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强拆观察: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二)

2018年03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271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郑路路转自博迅网

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2018年3月2日周五15:42,12368司法公益服务以短信方式告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朱英关于(2017)沪0104民初21307
号一案,你所提上诉本院已受理,并于2018年3月2旦正式立案,二审案号为(2018)沪01民终2882号。
附图一:12368司法告知3月2日不服一审(2017)沪民初号上诉一案,正式立案案号:(2018)沪01民终2882号

致(2018)沪01民终2882号合议庭:
昨天(3月7日)一审上诉人委托律师告诉我自称你二审案子法官晚(3月6日)打电话给他,9日安排开庭,是不是二审法官打电话,他也不清楚。
目前本人不清楚合议庭组成情况,本人还尚未决定是否委托一审律师;本人还没收到一审开庭传票;本人还没做好开庭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是否要请律师是否需要原一审律师继续代理上诉或这样和那样等一些工作亟需处理。望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目前特殊情况。上诉人经考虑还是写一封信给二审法院为妥。
(2018)沪01民终2882号上诉人:朱英
2018年3月8日

附图二:2018年3月8日上诉人朱英致二审(2018)沪01民终2882号合议庭信函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二)

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朱英女193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住址:本市徐汇区汇成四村68号602室邮编:200237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职权去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调查:徐汇区东安三村42号45室安置补偿人员核定表及补偿费发放明细以及其为被上诉人购买宛南五村*号*室房屋汇款的凭证及资金流向表以及发票回笼表。
事实与理由:
在一审上诉人曾向一审申请调取徐汇区东安三村42号45室安置补偿人员核定表及补偿费发放明细,但一审没有调取。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在一审庭上以口头陈述方式,陈述了上述信息,但第三人未向一审法庭提供上述信息,上述信息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保存了上诉人所要调取的信息,该信息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对二审法院查明案情事实是有重大关系的;上诉人在一审庭上已请求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出示安置补偿人员核定表及补偿费发放明细以及其为被上诉人张彩荷购买宛南五村*号*室房屋汇款的凭证及资金流向表以及发票回笼表,依法质证,但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在一审庭上均没有提供上述原始凭证,为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便于法庭能作出正确判决,故申请人特向二审法院依法申请上述证据。
望准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1民终2882号上诉人:朱英
2018年3月8日
调取单位: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342号南楼
附图三: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二)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朱英女193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汇成四村68号602室邮编:200237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职权去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调查:徐汇区东安三村42号45室安置补偿人员核定表及补偿费发放明细以及其为被上诉人购买宛南五村*号*室房屋汇款的凭证及资金流向表以及发票回笼表。
事实与理由:
在一审上诉人曾向一审申请调取徐汇区东安三村42号45室安置补偿人员核定表及补偿费发放明细,但一审没有调取。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在一审庭上以口头陈述方式,陈述了上述信息,但第三人未向一审法庭提供上述信息,上述信息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保存了上诉人所要调取的信息,该信息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对二审法院查明案情事实是有重大关系的;上诉人在一审庭上已请求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出示安置补偿人员核定表及补偿费发放明细以及其为被上诉人张彩荷购买宛南五村*号*室房屋汇款的凭证及资金流向表以及发票回笼表,依法质证,但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在一审庭上均没有提供上述原始凭证,为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便于法庭能作出正确判决,故申请人特向二审法院申请上述证据。
望准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1民终2882号上诉人:朱英
2018年3月8日
调取单位: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342号南楼
附图四:请求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申请书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二)

附图五:寄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882号合议庭信函。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二)

为什么申请二审向第三人动迁公司——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调取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42号45室调取:安置补偿人员核定表及补偿费发放明细及其为被上诉人购买宛南五村*号*室房屋汇款的凭证及资金流向表以及发票回笼表?
1、在一审徐汇法院,当事人原告朱英以书面邮寄方式向主审徐红法官提出过《法院依职权调查申请书》递交申请,但一审徐红法官没有依职权调查,也未告知不调查理由。故在二审未开庭之前,依法向二审法院调取上述信息,查明该户安置补偿全部情况。
2、一审第三人动迁公司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在一审庭上以口头方式陈述了该户补偿情况,但证据没有依法提交,上诉人代理要求其提供陈述材料原始凭证或复印件依法质证(详见一审庭审记录),第三人均没有提交,上诉人直至收到一审判决书作出,均未收到上诉人要求依法质证的口头陈述材料。一审法官徐红在一审(2017)沪0104民初21307号判决书中,却采信了第三人没有证据的口头陈述(详见一审庭审记录),故在二审未开庭之前,依法向二审法院调取上述第三人口头陈述却在一审没有提供的材料,依法查明该户安置补偿全部情况。
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职权作出的(2006)沪房地资复决字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上诉人朱英)作为房屋使用人之一与产权人共同认购(分配)了龙吴路2418弄92号402室房屋”,和第三人动迁公司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口头陈述该房不是分配给上诉人朱英大相径庭,故在二审未开庭之前,依法向二审法院调取上述第三人口头陈述却在一审没有提供的材料,依法查明该户安置补偿全部情况。

关注:(2018)沪01民终2882号上诉一案

下期:(2017)沪0104民初21307号一案,被故意遗漏的主要证据且决定整个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国家机关以职权作出的沪房地资复决字(2006)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在什么背景情况下作出的?这份沪房地资复决字(2006)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揭露出安置补偿中被掩盖的问题?(三)
张国安13524564927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