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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2009-01-08 23:29 —
(博讯 boxun.com)
遭殴打是家常便饭并送精神病医院,近十年至今未安排课堂工作
金现代
https://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392146/node392148/...
这是一位在媒体实习的大学研究生写的采访手记,作者见证了浙江一高校老师屡遭该校书记及保安多次骚扰殴打真相。
作者写道:我作为新闻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前在一家大型媒体实习期间,见证了某高校利用黑社会手段打击报复教师的违法犯罪经过,这是我认识社会的深刻一课,促使我思考至今: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近几年,杭州各高校中流传着"中国的杜丘"的故事。获悉新闻线索后,新华社浙江分社领导让我们着手初步调查,案情露出了冰山一角。
1999年,杭州的浙江教育学院中文系的初亮老师(下称c老师),为原杭州大学(现在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在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支部会上,针对学校的丑恶现象提出批评意见,不久后,一伙校外歹徒冲进学校对c老师行凶致伤,事后证实是系主任的儿子带一帮人殴打的。但事情远远不止于此。
2000年,c老师成了全校唯一下岗待聘的教师,而当时由于教师纷纷调离,严重缺编。
2001 年7月,校方指使人员将c老师打伤后,勾结警方反而将其抓进派出所,作出治安警告处罚,得知c老师要提起行政诉讼时,警方竟将处罚书索取了回去,
致使法院因没有依据而不能立案。
2001年10月19日,校党委书记某丧心病狂地指使人员将c老师绑架至校外,非法拘禁,私设公堂进行拷打,要其承诺不再举报申诉。事后经医院检查,鼻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接下来几天警方反复接到报案,却拒不立案受理。此后数月c老师卧床不起。处于崩溃的边缘,头发大量脱落。
慑于c老师的不断举报,校方惧怕违法行径遭到追究。于2003年12月19日,向c老师发出辞退书,上列三条理由:
1) 2000年2月以来,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2) 殴打学校主要负责人致伤。
3) 2003年10月16日通知去图书馆上班,拒不接受,已旷工超过15天。
与此同时,党委书记住进医院"治伤"2个多月,花去三万多元"医药费".借此施压,在此期间,以其家属的名义向公安局和浙江省有关部门递送控告材料,要求将c老师法办。各有关部门均未予以认同。其间,12月22日,校方交给辖区派出所所长5000元人民币。
2004年1月c 老师向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开庭过程上演了一场哄,诱,骗的滑稽剧。要求原告2月份即向被告提交证据材料,而在4月14日开庭的中途,才将被告的证据材料"交换"给原告,短促的时间内,不容细看数百页材料,却要求原告一一回答其中的各种问题。
5月份,裁决书认定:校方的1),2)项辞退理由因事实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第3)项,没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凭校方的主张,认定10月16日的通知已送达原告。故依据人事管理规定,原告旷工已超过15天,对辞退决定予以维持。同时裁决书上写着"校方的辞退决定存在不当之处。"
6月份,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9月,西湖区法院作出维持辞退的判决。这次的判决书上认定,从校方提供的各项材料互相印证,表明原告已收到10月16日的通知。
9月,浙江省总工会法工部部长凌林担任c老师的代理人,予以免费法律援助,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3月,二审作出判决,对辞退作出维持。这次的判决书上理由摇身一变,认定,仲裁开庭记录中原告已承认10月16日收到过通知。
随即原告申明:恰恰相反,仲裁开庭记录中是驳斥了校方的伪造证据行为,白纸黑字。而被告在一审,二审中也从未主张过原告曾在仲裁时承认收10月16日的通知。
9月1日,中院发出通知,经过材料审核,符合立案复查的条件,决定予以立案复查。
但至今一年已过,复查却无限期地拖了下去,致使原告无法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校方不知进行了多少妨害司法公正的违法活动。2004年12月19日,二审开庭三天后,星期一,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到省总工会找到凌林,送上请帖,遭到严词拒绝:"我与你们素不相识。如果发生工作关系,你们去找教育工会。"
