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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观察:女性因生育面临职场“劣势”

2016年10月26日 综合新闻 ⁄ 共 76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赵欣转自博讯网
赵耀辉认为,女性本身具有一些性别优势,如更认真、仔细等,很多企业愿意雇用女性。并且从小学开始,女性就能在各方面表现出优势,这种优势甚至持续到了大学,而她们在就业环节里优势的丧失,就是因为生育。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女性在就业时所受到的就业歧视也更为突出。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受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近半数(49.1%)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半数以上妇女(54.7%)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

另据北京市女职工委员会的调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14%的用人单位收紧对女职工的招聘和使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比男职工低10个百分点。

因怀孕不被录用的隐忧,使得部分女性选择了“隐孕”,也使她们面临着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据《东南商报》2017年5月的报道,某公司职员因“隐孕”被辞退,后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合同。据该劳动仲裁部门称,“全面二孩”后,因怀孕引起的劳动仲裁明显增多。

女职工“隐孕”入职,有错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涛在告诉财新记者,女职工即使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受法律保护,企业若在招聘环节以怀孕为由不录用女职工,则属于就业歧视。而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企业也不得以女职工“隐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怀孕和生育是女职工的“金钟罩”,、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也并不能“为所欲为”。

赵金涛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企业仍然可与其劳动合同。以女职工孕期经常以各种理由请假为例,若请病假的情况被证明是虚假的,单位则可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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