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4岁的戚某去年初在某公司上班后怀孕生育,单位拒发其产假期间工资。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庭判令该公司支付戚某产假期间工资15965.62元。
戚某于2017年1月5日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7年3月1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年6月份才正式为其购买了生育保险。戚某于2017年3月被确认怀孕后,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4月7日经批准休产假。产假期间,某公司拒发其工资,另因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不足10个月导致戚某合法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某公司不服给付工资的仲裁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