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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瑜被重判引发震动 司法改革陷尴尬

2018年06月18日 综合新闻 ⁄ 共 258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薛彩妹2018年6月18日转自

北京时间4月17日上午,著名独立女记者高瑜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罪名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这一判决结果引发舆论哗然。外界普遍认为,高瑜是因为异见人士的身份而受到当局重判。众多评论人士认为,高瑜被重判折射出中国政法改革过程中的尴尬,当然也暴露了中国法治改革过程中的弊病。
官员旧式思维链难断
据尚不确定的消息称,高瑜从被抓,到如今被重判,中共高层一直保持关注。在高瑜被判决7年徒刑后,高层对地方司法部门的不满也随之达到顶峰。消息称,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力推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后,地方上的公检法机构有不同的理解,官僚体制依旧在维持着旧有的思维模式与行事方式,他们更多体现的是“强有力”的专制,以及对敏感事件的泛政治化。这与习近平(专题)所要求的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模式显然还差别很大。
就如因为参与起草《零八宪章》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刘晓波案件类似,长期以来,泛政治化的中国社会总是习惯于将任何事都与政治挂钩,本该维持公正、独善其身的中国司法也被侵染。这不仅容易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也让民众对中共执法手段感到不满。近年来,在中国社会发生的诸如违法拆迁、劳动教养、城管执法,以及近两年出现的以所谓“寻衅滋事”罪抓捕各类不同意见人士等,这些法治乱象已经说明,当法治与政治挂钩,往往扭曲了该有的社会治理框架。

在高瑜案一审宣判之前,网络上就有“高瑜案是中共法治的试金石”的说辞。其实不仅是高瑜,之前的诸如许志永案、刘晓波案、郭飞雄案、浦志强案,稍微有点影响的案件,都有人搬出这个句式来。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可见,高瑜的七年判决虽然被推到了“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最高上限,但仍然有法可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具有讽刺意味的判决虽然严厉,却体现了今天一些极其难得的“依法治国”精神,应该多少也算是一种进步。
但遗憾的是,在政治决定一切的中国,司法人员早已被官僚思维污染,根本无从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从而导致整个司法系统出现了种种不良现象,如法官、检察官、公安的履职能力,官员的不守法行为等。久而久之,不仅腐蚀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还造就了国家层次上的“有法不依”现象。这对司法系统而言是非常致命的危险,因为司法底线是社会行为规范调整和国家治理规则中的最低底线,如果突破了这个底线,社会底线和党政法治底线也会相应地被破坏,进而整个社会生活就会形成了一种“破窗效应”——社会乱象和贪赃枉法也就接踵而至。
对于高瑜一案,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刑法在该条款之中也有明确要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其中“酌情”二字,就说明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高瑜的相应处罚,应该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更轻一些才是。尤其是对高瑜这么一个已经71岁的老人,中国又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尊老传统的国度,向来重视尊重老人。虽然法不容情,但在今天的中国,刚好在大力推崇传统文化,司法判决理应对待老人适当宽容一些。同时,从司法审判的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对一个老人判七年,确实太过严苛,且不说对她违法的认定本身就存在巨大争议。同时,通过该案也彰显了地方司法官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脱离“左”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难以断裂,也成为当下外界质疑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在原中央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管政法系统时期,各级官吏以政治为纲,干预个案,影响司法公正已是公开的秘密。经过政治“化妆”后的司法权力,不但导演了诸多冤假错案,还为体制“养”大了一只无法无天的“政法王”,让一个官僚凌驾于国家法治体系之上,这不仅让政府陷入公信力危机中,还让执政党面临巨大危机。其实,当下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状态,归根结底是制度错配和官僚文化的产物。要改变这种司法乱局,不仅要下重手去清除法律体系里政治与官僚这样的污染源,也要打破司法官员执法时为了彰显自己政治正确而做出的种种不作为甚至投机行为。

地方司法改革成核心
《海瑞集·治黎策》曾说,“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2014年2月,继提出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后,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表示,要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就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毋庸置疑,法治人员的现代化治理能力也应是这一改革系统相关的配套衔接之一。
2014年11月,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舆论普遍认为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将借助该会议,全面推行中国司法改革。但是如果没有司法人员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诸多改革措施则很容易付之东流。“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对此,有中央司改办官员如是说。因此,一个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应是习近平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
对于此次的高瑜案审判,不仅西方媒体多有指责,甚至有消息称,中共高层尤其是习近平对该案件中折射的地方政法官员的执法能力相当失望。中共的司法改革,毕竟不能只靠中共中央的一纸文书就能顺利实现,它需要庞大的政法系统官员不仅能理解习近平的执政理念,而且有能力将依法治国落于实处并锲而不舍地为之奋斗。也有声音认为,当反腐与司法改革并行时,中共应警惕被既得利益与反对改革的官僚体系所“反向绑架”,即借用改革绑架改革。
目前,不作为、政治投机行为以及老旧“左”式思维成为影响众多官员尤其是司法官员的三种枷锁。如果不主动去除这种思想的枷锁,政法官员“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无望。从某种程度来说,具体案件的查办与审批几乎都在地方上,他们泼出去的污水会让整个司法体系蒙羞,司法队伍素质从本质上决定着法治系统的效能,而习近平若想真正推动中国的“依法治国”,就必然要依靠这样一批现代化的“司法队伍”,才能保证司法改革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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