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4人
诉讼代表人:王** 王** 梁**
被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李跃民
被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刘茂钦
诉 讼 请 求
1、判决中止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2、判决重整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由职工代表对公司资产进行管理。
3、判决被告追回被非法贱卖的职工医院及其它所有财产。
4、判决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债权,补交应交的社保及其它款项。对已退休下岗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全额支付退休职工、退休职工家属医疗费用。对退休职工及家属因重大疾病住院期间给予每天50-100元补贴。
5、判决洛阳洛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对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侵权、侵占等违法活动。撤销带有诈骗性质的洛阳洛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系洛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实体存续。洛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跃民与洛阳市商业银行行长化新民、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茂钦合伙勾结,在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钢材市场销售旺盛的情况下,申请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2003年11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洛经破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但是宣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并没有履行法律有关:发布公告、整顿、和解、清算、注销等法律必定的破产程序,被告却不停地非法压价处分企业的财产,导致职工债权无法履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广大职工流离失所、无法正常生活。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非法宣告破产时,并非资不抵债,而是正在正常经营。现在公司仍然有大量优质资产,公司职工也愿意对公司资产进行整顿并重新经营,而且破产清算组(实际管理人)也没有履行正常的破产程序。
洛阳洛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实属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公司,该公司与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产权关系,但该公司长期非法占有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办公楼、房产进行经营活动,非法盗用属于洛阳钢厂、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有、专用企业代用名称,其目的是欺骗原告全体职工,使全体职工误认为洛阳洛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原告全体职工的合法领导。
被告的“假破产违法行为”导致所谓的被安置职工实际是没有得到安置,相当一部分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老职工仍然居住在没有燃气、暖气的棚户区,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全体职工医疗没有保障。全体职工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与应有的水准差距很大难以体现出社会公平。全体职工对被告义愤很大。原告6年来多次与被告提出使用重组方式解决实际问题,被告总是以“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破产”为理由给予拒绝,但被告不予出具“已经破产”相关证据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全体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4人
诉讼代表人:王** 王** 梁**
被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李跃民
被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刘茂钦
诉 讼 请 求
1、判决中止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2、判决重整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由职工代表对公司资产进行管理。
3、判决被告追回被非法贱卖的职工医院及其它所有财产。
4、判决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债权,补交应交的社保及其它款项。对已退休下岗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全额支付退休职工、退休职工家属医疗费用。对退休职工及家属因重大疾病住院期间给予每天50-100元补贴。
5、判决洛阳洛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对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侵权、侵占等违法活动。撤销带有诈骗性质的洛阳洛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系洛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实体存续。洛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跃民与洛阳市商业银行行长化新民、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茂钦合伙勾结,在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钢材市场销售旺盛的情况下,申请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2003年11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洛经破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但是宣告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并没有履行法律有关:发布公告、整顿、和解、清算、注销等法律必定的破产程序,被告却不停地非法压价处分企业的财产,导致职工债权无法履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广大职工流离失所、无法正常生活。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非法宣告破产时,并非资不抵债,而是正在正常经营。现在公司仍然有大量优质资产,公司职工也愿意对公司资产进行整顿并重新经营,而且破产清算组(实际管理人)也没有履行正常的破产程序。
洛阳洛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实属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公司,该公司与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产权关系,但该公司长期非法占有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办公楼、房产进行经营活动,非法盗用属于洛阳钢厂、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有、专用企业代用名称,其目的是欺骗原告全体职工,使全体职工误认为洛阳洛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原告全体职工的合法领导。
被告的“假破产违法行为”导致所谓的被安置职工实际是没有得到安置,相当一部分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老职工仍然居住在没有燃气、暖气的棚户区,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全体职工医疗没有保障。全体职工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与应有的水准差距很大难以体现出社会公平。全体职工对被告义愤很大。原告6年来多次与被告提出使用重组方式解决实际问题,被告总是以“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破产”为理由给予拒绝,但被告不予出具“已经破产”相关证据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全体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洛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200人签字画押。 2017年12月1日 法院已受理材料