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强拆观察:上海市徐汇区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一)

2018年03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247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郑路路转自博迅网
从一起民事诉讼案说起
致上海市法官惩戒委员会(收到邮件凭证号:XA43485897831):
今向上海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简称惩戒委员会)投诉徐汇区法院民四庭法官徐红在(2017)沪0104民行21307号一案,故意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枉法裁判向惩戒委员会依法投诉。
简述:2002年10月9日,原告朱英居住使用的房屋东安三村42号45室房屋被列入土地储备拆迁范围。2006年1月6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女儿张彩荷与本案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沪东三【2002】拆协字第21号)女儿告知原告用该款三人分了龙吴路2418弄92号402室房屋,面积44.05平方米(2016年得知房屋产权没有原告的名字)、宛南五村*号*室房屋,面积46.77平方米(2016年得知另外分配了这套房屋)。原告曾因三人分了一套龙吴路2418弄92号402室房屋,向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安置裁决被不受理,原告不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英)作为房屋使用人之一与产权人共同认购(分配)了龙吴路2418弄92号402室房屋”,认为原告朱英已得到了安置,以职权作出了沪房地资复决字(2006)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行为。
2017年原告向贵院提起析产上述二套动迁安置房屋,诉讼被受理案号:(2017)沪0104民行21307号,原告委托了律师和我出庭代为诉讼,向法庭提交了这份沪房地资复决字(2006)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供了一份由被告亲口承认三人分配了二套动迁安置房屋等七组证据。
2018年1月17日,原告收到了(2017)沪0104民行21307号判决书,令原告和我以及代理律师看了后,都目瞪口呆,判决书里原告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七组证据,均未被列举且写在判决书里,原告代理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沪房地资复决字(2006)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录音证据》“一字”未写进判决书内。判决书里面都是第三人没有证据事实的口头陈述:原告不是本次动迁安置对象。原告的律师和代理人当庭要求第三人拿出口头陈述的证据进行依法质证(庭审均有记录),第三人无法当庭提供口头陈述的证据,直到收到判决书作出,都没有提供这些口头陈述的证据,给予原告依法质证。判决的结果竟然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直接导致原告年愈八旬老人,高血压急升,气急卧床,水不喝,饭不吃,精神恍惚,已对原告造成了身体和精神双重严重伤害,逼使原告去走上访之路。在家属的安慰下,原告要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上诉。
对于徐汇法院徐红法官故意遗漏主要证据,采信未经质证的第三人口头陈述,故意违反程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枉法裁判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四、七种情形向惩戒委员会投诉,投诉相关事实,均在案卷内和庭审录音录像以及判决书。

附:证据目录1份、沪房地资复决字(2006)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一审代理词、(2017)沪0104民行21307号判决书1份、民事上诉状1份。
此致
投诉人:张国安2018年2月15日
这份投诉信透出了五点思考和疑问:
1、徐红法官为什么要遗漏案件主要证据,执意采信动迁公司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没有证据的口头陈述,面对原告依法要求质证,置之不理,执意枉法裁判?
2、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在判决书中竟然被“遗漏”(判决书“一字”未提,也未列举),动迁公司没有证据的口头陈述却被采信,这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作为法官徐红难道不清楚,对民事证据证明力认定“顺序”吗?
3、面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的司法责任制,纠正冤假错案,司法独立审判,枉法裁判终身追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系列配套规定,作为该案简易程序法官徐红难道没有学习过或真的不清楚?
4、该案事实非常清楚,国家机关以职权作出认定,原告是安置对象,分配在何处都已查明确认背书,该案的法官却视若无睹,故意遗漏该主要证据(判决书未被列举,只字不提),徇私枉法裁判,驳回原告正当诉求。枉法裁判,将被终身依法追究,作为法官,如果不是巨大的利益驱使,是否值得冒这个职业的风险吗?
5、2018年2月19日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做到查案工作“无禁区、无特区、无盲区”。最高法要求的惩治司法领域突出腐败重点,包括要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和审判执行人员以案谋私等问题,尤其要把利用腐败潜规则进行权钱交易、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作为从严查处的对象。(2017)沪0104民行21307号案子背后,是否存在利用潜规则进行权力和人情作司法交易等规定的情形?
下期:(2017)沪0104民行21307号一案,被故意遗漏的主要证据且决定整个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国家机关以职权作出的沪房地资复决字(2006)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在什么背景情况下作出的?这份沪房地资复决字(2006)第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揭露出安置补偿中被掩盖的问题?(二)
张国安手机:13524564927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1930004
分享: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