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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公正运营观察员忻伟忠:遭遇变相裁员职工维权陷两难 教你如何见招拆招

2018年05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325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职场不可不说的变相裁员③】遭遇变相裁员职工维权陷两难尴尬

遭遇变相裁员,不维权,只能“主动”走人;维权,又怕等不起、赢不了、拿不到钱。最近,沈阳某商贸服务公司职工任嘉琪就面临这样的困境。今年年初,公司以销售业绩不好为由,将她从销售代表调岗为门店辅助经理,薪酬待遇减半,要求1个月后到岗,否则走人。

5月10日,任嘉琪没等仲裁结果出来,就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在跑了3个月的劳动监察部门和仲裁委后放弃维权,转去跑招聘会。

像任嘉琪这样,虽遭遇变相裁员,但到劳动监察投诉、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少之又少。这是为何?《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多名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法官和律师,他们告诉记者,劳动者取证不足难以胜诉,即便胜诉拿到补偿也难,还可能丢工作,因此许多劳动者最终只能放弃维权。

“明知企业耍滑头,但就是拿不到证据”

“有没有收到公司的调岗邮件或通知?”“公司规章制度有没有调岗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里是否规定了工作岗位、任职资格?”……面对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连连发问,贾靓有些发懵。

贾靓在某工程公司物流部工作6年,月薪3500元。2017年清明节一过,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找他谈话,要把他调到销售部工作,只发基本工资,3个月业绩考核不过关就要自动离职。如果他不去销售部就降工资,每月只发大连市最低工资。

“这不就是变相裁员吗?”当时贾靓没同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了仲裁。可人事部经理说:“爱去哪告去哪告,你也拿不出证据。”

经调查,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贾靓,他并没有拿出音频、纸质或电子证据能证明公司让他调岗、降薪,维权有难度。3个月后,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裁决:因证据不足,驳回贾靓申请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这并非孤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0-2015)》指出,举证能力不足是此类诉讼中劳动者败诉的一大原因。

“劳动者不注意搜集证据,企业还层层设圈套。”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表示,类似案件法院处理起来很头疼,明知企业耍滑头,但就是拿不到证据。

张星辰在大连一家合资企业当了6年安全员,连续3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2017年2月3日,公司通知他到电气维修工岗位锻炼,并承诺有3个月的岗前培训,如果不合适,再进行调岗。

“培训考试的题连电气维修的老师傅都答不上来,我一个学工程管理的就更不会了。”培训考核不合格后,公司仅给张星辰一个月的工资就让其回家。很快,张星辰发现自己的工号被注销,公司内网里的电子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都查不到了。

“有的企业私底下会找律师专门咨询如何变相裁员不违法,一一找对策,再去耍手段裁员,职工很难拿到证据。”郑虹说。

官司赢了,却没拿到补偿金

跟公司“死磕”14个月的殷晓红,拿到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一时间不知道自己当初维权到底为了什么。“为了争口气,还是为了仅仅1.2万元的补偿金?”

殷晓红在辽宁某商贸服务公司内勤岗位工作了3年。2016年10月,公司裁减了整个业务二部,并通知殷晓红等7人一个月后去辽宁抚顺市的门店上班。

“我孩子才两岁,去外地上班就没人照看。我跟领导说不去,领导让我主动辞职。”殷晓红说。2016年年底,殷晓红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是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月工资4000元×工龄3年)。

郑虹告诉记者,自己近5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工作3年到7年、职位为部门副职以下的员工最易成为企业变相裁员目标。一来企业容易找到辞退的借口,二来企业一旦败诉,支付的补偿金也不多。

官司是打赢了,但执行难又成为殷晓红面临的又一个困境。

拿到判决书后的一个多月里,殷晓红根本联系不上公司,更没有拿到赔偿金。好不容易堵到老板,对方也以各种理由拖延。有同事偷偷告诉殷晓红,公司一旦给了殷晓红经济补偿金,另外6个员工都会以同样方式申请仲裁,这笔补偿金达到14万元。因此,老板希望拖过两年诉讼时效,也是在“警告”其他员工:维权也难拿到钱,小心被第二批裁员。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殷晓红的诉讼是“投石问路”,背后有许多劳动者在观望裁判结果,准备起诉。一般此类案件,企业方多会拖延、背地里阻挠。“一些大型企业不是给不起钱,而是怕引起‘蝴蝶效应’。”

此外,郑虹告诉记者,一部分“老赖”隐匿财产不配合执行,一部分被执行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让劳动者难拿到赔偿。

留给立法、执法、司法的课题

不维权,只能忍气吞声被裁员;维权,又面临困难。记者采访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法官和律师表示,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上,针对变相裁员的对策都有所不足。

“目前立法上并没有对变相裁员作明确定义,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有难度。”郑虹建议,从立法上明确变相裁员的主客体、作用行为、权益范畴等,拉起警戒线,让企业不敢触碰,同时也给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企业和职工双方权责也要明确。“除了经济补偿金,被裁的职工还有哪些权益一定要明确。”王金海说,“比如,是否有留在原岗位的权利;企业是首次犯错,还是屡教不改的‘恶意裁员’,处罚方式和程度也应当明确。”

“大部分处罚是警告,严重的情况是罚款,但很多企业罚完了也不改。”沈阳市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年,沈阳市都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抽查。但由于人力不足,专人定期进行普遍的检查很难做到。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管住企业”,不能只靠罚款。“比如,一旦企业被认定为变相裁员,企业主评优、评先可被一票否决,企业可纳入失信黑名单等等。”

对于如何遏制变相裁员,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则在2016年两会期间曾建议设立劳动法庭,采取更适用于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程序和规则,建立专业审判队伍,促成劳动争议案件公正高效解决。

对于企业败诉后仍拖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辽宁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克研表示,加大对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老赖”的惩治力度,推动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花式”裁员,见招拆招

◆调岗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无薪长假或调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降薪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企业无故减少员工工资收入的,均是侵犯员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员工据此可要求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甚至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减少福利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不得违法减少。

◆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来进行考核。单位根据“纪律考核”动辄对员工进行记大过、处分时,应考查该规定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起草、制定、实施,是否在实施前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如果没有,则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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