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志银转自博讯网
2018年1月23日下午5时许,我老公和店里员工欧湘斌、周自雄三人在新港街道与老102交叉口,航空港区长途汽车站东北角为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安装广告牌。快安装完的时候,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过来说我们手续不全,要我们把已经安装完成的广告牌拆除。广告安装许可证是由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申办的。我们以为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把广告安装许可证申办好了,我们只负责给新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安装广告牌,我们当时也按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把已安装完成的广告牌拆除。正当拆除到3/4的时候(只剩一个字),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拆除速度太慢(当时由于拆除有七个砂轮片已用完,造成速度变慢)。我们向行政执法人员解释,行政执法人员根本不听,强行把梯子和三轮车拉走,不顾楼上人员的安全,致使我们的两个安装人员困在三楼顶上下不来。当时我们苦苦哀求行政执法人员,先让我们的安装人员下来,他们根本不管,并且口气强硬,行政执法人员当时说你们能不能下来,与我们无关,毫无人道执法,强行拉着梯子和三轮车扬长而去。由于当时天气寒冷,又加上天快黑了,困留在三楼顶上的安装人员,因身体寒冷,根本受不了,急切想下来。安装人员欧湘斌就利用安全绳慢慢往下滑,由于天气寒冷,手已冻僵,欧湘斌直接从三楼摔了下来。当时我们立即拨打了120,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当时也立刻报了110,事故发生后,新港派出所介入,警察也赶到现场。经询问情况,得知此事与执法局毫无人道执法有关,不知当时是不是执法局向派出所打了招呼,语气立刻就不一样了,新港派出所警察不顾一直被困留在三楼房顶上另一安装人员周自雄的死活。我们自己拨打119消防救援,当时消防队用云梯车把周自雄救下来时,派出所警察不顾周志雄身体状况,立马把人带走,封锁现场消息,把在场所有的知情人全部带去派出所,包括有拍照的人员也被抓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不让我们拍照,并扬言说谁要拍照,就以妨碍公务罪扣留,只要谁一说公道话就抓谁。我们得知隔壁店门口有监控摄像头,去看监控时,警察立马去店内阻止,不让看监控录像摄像,立马把监控硬盘拆走,说什么取证,把所有监控的电脑板也带去派出所。当时警察态度非常强硬,有一种威胁行为,不说明任何情况,强行把死者尸体拉走,死者尸体至今下落不明。我们去询问事情,至今只字不提(我老公和几名老乡被派出所扣留)。他们违规执法,官官相护,欺负我们是湖南外地人、农村人不懂法,不把我们当人看,他们想扣留就扣留。我们相信社会的法律是公正,为人民做主的,邪恶是战胜不了正义,恳请大家帮帮我,为我们一家主持公道。
法律解析:
郑州抽梯事件,看了当事人的声明,根据现有信息量,对于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之举存在质疑,应该厘清城管执法人员与负责人之间,是谁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三章第八款之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城管执法不当,没有依程序执法。抽梯、扣押三轮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城管执法人员因拆除工作慢,不听解释,强行抽梯,更没有制作书面的文件,已经违反法定程序。二、城管执法不当,没有合理执法。连小孩都知道“上房抽梯”是不道德的,执法人员为求效率,还是强行抽梯,没有做好善后措施,置施工的工人于不顾,且阻断了工人唯一下房的通道,会导致工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在寒冬深夜被冻死,二是通过安全绳自救。然后,天冷手僵,悲剧发生了。不应该把城管执法与员工下房之间的行为割据开来,这样来判断双方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欠妥的。三、刘某可能存在资质问题,但只是行政违法。根据《高空作业分级》规定,作业高度分为4级,2米以上都能被称为高空作业,在高空作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是相当详细的,本案作业高达八米,刘某小作坊的施工规模,很可能达不到相关的作业要求。但是,这是否导致他承担事故直接责任,从而定罪呢?未必。他可能不是工程的直接负责人,他为鑫港校车服务公司工作,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疑。若无书面合同,对于存疑部分,应该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推定为劳务关系。他没有其他方法阻止悲剧的发生。他在屋下,并不能控制楼上工人的自救,根据报道可知,另一名工人也是通过消防云梯获救的,可见他也没有救人的能力与条件。综上判断,我认为刘某在事故中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可以民事赔偿,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民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正,减少体制内外的盲目对立,为公权与公民之间的鸿沟架上一座梯。
(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