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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开封市观察:八旬退役军人遭遇执行难,宋会春代父向巡视组反映

2018年11月26日 综合新闻 ⁄ 共 99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金富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11月23日,宋会春到最高院驻郑州第四巡查组反映其父宋西章遭遇了执行难,讲述了禹州法院的官老爷们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作风。为此,宋西章老人连续三次到许昌中院上访投诉禹州法院立案庭和执行庭,也无济于事。
宋西章今年87岁,1947年参军当兵时才16岁,退役后到开封从事水利工作。1962年因同情右派和反对浮夸风而被赶回许昌宋庄老家。开封引黄管理处每月发30元作为宋西章的生活费,其艰难可想而知。2015年6月3日,许昌天宝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宋西章及其女儿的房屋强拆。对宋西章老人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宋西章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确认许昌天宝街道拆除宋西章、宋会春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天宝街道不服,提起上诉。开庭时,该街道委托的工作人员迟到94分钟。为此,许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按撤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宋西章父女向禹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即责令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拆除宋西章、宋会春房屋的行政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禹州法院对宋西章父女的执行申请百般刁难,既不立案,也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文书,一味推卸。或称没有执行内容;或称内部已经立案;或者干脆称此案判错了。对此,宋西章老人连续三次到许昌反映,无果。
宋西章的女儿宋会春认为,既然判决了,就应当执行。如果天宝街道还是绝不执行,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是不难执行的。至于是否对执行的立案,禹州法院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能信口开河。禹州法院认为是判错了,应当通过监督程序纠正,而不是一再信口开河。况且,此案是由许昌中院作出“按一审执行”的终审裁定才生效,故此案要通过许昌中院才能进行再审,禹州法院无权纠正所谓的错案。
天气寒冷,禹州法院的官老爷们的冷漠态度,更令人心寒。老退役军人悲苦地等待禹州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尽快令天宝街道对房屋强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天宝街道拒不执行,可以对其负责人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对此执行又何难哉?但禹州法院对退役老军人宋西章的执行申请,不知要刁难到何时?
宋会春焦急地盼望第四巡视组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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