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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络活动观察:人权高专在欧安组织常设理事会上关于言论自由问题的发言

2018年12月15日 综合新闻 ⁄ 共 426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姜湘辰转自联合国新闻

2014年7月3日

各位阁下,
尊敬的各位与会者,
女士们,先生们,

感谢给我这个探讨该议题的机会。这个议题是每个民主社会的基石。见解和言论自由权与寻求、获取和传播信息权相互交叠。这些都是使能权利——它们使个人有能力争取享有一切其他的正当权利,包括公平审判、自由选举和体面的生活条件等权利。相反地,这些自由的障碍危及其他所有权利,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发展权。

见解、言论和信息自由为《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权利。此外,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通过的《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 》明确表明每个人都有权知晓、寻求、获取、收到并持有关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息,包括获取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国内立法、司法或行政体系中如何落实的相关信息。

此外,每个人都有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传播见解、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我今天想探讨一下我们在确保言论自由方面所面对的部分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基本自由;与互联网相关的问题;以及宣传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这一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问题。这是一个尤具争议性的话题。就此,我的办事处近期协助制定了多个实践原则。

保护民主空间:媒体和人权维护者

民主在本质上是人人参与影响其生活决策的制定过程。坚实且可持续的治理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包容性决策进程,并以法治、透明性和公共机构问责制为基础。倘若无法合理获得信息和表达见解的权利,这些目标就无法达成。以打击腐败为例,它需要通过相关程序以允许公众成员获取关于政府部门的组织、职能及决策过程的信息。

在世界每个角落,包括那些存在已久的民主国家,都面对着与言论自由相关的复杂挑战。在过去10年中,我们看到了世界各地的人们为改变奔走疾呼——呼吁社会正义、平等、对有权势者的问责以及尊重人权。北非、中东以及欧洲和美洲各大城市的示威活动正是极为突出的例子。部分政府非但没有参与对话以解决示威者担忧的根源,反而通过了限制公共自由的举措。他们剥夺了公共自由,限制媒体和民间社会活动,并暴力镇压和平示威。

在多个国家,政府还将反恐策略等安全政策作为限制公共自由和民间社会作用的借口。

在其他地方,宗教教义或所谓“传统”价值观的政治影响不断加剧,已导致对民事自由和媒体的限制。这也危及多元化和对话。

然而人权维护者、举报人和民间社会活动家扮演着社会、经济和公共管理的关键角色。他们将关乎包括政府在内所有人利益的重要议题呈现在人们面前。揭露体系、政策和结构缺陷的个人和团体应为其积极贡献获得奖赏——而非因危及某些固有利益受到惩罚。压制批评不只侵犯人权,还会为构建安全、正义、稳定继而形成繁荣社会的目标带来不利影响。

在履行公共事务和其他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务中,记者对民主来说也至关重要,他们可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但正是因为这一关键角色,他们的基本人权经常受到侵犯,包括绑架、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驱逐、骚扰、杀害、监视、搜查和没收、酷刑和威胁等侵害。审查制是另一极为广泛的侵害现象,明显否定了新闻自由的意义。女性记者则面对着额外风险,包括受到各种形式的性暴力等。

国家和非国家行动方都实施着这些威胁和袭击,以迫使记者沉默并妨碍信息的自由流动。

与之相似,媒体监管机构被政治操控的任命程序,以及其对媒体内容的操控权过盛都可能导致审查或自我审查。它们对公民做出知情决策,继而对民主进程做贡献的能力有着深远的影响。此外,在许多国家,针对诋毁、诽谤和污蔑的刑法都会被用以阻止关乎公共利益问题的报道,并压制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反恐立法和其他所谓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也可能过分限制至关重要的新闻自由。

我们还应注意到,在部分长久遭受严重和系统侵犯人权现象的国家,获取有关过去侵害现象的信息可能是解决历史问题的核心。它可能为记者和过渡司法进程带来重大挑战。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国际法所载的言论与信息自由的总体概念在于:国家拥有的所有信息隶属于公众。有限且有条件的例外的确存在,但只要一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践行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就必须明显具备必要性和适度性。限制的内容必须由法律通过可用的、具体的、清晰的、明确的语言进行界定,,且必须接受迅速、全面和有效的司法审查。

增大、拓宽并加深人民参与当地、国家和全球进程是朝向稳定且正义社会的前进道路。为支持有活力且独立的新闻和民间社会活动,并加强与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相关的规则和法律,我的办事处已将拓宽民主空间作为了接下来4年工作的一个关注重点。

保护民主空间:互联网

我现将转向一个相关但极为具体的媒介。新技术为记者们、活动家和机构提供了一系列拓宽民主空间的机会。但它们也带来了额外的人权挑战。互联网是人们获取和提供信息不可或缺的工具,这使国家更难对信息进行控制。

但可能并不令人惊讶的是,这也导致了试图非正当限制获取互联网信息的举动。这一现象极为令人担忧。人权理事会在其标志性的第20/8号关于互联网人权的决议中表示,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空间,言论自由和个人见解权都应以同样方式得到保护与促进。

另一挑战即自互联网信息更易取得后,部分人更容易遭到攻击。合法行使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人权维护者不断因保护国家安全或反恐等借口遭到任意拘留、酷刑和不正义的判决。

