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劳工集体维权行动观察: 揭露湖南湘潭市经信委工会副主席刘文平教科书级骗局

2019年02月04日 综合新闻 ⁄ 共 622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婉秋转自博讯网

本人于2010年开始与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会副主席刘文平(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时任组织人事科科长)相识,于2011年5月同居生活,2012年7至9月,本人出资7万为她装修新房子,同居的一年半时间,本人为刘文平母子和家人购物,礼金、新房子装修及家具费用等费用18万余元,原来十多万元存款用光后,为筹措装修款还向妹妹借款3万元。没想到装修完没多久,2013年2月8日(春节前一天),刘文平趁本人睡着了,偷偷取走本人裤子上挂的门钥匙,将我扫地出门。

虽然刘文平和家人、单位领导在不同的场合至少有六、七次口头表示过要全部退还本人的钱财,但实际上一分不付也不协商,在她单位领导的劝导下,于2013年9月20日与刘文平唯一一次见面协商时,因刘文平耍赖,以我是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还钱,称要钱就去法院起诉,她接我的镖。

我于2014年7月起,先后通过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湘潭中院二审和再审四次开庭,从一审完全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刘文平不要还一分钱。湘潭中院二审判决刘文平还我五万元钱并承担部分起诉费,但刘文平拒不执行,岳塘区法院一直拖着不采取强制执行,湘潭中院再审时,不审理我的诉讼请求,只审理刘文平的请求,再次判决刘文平不要还一分钱。湘潭市检察院拖了近两年后,居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一、关于刘文平向组织承认我只给过的五万元的认定:

到二审时,以刘文平所在单位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的公文上所述,刘文平亲口向组织承认的拿了我五万元钱,刘文平多次要求归还,而我不同意,刘文平居然称是因为在网络恶意攻击她,市经信委从中调解时,她考虑到我生活困难同意给予我金钱;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湘潭市纪委出具《关于XXX多次在网络发帖反映经信委刘文平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该说明记载了:按照组织程序,经信委纪委多次找刘文平本人谈话。经了解:刘与我确曾存在恋爱关系,但据刘反映,她从未伸手向我要过钱,两人交往期间,刘有时请谢帮忙在网上购买的机票及其他商品,都在见面时以现金方式付清。两人的主要经济往来,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谢分两次给刘作为生活费用的5万元(一次2万,一次3万)。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是上诉人确实曾向被上诉人无偿支付了该款的基本事实,由于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上诉人之所以向被上诉人赠与数额较大的款项,应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或为其期望.现双方当事人已终止恋爱关系,被上诉人占有该款已无合法依据,故应当向上诉人返还该款。判决刘文平归还这五万元。二审判决后,虽然岳塘法院多次督促,刘文平依然不执行一分钱,刘文平以不能证明我赠送她的钱财是以结婚为目的或期望,是没有前题条件,不可撤消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支持她的所有诉求,推翻二审判决,判决刘文平不用还一分钱。

纵观几年来,刘文平案发生的一系列怪事,不得不怀疑,这是有组织支持的婚骗,有个多部门领导的撑腰,法院完全不顾事实,所谓的审判只是为了求证她婚骗行为的合法性。

二、关于我为刘文平及其儿子刘俊琦网上购物开支46166.58元的事实认定:

虽然我我向法庭提交了仅用支付宝在淘宝购物详单资料就包括(1)、购物清单;(2)、每一件订单的详单(包括收货人是她本人,地址,电话,快递公司名,快递单号等信息),(3)、支付宝充值清单,(4)、支付宝交易电子汇单八本共197张,(5)、刘文平母子邮件一本共25页,(6)、手机淘宝订单截图两本共31页等总计数万字,厚达数百页,相互印证,我还用手机上网,向法官现场展示了手机淘宝上查到的订单与证据是一致的,证明与刘文平共同生活期间,我为她及其儿子网上购物开支46166.58元的事实。面对这些铁证,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呢?

一审时,刘文平找平丁姣辉做假证,说虽然是寄给刘文平的,但看到我把全部的东西都拿回家了,这个孤证显然很幼稚可笑,法院没有支持。但判决称系我从网上下载打印,无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法院不予认定。

二审时也支持一审判决,由于淘宝网和支付宝公司官方的支持,全国有很多类似的案件都是认可支付宝的交易证据的,再审时不能再睁眼说瞎话,但是判决称:虽提供证据证实为刘文平及儿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财物(46166.58元超过我一年半的工资了,居然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掩盖!),恋爱期间双方(包含双方亲属)互赠财物,也是情理之中。

三、关于2013年9月20日与刘文平唯一一次见面协商时的现场录音,录音里刘文平一直出尔反尔,一方面表示包括礼金全部要还我,承认房屋装修时,我给过她装修费现金6万元(实际上还有一万多元家具是我网购的),另一方面又坚持不协商,开口闭口说她是倒嫖了,还有人要包养她,无理取闹。现场有她的同学等四个人,我的录音交给法庭后,在法庭上播放过,虽然刘文平的律师和刘文平单位两位领导都承认这是刘文平说的话,但称没有经过她的允许,不能认定。但刘文平不能提供任何反证,也不能说明当天说了些什么。这个关键证据一直没有得到法庭认定。

