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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精神病观察:我有四次住精神病院的经历

2018年12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97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海明摘自法律教育网

我有四次住精神病院的经历,第一次是我感觉自己有强迫症状主动要求住院,谁知医生诊断是精神分裂症。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是因为戒药反应脾气暴躁,被家人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入院后医生没有检查就强迫我吃药甚至电击并且住院二到三个月,第四次住院是因为我怀疑医院的诊断与父母发生矛盾,出于报复心理我在父母睡觉的时候开关了他们的卧室门,结果被父母送进精神病院,这次住院达四年之久。 按照精神卫生法,强制医疗应符合两个条件:一要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二要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但是第一次是我主动要求住院的(我有求医的愿望,可从某种角度证明我不是精神分裂症)我就不追究了。但后面三次住院,我符合上述2条吗? 先看第一条,我看了后面三次住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记录的一些所谓“症状”是第一次住院前后不久的强迫症状,离即使是第二次住院也有数年之久,试问,能把数年前的“症状”当作目前进行强制治疗的理由吗? 二,记录的一些所谓“症状‘象是第一次住院前后不久的强迫症状,但作了改变,已经完全变了味儿。 三,记录的一些所谓”症状“根本没有在我身上发生过。比如,第三次住院的出院记录上写我“幻觉妄想消失”,其中的“妄想”我估计是指我第一次住院前后不久的强迫症状,但“幻觉”我就不知从何而来,因为我从未发生过幻觉,我去问我第三次住院的主治医生,她说是我妈讲的,我去问我妈,她说从未对医生说我有过幻觉,我把我妈带到医院与医生对质,医生不肯与我妈对质,改口说(第三次出院记录上写的“幻觉“)是抄的以前的病历,试问,能把数年以前病历上的记录当成目前的“症状“,并以此作为强制治疗的理由吗? 从以上三点来看,能说我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医生所诊断的精神分裂症吗? 再看第二条,要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我承认第二第三次入院前脾气暴躁(这是我的戒药反应),但我最严重的情况下打了我妈的脸,踢了我爸的手,不知这算不算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而且第四次入院前,我从未有过任何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后面三次被强制医疗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被违法强制医疗,给我造成以下损害: 一,医院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对一个人作出精神分裂症的错误诊断,必然严重损害此人的自信心,比如怀疑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是否正常等等,一个缺乏自信心的人其行为能力会大大降低,我早早地从单位内退,即受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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