c老师在校工作期间,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估均获得全体学生的最高分,97年和98年获科研成果奖,论著曾由中华书局出版。
校方布置人员长期潜伏在宿舍楼旁废弃的瓦砾成堆的小平房内,对c老师进行暗中监视,掌握其他教师与他的来往情况,长达数年。
90年代,一位历史专业研究生来校工作,不久向校方提出辞职,领导一把撕毁辞职书,怒斥:"辞什么职!要滚你就滚!"现在街头卖报为生。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起,校方将函授教学承包给各系,各系将面授安排在生意清淡的偏远宾馆,学员办理各种手续需请假往返奔波于校园和住地,给教学造成很大混乱,费用高昂,贫困地区学员难以承受,而校内廉价的函授宿舍空置。经手人从中大肆收受回扣。
连学生询问成绩都要收取咨询费,1999年底杭州《都市快报》对此作过报道,但校方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2000年浙江教育学院在该院内建造一幢培训楼,面积一万一千八百平方米,正常建筑造价应为一千多万,而实际支出竟是五千多万,设计了两套图纸,一套用来报批项目,另一套实际施工,造好后面积缩小了两千多平方米。其他多项工程均存在类似问题。
情况反馈到社内,社领导连夜召集我们对进一步深入采访作了部署,将之列为重点报道任务。几天后,我们接到通知,此题材不适合报道。
附诉讼相关人员名单:
仲裁 浙江省人事仲裁委员会(即人事厅开发处)
仲裁员 李根美 浙江省人大代表
陈 桓 杭州市某委员会副秘书长
龚和艳 劳动厅副处长
一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全国十佳法院)
审判员 金秀娟
二审 杭州市中级法院
审判员 张巧微 民一庭副庭长
宋 倩
张一文
新情速递:
2007年3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2.撤销校方辞退决定.
至今很长时间过去,校方百般耍赖,不服从法院判决,但又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而是走非法律的渠道,向某些方面递送,铁了心要通过旁门左道扳回官司.同时,又故伎重演,雇佣农民工对C老师时时进行跟踪,拦截,并且又发生过几次打人事件.
这一案例向大众尖锐地提出问题:上述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什么能够长时期地存在,犯罪行为人为何会如此地肆无忌惮?
中国当前社会改革和治理的深层症结在哪里?
到2009年,初亮已47岁,人生还有几个十年被浙江教育学院某些人胡折腾?
附
古典文献研究学者8年维权
日前省高院支持其再审申请
首席记者章慧芬 实习生韦佳佳 浙江工人日报报道 2007年2月8日> 维权版头条
浙江工人日报首席记者章慧芬 实习生韦佳佳报道
今年45岁的初亮,1980年以瑞安市文科第二名的成绩进入温州师范学院学习,1993年,他再以优异成绩考进当时杭州大学古籍研究所,攻读古典文献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三年后,他分配到浙江教育学院中文系工作,不久,却因故与学院发生纠纷,2003年底,被辞退。从此他走上了漫漫维权路:一裁、两审先后败诉,后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07年1月31日,初亮执着地站在杭州市中院再审法庭上。
拒绝试聘遭辞退
2000年2月,初亮被浙江教育学院试聘为中文系教师,聘期半年。初亮拒绝试聘。"因为根据学院聘任教职工的有关规定,聘任期限应为3年,即使未达到有关岗位要求的试聘教职工,聘任期限也是一年。"初亮认为没有理由让他试聘,且聘期只有半年。他说,他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估都获得高分,1997年、1998年先后获得科研成果奖,他还曾是42所高校合作编写《古代汉语》教材的第一副主编,所著论文《洪兴祖楚辞考异问题》由中华书局出版发行,这些成绩都说明他完全是一位称职的老师。
其间,初亮多方努力,希望学校改变试聘做法,也因此与学院有关领导发生多次争执。2003年10月16日,学校又一次将试聘通知书送达初亮住处。但初亮称他没有收到。同年12月19日,学校重新作出决定,要求初亮4天内到图书资料中心报到上岗,否则辞退。初亮仍然没有去。同年12月26日,初亮收到学校的辞退决定:学校认定他在工作期间,违反法律、劳动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院的工作和教学秩序,且连续旷工已超过15天。
初亮为此多次向上级领导和学校领导交涉,又先后向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仲裁、一审、二审,要求撤销学院的辞退决定。仲裁委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学校认定初亮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事实不成立,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的事实成立,学校辞退做法符合有关规定。
辞退导火线是因为曝光不正之风?
