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明摘自中国评论新闻网
據東方今報報道,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學生劉某,被學校個別教職員強制送入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134天,其間遭到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折磨,直至跑進醫院護士站打電話才得以“自救”。後經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其“不是精神病”。為此,劉某起訴母校和收治他的醫院,要求被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
何謂“被精神病”?百度百科的解釋是:通常表現為不該收治的個人被輕易送進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醫院只對支付醫療費的人負責,住院期間沒有啓動任何糾錯機制,導致受害者狀告無門。
近年,媒體披露過一些“被精神病”案例:湖北省十堰市網友彭寶泉,因拍攝了幾張群衆上訪的照片,被派出所送進當地精神病醫院。河南漯河市農民徐林東因幫助殘疾人狀告鎮政府,就被當作“精神病人”,六年半裡被捆綁48次、電擊54次……
雖說“被精神病”的原因有別,但劉某和彭徐兩位一樣,在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期間,無論作何解釋,都無法“自證清白”,更休言免受心靈與肉體的雙重摧殘。這說明一旦“被精神病”,當事人就失去了作為公民的應有尊嚴與理當享有的權利。
據報道,四年前,已經工作5年的劉某通過高考考入洛陽師範學院。已經28歲的他當時是全班49個學生中唯一的男生,因與其他同學很少交流,加之又兩次提出更換宿舍,便被學校懷疑有精神疾病,并讓劉母帶他去當地醫院“看看”。而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學校卻堅稱正常履行管理職責,醫院則稱入院時其監護人知情同意,治療規範并無過錯。只有在確定劉某屬於精神病的情況下,才有監護人同意一說。否則,劉某作為成年人,其父母無權決定他是否住院治療。
《精神衛生法》在確定住院治療自願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事實上,劉某既沒有“傷害自身”的情節,也不存在“危害他人”的行為。據此,可以推導出學校個別教職員的無端判斷,以及對劉母的誤導,特別是醫院對劉某本人所做的長期“隔離治療”,都有超越現行法律底綫的嫌疑。
盡管有待法槌落地定音,但從報道的情況來看,不能排除學校法治意識淡薄,存在隨意“甩鍋”的管理漏洞;更不能排除醫院為了“創收”,存在濫用精神疾病鑒定權與診療權的問題。
《精神衛生法》實施後,曾有專家樂觀地估計“被精神病”現象有望逐步終結。在大學生劉某“被精神病”進入公共輿論場的今天,一個需要關注的現實命題是,如何依法追究精神病收治機構褻瀆法律的行為;怎樣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確保精神病自願治療的原則,不被權力任意異化,胡亂解讀?(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肖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