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明转自中文网
北京市教委印发了重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突出了学生奖励和处分的教育目的,增设了学生申诉部分。《办法》还强调,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办法》指出,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
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记者注意到,在学生处分方面,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情况。如高中学生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另外,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办法》还强调,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据悉,本《办法》自2018年2月26日开始实施。
给予学生处分类型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开除学籍处分涉及情形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犯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
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
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