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敏转自天涯论坛
1.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而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兴分局对于我对他们管辖区域内好铜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无经营资质从事非法经营现货的举报不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而是任其非法经营导致众多受害人被其诱导的“非法期货;国办发37号文、清联整顿31号文都已对此行为定义为“非法期货、交易洗劫诈骗一空,损失有几万的,也有几十万几百万的,人数不计其数。浙江湖州工商局这种不作为、失职、渎职的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2.根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第八条;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浙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兴分局已知好铜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非法期货”举报,不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取缔这种非法经营,也没有对其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国办发37号文第三条认真落实清理整顿工作安排第四款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试问浙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兴分局就是这样认真落实国办发的37号文件的吗?
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请问浙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兴分局你们的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哪里?你们接受群众的举报了吗?你们有做到公正严明吗?一个涉及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违法公司在你们眼皮子底下明目张胆的经营着,你们的监督在哪里?
4.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兴分局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置之不理,让违法份子有充分时间搬离了原先的办公场所,人去楼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地无法取得联系列为经营异常,可实质还是照常经营,这种情况你们有秉公执法了吗?对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兴分局的这种不监督不执法行为不排除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在包庇这个违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