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冤假错案
新华网2003年9月1日载 原题: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1978年到1985年间,全国共平反纠正了约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数以千万计的无故受株连的干部和群众得到了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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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党夺权,利用毛泽东的“左”倾错误,煽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残酷迫害,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仅国家机关干部被立案审查的就占当时国家干部人数的17.5%,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的和地方副省长以上的高级干部,被立案审查的高达75%,虽然有些干部没被立案审查,但也受到错误批判斗争。此外,在“文化大革命”前,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政治运动连续不断,也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长期以来不仅使党和人民在政治上受到压抑,而且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内外广大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平反冤假错案。但由于十年“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政治上思想上的混乱不易在短期内消除,同时由于当时担任党中央主席的华国锋推行“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严重阻碍了复查平反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邓小平针对“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提出要完整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坚持毛泽东倡导的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为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1977年12月,中央组织部在胡耀邦主持下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打开了在全国范围内的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的局面。中央和全国各地陆续为一些著名人士平了反。但涉及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复查平反,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坚决纠正了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否定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确定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方针。为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全党遵循“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原则,进行了大规模的全面细致的复查与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在三中全会上,认真讨论了“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也讨论了“文化大革命”以前遗留下来的某些历史问题,审查纠正了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杨尚昆等人所作的错误结论。并且宣布为“天安门事件”、“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等有较大影响的大案平反。197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此后,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全面展开。
到十一届六中全会前,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得到平反。继三中全会为邓小平、彭德怀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平反之后,中央又陆续发出了为彭真、谭震林、黄克诚、陆定一、罗瑞卿等人平反的文件。十一届五中全会又通过了为刘少奇平反昭雪的决定;对全国各地发生的事件、案件进行复查平反。继为“天安门事件”平反之后,中央又为武汉“七二○事件”、宁夏青铜峡“反革命暴乱事件”、云南“沙甸事件”“三家村”冤案等进行复查和平反;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全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死刑案件,属于冤假错案的和造成冤杀、错杀的案件,都作了纠正;对“文化大革命”中被诬陷定罪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进行了平反,落实了政策;此外,对“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历史案件,也在这个阶段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和实事求是的处理。纠正了1957年反右扩大化的错误;为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被错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人一律平反改正;为在过去受到批判的邓子恢、习仲勋、谭政等人和国家及军队的一些领导人平反;为1955年错判的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1958年青海省平叛斗争扩大化问题造成冤案等平反。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作了彻底否定的结论。这使一切冤假错案的平反有了可靠的依据。六中全会以后,中央继续落实了台属政策、宗教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等等。此外,还实事求是地复查和纠正了30年代、40年代的肃反扩大化问题、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等等。到1985年,全国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基本结束。据不完全统计,经中共中央批准平反的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有30多件,全国共平反纠正了约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数以千万计的无故受株连的干部和群众得到了解脱。
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97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望照此意见实事求是地抓紧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
一、
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进行处理。只要是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在定性上混淆了敌我,或者不该判刑而判了刑,或量刑畸重仍在服刑的,都要具体分析,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纠正。对于那些原判事实、定性基本正确,或虽然量刑畸重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一般可不再改动。对于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予以驳回。
二、
为了解决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问题,我们认为,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除在政治上恢复名誉以外,原来有工作的,除原单位工作上确有需要并经所在地区同意,可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外,一般都应由原单位商同本人现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安排适当工作;但现在农村的(包括小城镇)原则上不回大中城市;关于经济方面的问题,按中央和有关地方的规定处理。原来没有工作的,回原居住地后,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生活有困难的,应酌情给予救济。对这些人及其家属政治上不得歧视。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组织、人事、劳动、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不是法院能够办得到的,需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解决。我们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制定解决善后问题的具体办法,督促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