有关互联网的政策必须由用户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权利进行合理指导。必须确保所有限制手段既非任意也不过度。此外,新技术在大规模电子监视和国家及企业拦截面前极为脆弱。这威胁着个人权利且抑制着一个有活力的民间社会自由运转。在即将举行的人权理事会届会和联合国大会中,我的办事处将就国内和境外监视、拦截数字通讯和收集个人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情况进行报告。

煽动仇恨

各位阁下,

言论可煽动行动——在部分情况下还会带来极端暴力和仇恨的行为。不像有关种族灭绝、酷刑、奴役和危害人类罪的国际规范,言论自由权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允许在必要时对其进行部分限制以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亦或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义。 

此外,《公约》第20条切实要求禁止战争宣传,以及“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针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宣传。”

我曾于1998年听到过一个案件,当时我还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一名法官。这是最坏的情形:一家电台和一间报社的工作人员使用极为直白的词汇直接呼吁进行屠杀。近期,我们看到有媒体呼吁人们针对性取向对某些个人发起袭击,还有各类媒体变本加厉地批判多个宗教。一些事件已不幸地导致了不可接受的暴力反应和死亡事件——这甚至波及了联合国工作人员。正是因为该类言论与错误行径有着明确联系的事件,国际法才要求各国禁止某些煽动暴力、仇恨和歧视的言论形式。

对这种煽动仇恨行为的任何反应都必须极为小心准确,因为——我必须再次强调这一点——言论自由才是总体原则。尽管有必要打击歧视和仇恨,法律不能被当局滥用以迫使批评之声、少数群体和反对者缄默。

这里有着诸多挑战。定义问题首当其冲。不宽容乃至对他人的极度厌恶在部分情况下可能是较为合理的情感——例如我们会批评压迫弱势群体的人。所以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允许对仇恨的表达,什么时候又应该予以禁止呢?我们应如何区分仇恨言论和单纯的冒犯言论呢?显然,严重性和背景是关键因素。有多少可能产生伤害,这种威胁有多紧迫?发言者是否当权,是否领导着百万人民,亦或仅仅是一个个体?是否存在会被仇恨言论再度引燃的由来已久的暴力和迫害现象?

另一建议是在针对想法的言论和针对人类的侵害性言论之间进行清晰界定,其中前者需受到保护,后者在部分情况下需予以禁止。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已澄清“仅凭被认为有辱公众人物的言论形式不足以构成实施惩罚的理由。”继而,委员会对该问题方面的法律表示了担忧,这涉及不敬、蔑视、藐视权威、不尊重旗帜或标识、诽谤国家元首以及保护公务人员名誉等。 

一个相关的挑战继而出现:“宗教诋毁”的概念在过去十年中已成为前沿议题,在实地反复挑战着多种言论形式,称其冒犯了部分信徒或信仰体系。

人权高专办的立场十分清晰。人权法保护个人和团体,而非信仰体系。你不可能诋毁某种宗教的名誉。事实上,我们应对宗教或信仰体系、教义以及包括宗教相关方在内的机构和领导人进行审查、公开辩论乃至严厉的批评。

亵渎罪法抑制宗教或信仰自由,也抑制了健康的对话和辩论,而仍设有该类法律的国家应将其废除。与此同时,直接针对特定宗教团体成员的仇恨言论可能极具煽动性,且很有可能煽动暴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则有义务介入。

为进一步明晰此类讨论,我的办事处近期在世界各地组织了一系列共5场高级别专家研讨会,旨在审查与煽动仇恨相关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和政策,并探讨如何最好地根据言论自由对此做出回应。分别负责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宗教或信仰问题以及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问题的3位联合国特别报告员与45位来自不同文化背景及法律传统的专家一道参加了研讨会。

他们于2012年10月在拉巴特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并通过了一份全面行动计划。这项计划充分利用了现有国际法的潜力,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发布了一份指导——这包括国家、议会和司法部门、民间社会活动家、媒体和区域及国际组织。事实上,计划所载建议之一即加强多个区域和跨区域机制间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如欧洲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联盟等组织之间及与联合国的合作。

除详细建议外,拉巴特行动计划还为刑法应禁止的言论提供了一个共6部分的基准测试。这包括:发言者立场;宣传或煽动意图;内容;范围或程度;以及紧迫性。它还指出,与非法言论形式相关的刑事制裁应被当做“最终”手段,仅在具有严格依据的情况下予以实施。民事制裁和补偿也应得到考量,这包括财务或非财务损失以及更正权和回复权。

但在一个旧边界岌岌可危的社会中,单靠拉巴特行动计划无法构建坚实框架来实现一个多样且宽容的社会。

不同背景、历史和宗教的人们能否和平共处,在保存本色的同时不将他人推开?随着全球化和移徙的深化,我们所有人都会遇到更多来自其他文化的人,或遇到与我们自身观点相去甚远的人,学习充分尊重彼此信仰和选择可能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挑战。

宽容对整个社会和我们的个人关系来说都十分必要。而这不仅仅意味着对不同想法的消极忍受。

若从积极的角度来考虑,宽容是一种尊重他人的正面做法,用以理解和维护对方的信仰、做法和习俗——但不需要共同拥有。我们必须欢迎和维护他人自由发表言论并提出与自己不同意见的权利。

谢谢大家,我期待各位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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