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明摘自新浪网
爲了摘掉精神分裂症的“帽子”,萬友生奔走10年,終於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12月7日晚,萬友生被他人強制送入江西省精神病院。第二天,在其母親等人的強烈要求下離開醫院。醫院在出院小結中診斷萬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而萬友生自認無病。與醫院多次交涉無果後,萬友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
案件歷經一審、重審、二審後,南昌中院認定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收治萬友生住院時不符合規範,但未提及對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是否合規。萬友生不服判決提出申訴。2018年8月2日,江西高院提審後作出判決:在未對萬友生進行必要的檢查亦未進行任何治療的情況下,江西省精神病院出院小結中診斷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明顯缺乏依據,不符合診療規範”,判決該院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000元,並向其作出書面道歉。
11月5日,江西省精神病院醫務科負責人周圍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出院小結中“精神分裂症”的診斷只是醫生從學術方面作出的初步判斷,並不是對該疾病的確診,醫院仍認爲該診療過程並無過錯。但醫院還是會尊重法院判決,積極履行判決。
爲了摘掉精神分裂的帽子,萬友生奔走了十年。本文圖均爲澎湃新聞記者王選輝圖
精神病院裏的17小時
10月31日一早,54歲的萬友生拿着錦旗、帶着8個人的街道中年女子表演隊,敲鑼打鼓來到江西高院門口。或因爲聲響過大,這個行爲很快被門衛制止。
“我心情激動啊,要感謝法院的判決,了卻了我過去十年的一個心結。”萬友生說。
時間回到2008年12月。當時的萬友生是個蛋糕店的老闆,在南昌市青山湖區一家菜市場旁開了一家店,已經營十幾年。萬友生1985年與妻子結婚,育有兩女一兒,“每天早出晚歸,經常加班熬夜,收入基本滿足家庭開銷。”
2008年12月7日晚,萬友生被他人強制送往江西省精神病院。究竟是誰將其送往精神病院,至今雙方仍各執一詞。
萬友生稱,當天晚上11時左右,他和往常一樣關店鋪下班,在回租住屋路上,突然被4個自稱警察的男子攔下,並帶到了一輛麪包車上,要求其去公安局配合調查。車行駛在路上,他發現行駛路徑並不是前往公安分局,要求下車。車上男子則稱,“很快就到了。”
萬友生稱,幾分鐘後停車,下車一看,到了江西省精神病院,“4個自稱警察的男子原來是醫院保安。”
江西省精神病院醫務科負責人周圍對澎湃新聞說,萬友生確實於2008年12月7日晚被送往醫院,但並不存在所謂醫院工作人員強制送醫的情況。
“當天是萬友生的妻子、兒子、女兒一同將其送到醫院,並向醫院介紹其有半年的精神病史。”周圍表示。萬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的《住院病歷》顯示,萬友生系“家人擔心病情加重,強行送入我院”。
《住院病歷》顯示,萬友生妻子(現已離婚)鄧春花(化名)向醫院提供了萬友生病史情況。病史記載:萬從2008年8月份開始精神異常,懷疑妻子有外遇,不聽妻子解釋,最近病情漸漸加重。有次還故意把錄音機放在家中桌子下,監聽妻子的言行,認爲妻子和隔壁鄰居通姦,並稱岳母、舅子包庇妻子,稱要一起殺了他。發病以來,睡眠差,飲食尚可。
萬友生不認可上述說法,至今仍堅稱是前妻出於報復目的,聯合江西省精神病院相關領導和醫生,將其強行送至精神病院進行所謂“治療”。當晚他被用精神病專用帆布綁在病牀上,直到第二天早上才鬆開。
但萬友生上述猜測並無直接證據可佐證,其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未獲得立案。
之後的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在萬友生母親等人的反對下,萬友生從江西省精神病院離開,在精神病院待了共計17小時。
2018年5月,江西省精神病院給萬友生提供“僅供報銷”的精神分裂疾病證明。
出院小結的“精神分裂”
2008年12月12日,也就是萬友生離開醫院5天后,江西省精神病院開具了《出院小結》,“出院診斷”中稱,萬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
爲何住院17小時,《出院小結》卻登記住院5天?精神分裂症有嚴格的診斷標準,需要出現幻覺、幻聽、行爲異常或無組織性等行爲數月之後纔可得出結論,爲何只在醫院待了17小時沒有實施診療措施就可以做出如此診斷?萬友生質疑道。
同時他還發現,被強制住院時自己並未在《住院知情同意書》籤同意,取而代之的是未滿16歲的兒子萬鵬(化名)簽字。但《住院知情同意書》規定,需成年家屬簽字纔有效。
根據上述種種情況,萬友生懷疑是精神病院僞造病歷,故意將其認定爲“精神分裂”。
萬友生說,不知爲何,這份《出院小結》“精神分裂”的結論很快在他蛋糕店所在菜市場傳播開來。他的蛋糕店也很快沒了生意,“誰願意來買一個精神病做的蛋糕?”
