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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是中共法制史上最被滥用的一种违法羁押制度。
收容审查,简称“收审”,是中国公安机关对于四类轻微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执行程序为:被收容审查人员(简称“被收审人”)需要在《收容审查通知书》签字,必须在收容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询问。把收容的原因和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送达被收审人的家属或其所在的单位并签字。对于有流窜作案嫌疑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查清事实,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审查期限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时起计算。被收审人经审查,可能的处理结局是:逮捕、拘留、劳教、少管、遣送、解除审查等。被收审人不服收容审查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75年8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1975〕136号文批转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全国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据此,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收容审查流窜犯的场所,即“收容审查所”,简称“收审所”。 孙志刚收容审查被虐待致死导致法律界强烈批评这一制度。1996年3月17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这一事件催生了今天的中国维权运动。
中国民主党中国违法拘禁观察员 张福铭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