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环转自博讯网
报告指出,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和残疾人意愿低。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表示男性偏好,或者增加限制女性、残疾人的就业条件。
2016年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妇联开展了关于女性就业权的调查研究。受生育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影响,24.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求职中感到招聘单位不愿意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
此外,救济渠道不顺畅。妇联调查数据显示,在职场遭遇性别歧视时,受调查女性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占2.4%。由于招录环节的受歧视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受歧视问题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报告还指出,部分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公平法律责任不积极、不主动。有的对年龄和学历的要 求远超岗位实际需要。
除了上述长期存在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问题,我国《就业促进法》实施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苗头性、趋势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