之後的日子,“精神分裂”成了他身上摘不下來的標籤。萬友生說,蛋糕店倒閉後,他四處打工。有一次當保安,也不知道保安隊長從哪裏獲知的消息,半個月後將他開除,理由是“你有病不合適幹這個”。
周圍表示,萬友生《住院知情同意書》中未滿16歲兒子的簽名,確實不符合規範。“當時醫生沒有去核對身份證,這一點我們承認是我們疏忽。”
對於住院17小時,《出院小結》卻登記5天的問題,周圍說,因出院當天沒有家屬願意辦出院手續所致。2008年12月8日,萬友生母親等人強烈要求其出院,但萬友生妻子認爲其不應當出院,雙方還起了爭執。爲此,精神病院還向公安機關報警。在民警的調解下,萬友生順利出院,但雙方都不願意去辦出院手續,所以醫生就在《出院小結》中填寫爲“12月8日家屬來院辦理請假”。4天后,萬友生女兒來醫院辦理出院手續,所以出院時間寫成12月12日。
對於“17小時就診斷出精神分裂”的質疑,周圍說,出院小結中的“診斷”只是醫生根據患者家屬提供的病史,結合患者當時的情況,憑自身的醫學知識作出的初步診斷,並不是對“精神分裂”疾病的確診,確診需以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爲準。
江西省精神病院。
奔走10年告贏精神病院
認爲“精神分裂”診斷給其生活帶來諸多不便,萬友生多次找到江西省精神病院,要求更改《住院小結》的診斷結論。“這個不可能改的,如果真的改了,那我們才真是僞造病歷。”周圍說。
多次溝通無果,萬友生向衛計委等相關部門提出控告,同時在2010年10月一紙訴狀將江西省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其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同時公開道歉,並要求對其副院長(原醫務科科長)周某進行紀律處分。
2012年2月27日,南昌市西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該案糾紛屬於醫療糾紛範疇,被告作爲專業的醫療機構,應當爲原告提供嚴謹、周密、規範的診療服務。2008年12月7日,被告將原告強行收入住院,應當盡到醫療風險、醫療方案等告知義務後並取得原告或原告近親屬同意的前提下,對原告進行住院治療。
法院認爲,被告在明知原告有其他成年家屬的情況下,未取得原告的同意,還要求原告的未成年人家屬在住院知情書上簽字同意住,並將原告收治人院治療,在收治入院治療的程序上存在一定過錯,給原告造成了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賠償22000元給原告萬友生。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此後案件歷經發回重審、重審一審、二審,2013年10月18日,南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定江西省精神病院讓其未成年親屬在《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不符合醫療規範,且造成了萬友生長達17小時的住院治療,給萬友生的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過錯,判決江西省精神病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並出具道歉函向萬友生賠禮道歉。
由於南昌中院判決中未提及“精神分裂”的診斷是否合法合規,萬友生不服判決,向江西省高院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12日,江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決定提審此案。2018年8月2日該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江西高院認爲,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保障萬友生知情權、選擇權方面存在過錯。萬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時,而精神病院在萬友生的病歷中載明住院5天,且在未對萬友生進行必要的檢查亦未進行任何治療的情況下,在《出院小結》中診斷萬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診斷結論明顯缺乏依據,不符合診療規範。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過錯,給萬友生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南昌中原判決只認定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收治萬友生住院過程中存在的過錯,沒有認定該院作出診斷結論存在的過錯,應予糾正,賠償萬友生的精神撫慰金酌情予以提高。據上述意見,江西高院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000元。
萬友生表示很感謝江西高院做出的判決,同時稱,接下來還將對相關人員提出刑事控告。
醫院迴應:積極履行判決,家屬意見不統一時收治將更加謹慎
令人回味的是,2018年5月29日,萬友生依據自己十年前的住院經歷,從江西省精神病院開出一張《疾病證明》。其上“診斷”一欄寫着“精神分裂症(僅供報銷)”。再審時,萬友生向法院提交,以證明江西省精神病院可輕易認定其爲精神分裂症。
周圍表示,隨着社會的發展,《疾病證明》不僅是一個疾病證明,還是不少患者低保、社保、報銷等程序需要的依據,萬友生這份證明書實際上是爲了方便患者報銷時提供的便利,並不是正規的疾病證明,不是所謂的確診或者侵害萬友生的權益。
“精神病檢查和其他檢查不同,沒有儀器檢查,或者拍片之類,更多時候只能靠經驗判斷。在萬友生的這個案例中,主治醫生根據患者家屬提供的病史,結合患者當時的情況,憑自身的醫學知識作出的初步診斷,並不是對‘精神分裂’疾病的確診,從學術範疇而言並無問題,醫院經過調查也認爲診療過程不存在過錯。”周圍說。
公開報道顯示,精神病人的就醫權問題越來越多引起社會的關注。時任衛生部部長陳竺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精神衛生法草案說明時表示,精神疾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中國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爲輿論熱點。
《精神衛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對於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周圍表示,通過萬友生案的訴訟,江西省精神病院也進行了總結和反思,未來對病患家屬意見不統一時的收治會更加謹慎,防止“被精神病”的情況發生,“需要住院滿一個月,或者門診連續看病一年以上,二者滿足其一的情況,醫生纔可以經過診斷開出疾病證明,才能夠證明你是否有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