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报复陷害观察:南通陶波揭司法黑幕遭“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移送检察院

2019年01月29日 综合新闻 ⁄ 共 157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高允转自博讯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月23日,本网获悉:江苏南通诉讼当事人陶波,因揭露南通市开发区行政庭法官管丽君,在未经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并表决情况下,私自制作司法文书的违法行为,同时拒绝院长王平私了要求,被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一案,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到开发区检察院,等待审查批捕。

据陶波的父母亲说,他们是昨天(元月22日)接到陶波的辩护律师电话,才知道开发区公安分局在刑拘最后一天期限时,将该起荒唐的报复案件移送检察院的。今天上午,陶波的父母亲赶到开发区检察院,询问元月9日向该院提交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处理情况,并又提交了“不批捕陶波请求书”一份,请求负有司法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做到秉公执法,制止冤假错案的铸成。

本案的起因是:2018年11月23日,陶波收到由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陶波诉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2018)苏0691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陶波根据中国庭审直播网及裁定书记载的制作时间发现,该案的两位人民陪审员存在未参加合议庭合议,及发表意见与表决的情形,也就是该案的审判长管丽君已经涉嫌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陶波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找到该案的人民陪审员于佳,礼貌地向其了解其是否参与了案件的合议与表决,于佳明确表示未参加该案的合议。陶波又找到该案的另一位人民陪审员李辉,李辉同样明确表示未参加该案的合议、表决。至此,由审判长管丽君、人民陪审员于佳、李辉等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并没有(2018)苏0691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称的经过了合议审理,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规定,应当按照《法官法》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管丽君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平,在得知人民陪审员李辉承认了其未参加合议庭合议的情况后,带人赶到开发区公安分局小海派出所,先是提出协调解决(私了)要求,试图包庇管丽君的违法行为,遭陶波拒绝后,即滥用职权对陶波先行司法拘留、罚款,然后再到处网罗所谓的证据,用以加害陶波。在陶波司法拘留期满后,又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对陶波刑事拘留。同时,还通过召开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以一些经过编辑整理的似是而非的虚假事实,对陶波进行造谣中伤和媒体审判。

因揭露司法黑幕的陶波被刑事拘留后,陶波的父母亲不仅向开发区检察院提交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还就开发区法院院长包庇法官管丽君、及滥用职权对陶波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依法向具有罢免权的南通市与开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追究管丽君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罪,并启动罢免院长王平”的申请,同时也向南通市政法委、监察委提交了这些申请,并附有陶波向两位人民陪审员询问情况时的现场录像。

今天开发区检察院没有让陶波的父母亲见批捕科的承办人,而是由窗口接待人员接待了两位老人,说立案监督申请书有两个月期限。立案监督申请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进行监督,而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规定的期限是一个月,如果对立案监督的期限是两个月,那法律显然自相矛盾!现开发区公安分局已将案件移送批捕,开发区检察院是在7日内作出批捕?还是等两个月期限审查立案监督申请?最后,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收下了陶波父母亲提交的“不批捕陶波请求书”,让陶波父母亲回家等消息。

事实上,陶波作为当事人向人民陪审员询问案情,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行为,本案中真正涉嫌违法犯罪的,恰恰是开发区法院的法官与法院院长,而且该违法犯罪性质远比最高法院案件被“盗”案更恶劣!本网将对该案持续关注。

陶波父母亲电话:18912295551。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