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敏转自天涯社区
2002年鞍山公用集团昌晟出租汽车公司转制为鞍山市昌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法人徐长利以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徐长利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因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刑7年。(现在服刑拘押中)
2009年鞍山市纪委立案调查,市国资委调查后致函市纪委鞍国资函【2009】32号《关于对鞍山市公用事业昌晟出租汽车公司改制过程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函》处理建议:一、撤销改制批复;二、对隐匿资产者的权益应归原投资者;三、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对造成资产流失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7月26日,市铁东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昌晟出租公司主管部门)收到鞍山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鞍改制为【2012】1号《关于撤销鞍山公用事业集团昌晟出租汽车公司改制的批复》,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区提出的撤销鞍山公用事业集团昌晟出租汽车公司改制,恢复集体企业的性质的请示。望你区接到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依据法院一、二审判决、市纪委专题会议精神、国资委的撤销改制文件向鞍山市工商局提出书面撤销昌晟有限公司的注册市工商局没有答复。2013年5月22日武东奇等五人向市工商局提出撤销昌晟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申请。 2013年6月6日市工商局无任何法律依据答复不予撤销。随即企业员工五人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经复议后责令市工商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10月14日市工商局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无任何法律依据)。武东奇等五人不服诉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2014)鞍东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2013年10月14日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被告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市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维持判决。市工商局接到判决后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登记不予撤销通知书》。更为严重的是不予撤销引用的法律条款实为撤销条款,置国家法律不顾,颠倒黑白。武东奇等五人无奈之下再次诉至铁东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再次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铁东行初字第00035号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鞍山市工商局《登记不予撤销通知书》并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市工商局再次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据法律再次作出公正判决。让我们不解的是市工商局竟然聘请为徐长利职务侵占罪二审的辩护律师陈某某,同时陈某某系昌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作为此次铁东区法院庭审中市工商局的辩护律师,市工商局与昌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同流合污,残害企业员工,2012年4月徐长利拘押期间提供假的股东大会决议将昌晟出租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名为自己的儿子徐某某。从2012年起犯罪分子徐长利在狱中指使妻子李某某儿子徐某某继续霸占出租公司,置法律各种判决书于不顾,公然抗法,不给全体员工开工资,全体员工无法生存,罪犯亲属与2012年2月将企业全部财务账目、公章、营业执照、员工档案盗走。致使企业瘫痪。
我们不相信在 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务院治理行政机关不做为乱作为的今天,鞍山市工商局仍不依法办事,群众利益何在?国家法律尊严何在?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何时实现?希望市工商局依照《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依法撤销昌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恢复其集体企业性质。真正依法依规办事还全体员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