹黑访民之嫌疑,实属不当。况且,李老太太只有小学文化,且年岁已高,既无能力、也无精力“煽动、组织、串联”他人上访。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李老太于2018年3月5日在北京旅店夜里,系截访人员抢走手机,并强行押解到派出所的事实只字未提,掩盖了非法控制了李老太的人身自由权和通信权的事实。故应当确定,该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不合法。
关于李秀萍老太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问题。原审仅凭证人茅志剑(截访人员)等陈述,有关“在与多名上访人沟通中得知,这次是李秀萍带头组织的,特意趁全国两会这个重要节点,鼓动谢桂林、陆宝兰、丁永兰等上访人员集体至北京上访”等内容,便认定李秀萍老太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李老太认为,即使李老太特意趁全国两会这个重要节点,煽动、组织、串联他人到北京上访也不违法。况且,谢桂林、陆宝兰、丁永兰等上访人员承认有各自有各自的冤情,都有强烈的上访愿望,而不是受李秀萍鼓动才上访的。众所周知,上访系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为法律所鼓励,并不属于寻衅滋事。原审将此定为寻衅滋事,可谓是非不分,黑白颠倒。
另外,李秀萍老太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它寻衅滋事行为”。由此可见,适用处罚的条件是:“其它寻衅滋事行为”。但这里的“其他”,并非包罗万象。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其他”作出司法解释。原审只有审判权,没有司法解释权,不得随意将“煽动、组织、串联”作为“其他寻衅滋事”。况且,上访系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为法律所鼓励,但原审先用“煽动、组织、串联”等词汇对上访人员予以抹黑,再越权解释为“其他寻衅滋事”,何等荒唐!
李秀萍老太希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错误,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访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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