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个体户观察:唐山市工商局严重违反《信访条例》

2018年08月05日 综合新闻 ⁄ 共 50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艳敏转自天涯论坛

因为工商局没有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依法为我们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我们根据《信访条例》在网络上向工商局提出信访事项。
2018年5月4日我们在网络上看到工商局对我们在网络上提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后,我们多次要求工商局根据河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规定给予我们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是至今工商局不履行河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规定给予我们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河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与信访人(周春霞、张京军、王晓晓琴、李有华)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周春霞、张京军、王晓晓琴、李有华)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处理意见。
因此,我们恳请有关部门依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张建波、周凤东等人违反河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规定的责任。
此致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