四、刘文平对是否归还我的财物后结束同居关系的立场上一变再变,说法飘浮不定,企图侵占我的财产目的很明确。

1.最初是2012年下半年,她心情不好就说要分手,有两次还当着我的面给她同学打电话说要向她借钱,把钱还给我就分手。
2.2013年3月10日和后面几天,她多次说要我给她银行帐号,她把钱退给我就分手,我当时还想挽留,没有给她帐号,她又提出限期一个月,过期不退。
3.2013年9月20日,在协商录音里,她至少有四次说了要退钱的话:
第一处:“算啦,要给好多钱给你,你算要给好多钱,咯可以了吧,听你算啦,我讲我承认我错解嗒了,我就算我咯两年倒嫖了,可以嗒不!”,
第二处:“你咯泛,你看要好多钱就是的。”,
第三处:“你讲要好多钱吧。”
第四处:我嫂子说:“(我认为)以前的人情都不讲了。”刘文平回答说:“不呢,(包括人情)全算。我告诉你咯,全算,随你怎么算法,合情合理的,我刘文平承认为错误买单。”
4.2013年9月20日的协商录音光盘送到她单位领导后,她全权委托的两位领导,也认可录音里所说的六万元装修款现金,曾主任和周书记是以录音里她亲口说到的六万元现金退还,其他的钱要我算了。
5.2014年5月5日,中共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给湘潭市纪委的《关于XXX多次在网络发帖反映经信委刘文平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说:XXX两次给刘文平生活费5万(一次2万,一次3万),刘文平主动要退还这笔钱,但XXX不接受。
6.2014年8月14日,我哥哥前往岳塘区建设路法庭,把早一天的一审代理词送到审判长金飞手里时,金飞当着几个同事的面,与我哥哥说:昨天,刘文平的姐姐(刘兴无)在开庭后,找过他,要求法庭找我哥哥做我的工作,要刘文平退了钱算了。此前,刘兴无及刘文平的弟媳周永红多次在电话中和我说,她们做过刘文平的工作,要她退钱算了,她口头上也答应退钱。
因此,至少在2014年8月前,刘文平和全权委托的单位两个领导,以及她的两个家人都是清楚表述了,她应该退我的钱,此后,她的态度发生变化只能说她是口是心非,企图侵占我的财产。
四、2013年9月20日双方协商时,录音里有一段话:
刘文平说:“你讲要好多钱吧。”我回答:“你讲个什么原则算吧。”刘文平又说:“我讲什么原则,又不是我提出要钱。是你提出要钱,现在。”我嫂子接着说:“(我认为)以前的人情都不讲了。”刘文平回答:“不呢,(包括人情)全算。我告诉你咯,全算,随你怎么算法,合情合理的,我刘文平承认为错误买单。”我说:“我付好多钱给你,你付好多钱给我就是的吧。”刘文平接着说:“我不要算,我心里很清楚。”我说:“你清楚就讲是的了。”刘文平又说:“我要讲什么啊,现在是你提出来啊。当嗒嫂子的面,我是撮嗒你好不,我是要你咯个人,我要是咯个的话,别人早就要提出包养我呢。”
以上录音可听出:刘文平问了我要她退多少钱,还承诺了包括人情在内全部算给我,并且认为人情在内都算给我是合情合理的,既然她同意退钱,就应该两个人当面核对交往期间的财物往来,确定她应该还哪些钱,但她又以“我不要算,我心里很清楚。”为由拒绝算账,致使协商无法进行下去。实际上那些同意退钱的漂亮话根本就不是她内心的真实想法,这一段话充分表明:刘文平虚伪无耻、诡计多端。
7.刘文平在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湖湘西路1号尚玲珑小区B栋3单元070304号商品房实际是我们同居后,2011年6月,以公积金货款购买,当时价格是3000元一平,她找单位领导给开发商打招呼后,以2700元一平方米购买,单价优惠了300元。当时,销售很火,只有七楼和13楼的两套房子可选,她拿给法院作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称用公积金贷款于2010年7月26日购买。明显涉嫌伪造,该楼盘是2010年7月才开盘的,选择范围大。刘文平在再审时回答主审法官问:何时装修的?她为了证明在认识我之前购房,回答:08年买的房子,2009年就住进去了。2009年时那里还是一个工地,没有开盘,怎么住人?实际上,我的支付宝购物清单里有很多装修材料,家具等可以证明是2012年夏天装修的事实。另外,只要查询她的公积金帐号还贷款起始日期就清楚了,签订电子合同后,开发商必定会马上办贷款手续。