初亮认为学校辞退他是打击报复。据初亮回忆,1998年年底,他在党员民主评议支部会上,对学校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提过意见,此事后被有关媒介曝光,有关领导因此与他产生了隔阂。次年上半年,该领导的家属会同校外无业人员共四人,手持铁棍冲进他宿舍,对他施以暴力。验伤证明显示:脑震荡;头皮两处4厘米钝器挫裂伤;全身(腹部)多次软组织挫伤,腹腔脏器损伤待查等。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对行凶者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决定。"我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满意,责任人连医药费都一分未赔。"初亮于是多次寻求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处理。初亮认为,有关领导与他的芥蒂由此越来越深,并最后导致将他辞退。
三大焦点促成高院发回重审
一裁、两审先后败诉后,2005年6月,初亮以三个理由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得到省高院的支持。
焦点一:2003年10月16日,初亮到底有没有收到试聘通知。
学校认为,当天下午,有关领导找初亮谈话,之后把试聘通知书送到他的住处,他应该收到了试聘通知书。
而初亮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收到过该通知。如果他收到了,学校何必再在2003年12月19日再次送达上岗通知?
初亮代理人认为,从2000年2月到2003年12月的三年间,学校从未安排初亮合适岗位,无形中剥夺了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初亮具有良好业务水平,却先后两次试聘,时间都是六个月,这严重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初亮在未遭到学校某领导家属的暴力前,是一位领导、同事、学生以及国内同行都给予高度评价的青年古汉语人才,学校对他采取试聘用工方式,明显存在报复嫌疑。
焦点二:初亮是否连续旷工15天。
初亮代理人认为,初亮真正获知要求4天后上班的时间是2003年12月19日,7天后,即2003年12月26日,学校即作出辞退的决定,其间根本没有达到连续15天旷工的事实。
焦点三:旷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初亮代理人认为,初亮在自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学校却要求他遵守有严重缺陷的试聘做法,这显然不公平。他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呼吁有关部门纠正学院的错误做法,利用上班时间维权上访,应当属于正当理由"旷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当理由旷工不应作辞退的法定理由。
学校代理人认为,初亮以学校处理他与其他教师家属纠纷不公为由,连续几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秩序。为对初亮进行教育挽救,学校在2003年10月16日书面曾通知他5天后到图书资料信息中心工作,试聘期为六个月。但初亮一直没有报到,连续旷工已超过15天。学校本着负责的态度,在同年12月19日,再次通知他4天内必须上班,否则作辞退处理,但初亮仍未按规定报到,经学校集体研究后作出辞退初亮的决定,完全符合有关规定。
学校代理人同时提出,如何鉴别旷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是有限度的,如果被处理人都以纠纷不公为由,拒不执行单位管理,如果这样,一个单位很难正常运行。
采访札记:2004年12月14日,我曾经旁听初亮案二审的庭审,记忆犹新。初亮本是风华正茂,正是大干事业的黄金时期,但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本已经准备攻读博士学位的他却学业中断,没有正常上班,业务几乎荒废,还曾被强迫送进精神病院,身体每况愈下,实属可叹可惜。
其间,学院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也为此耗费了大量的精力。
如果当初学院工作细一点,多一份关爱,彼此多一份宽容,事情也许不至于这样。但愿这样的劳动纠纷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