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共暴政下的农村妇女观察:受性骚扰女高中生自杀引发舆论关注

2018年06月29日 综合新闻 ⁄ 共 1088字 ⁄ 字号 中共暴政下的农村妇女观察:受性骚扰女高中生自杀引发舆论关注已关闭评论

陈燕儿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中国甘肃女生因受到老师性骚扰,愤而跳楼自杀的事件引起的舆论热潮尚未平息,其中对反性骚扰立法的讨论尤其引人关注。

上周末,19岁的甘肃李姓高中女生因为不满对她性骚扰的老师没有得到应有处罚,跳楼自杀。惨剧在网上传播后,再次引来社会各界对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的高度关注。

在这一事件中,李姓高中生遭到班主任吴老师的猥亵,被“吻嘴咬耳朵撕衣服”。李姓学生因此患上抑郁症。她曾向学校和司法机关求助。但当地公安局未能找到足够的证据,并作出结论,李姓高中生的抑郁症与吴老师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检察院没有认定吴老师构成犯罪,只是对其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而吴老师还保住了学校的工作。

网上舆论一方面对女生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对责任人的处理表示了不满,对中国的反性骚扰立法提出了质疑。

中国大陆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中。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刑法》第237条将强制猥亵、侮辱罪定性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但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在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中也有与性骚扰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

今年初,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陈小武教授被博士生罗茜茜实名举报性骚扰的事件,也让外界关注到反性骚扰立法的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就此发表文章,他认为中国的反性骚扰立法主要存在几个缺陷。一是,法律责任偏轻,行政责任只涉及轻微的治安管理处罚,而民事责任也主要是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其二,举证难,性骚扰通常发生于私密场所,侵害情节相对轻微,难以固化有形证据;其三,存在单位保护机制的困扰,缺乏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的介入。

田飞龙的分析虽然是缘起于陈小武事件,但同样也解释了导致甘肃女生自杀的性骚扰事件中的法律因素。他还认为,中国社会尚未形成真正尊重女性、反对性骚扰的公共文化及权利保护意识。

(记者:王允 编辑:申铧  网编:瑞哲)

相关报道
科教文
热门文章
RFA

 

添加评论

抱歉!评论已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