五、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严重包庇纵容刘文平。

2014年5月5日,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湘潭市纪委出具《关于XXX多次在网络发帖反映经信委刘文平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把刘文平伪装成了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形象,颠倒黑白,故意中伤我,事实上,2013年9月起,湘潭市经信委党委主要领导:副主任曾玲芝、纪委书记周赞屹、工会主席万志敏等三人多次参与调解,刘文平多次声称全权委托单位领导与我交涉,她不再理会我,经信委多位领导都听了2013年9月20日与刘文平协商的录音,承认我为刘文平付出了大量的金钱,并且要我接受刘文平在录音中承认的六万元,要我放弃给她的其他的财物。还说男女谈爱肯定是男方要多付出,现在这都是正常的,男人就要大度些,云云,甚至有两位女领导还以自已离婚时的情况来劝导我。由于有单位党委的撑腰,刘文平有恃无恐。

六、岳塘公安就是婚骗副主席的保护伞。

我曾经拿到协商的录音光盘和材料向岳塘区宝塔路派出所报案,他们不立案,不记录。因为告状无门,我只好举报刘文平于2011年6月25日赴深圳陪儿子刘俊琦过生日,接受广东惠州大亚湾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副局长陈电波在深圳东部华侨城的茵特拉根酒店5015号豪华独立别墅昂贵的公款接待,浪费公款数千元的事实,刘文平等违法人员才想办法,要经信委党委出具假材料,昧着良心向岳塘区公安报案,说没用我一分钱,公安为虎作伥,岳塘公安不仅在笔录上不写警察姓名,不出示警官证,事后重新打印一份笔录,添油加醋迫害我,行政拘留我七天。

拘留期间,拘留所长多次找我谈话,要我不要再涉及其他领导的违规违法问题(主要是陈电波的事),特别是在我申请行政复议时,他们明明超过法定时间没有作出决议,当他们意识到问题时,几个警察进来,逼我签收临时打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5年,宝塔派出所为了协助刘文平侵吞我的财产,封我的口,打电话要我去协商调查,但我再次抽出时间到六七十公里外的派出所,他们居然说没有空,要我回去,今年宝塔派出所杨姓副所长和龙姓警察又专门到我单位找领导告状,在写笔录时,故意将刘文平申请再审写为上诉(二审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了,刘文平270多天抗拒执行已经涉嫌违法,申请再审写为上诉,就是掩盖她的违法事实),并增加大段我没有说的话,被我识破后,他们马上撕碎笔录,说是他们不熟悉民事法律,但你增加几百字我没说的话,你不是故意又是什么呢?

七、刘文平涉嫌多项刑事责任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1.刘文平与本人相互指责对方诈骗,涉及金额都是十多万元,达到《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都公开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烈呼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涉嫌诈骗罪犯绳之以法。中共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于2014年5月5日给湘潭市纪委和岳塘区公安局宝塔派出所的《关于谢某多次在网络发帖反映经信委刘文平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称:按照组织程序,经信委纪委多次找刘文平本人谈话。经了解:刘与他确曾存在恋爱关系,但据刘反映,她从未伸手向他要过钱,两人交往期间,刘有时请他帮忙在网上购买的机票及其他商品,都在见面时以现金方式付清。两人的主要经济往来,是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他分两次给刘作为生活费用的5万元(一次2万,一次3万)。两人分手后,刘主动提出要退还这笔钱,但他不接受,以女方提出分手为由,索要分手费十多万元。刘认为这是敲诈行为,遂断然拒绝。断章取义,扭曲事实散布各种攻击刘本人、经信委机关领导的言论,给个人及单位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刘文平表明自己在感情上、经济上对他没有亏欠,其本人向组织提交了《恳请组织调查真相,还我清白》的报告,愿意对自己所述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文平向宝塔派出所报案称:是对方说是她提出要分手的,所以就提出要赔偿十几万元分手费,“我没有用过他的钱,为什么要赔偿呢?所以我就不同意。”,刘文平和湘潭市经信委称我“断章取义、扭曲事实,散布各种虚假的言论”,按我国法律:诈骗罪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湘潭多部门配合婚骗工会副主席骗光男方全部财产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文平与我都到岳塘区公安局宝塔派出所报诈骗案,公安不予理睬,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2、刘文平长期拒不依法履行判决的义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岳塘区人民法院涉嫌包庇。从2014年5月1日,终审判决送到刘文平手里,到2016年2月1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期间长达276天,在此期间,我16次到岳塘法院催促执行,但刘文平拒不依法履行判决的义务,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我向岳塘区法院写过报告,请求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报她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执行局法官说领导不同意,认为刘文平是领导干部,如果有损政府形象。岳塘区法院的法官下达执行裁定书前,她还转移银行存款,致使法院仅冻结了她存款二万多元。由于二审判决后,虽然中纪委、湖南省委、湖南省纪委、湘潭市纪委等部门都明确表示刘文平在终审判决后拒不履行判决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并进行谴责,刘文平长期侵占我的财产,致使我负债累累,严重损害了我的财产权。

3、刘文平为了侵占我的财产,找个做假证,已经涉嫌民事伪证罪。刘文平的“证人丁姣辉的证言(已出庭),拟证明原、被告交往期间,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垫付的网购费用,网购的东西收件人虽然是被告,实际是原告取走”,超出一般人的想像,完全荒唐透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这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实际上刘文平和丁姣辉已经涉嫌民事伪证罪。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